并非最后的判决
      
          被司法拘留,申洁勇想不通。
      
          在拘留所里,他对吴中区人民法院对他的过激行为进行司法拘留提出复议。
      
          因为事实和法规同在,复议的结果可想而知。
      
          申洁勇被拘,女儿不吃不喝,吵着要爸爸,60多岁的老母亲急,30多岁的
      姐姐更急。
      
          她抱着申呈来到吴中区法院,恳请法院从轻处理弟弟的“过激行为”:“我弟
      弟几时才能出来?教育教育他也是应该的,可是他女儿不吃,不喝,又发低烧,我
      们又不知道她要服什么药,只有我弟弟知道,是不是让他出来?他保证以后再不冲
      动了,再也不会出现过激行为了。”
      
          第二天,申庆节又将申洁勇写的保证书送到了法院,法院的答复是:复议期间,
      等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下文后才能决定几时放人。
      
          由于申洁勇对自己的过激行为有了新的认识,更由于申洁勇家里的特殊情况和
      他本人是一名AIDS患者,仅隔了一周时间,申洁勇便又重新获得了自由。
      
          走出拘留所,申洁勇感慨万千:“教训是深刻的,现在有些后悔。天大的事,
      也不能顾此失彼呀!往后我得知法知理,不再卤莽行事了。”
      
          9月2日上午10时,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对“艾滋病一号家庭”一案进行
      公开宣判。
      
          申洁勇和他的律师张滨到庭听候宣判;南漳县第二医院等五名被告及其代理人
      也到庭听候宣判。
      
          据记者柳述报道,“庭长足足用了半个小时宣读了长达20页的判决书”。吴
      中区法院认为:
      
          陈修梅感染艾滋病病毒与吴县第一人民医院、苏州市血站、靖江市血站的医疗、
      采供血行为之间没有因果关系;陈修梅感染艾滋病病毒与湖北襄樊同和大药房出售
      人血白蛋白的行为之间没有因果关系;陈修梅感染艾滋病病毒与湖北省南漳县第二
      医院的医疗、采供血行为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南漳县第二医院在未取得国家卫生
      行政部门批准的《采供血执业许可证》或《采供血许可证》的情况下,即擅自开展
      采供血业务,且其所采供的血液,未经抗HIV项目检测,即输入陈修梅体内,违
      反了国家卫生部门的有关规定。——故南漳县第二人民医院应承担本案的民事责任,
      赔偿申洁勇、申呈、陈修梅精神损失费、死亡费25万元;南漳县第二医院每年偿
      付申洁勇、申呈父女俩每人9万元的医疗、检验、生活补偿、营养等费用。
      
          宣判结束之后,被告之一南漳县第二医院不服判决,依法提起上诉。
      
          原告申洁勇认为:吴县第一人民医院有推卸不了的责任;襄樊同和大药房也有
      推卸不了的责任,同时还对精神赔偿过低表示不满,依法提出上诉。
      
          宣判之后,申洁勇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我的妻子死了,我的女儿又天天面
      临死亡的威胁,这种精神折磨岂是10万元精神损失费就能补偿得了的?”
      
          受过挫折,吃过教训之后,申洁勇聪明多了。虽然不服,虽然气愤,现在的申
      洁勇却能控制住自己的情绪,气而不恼,愤而不怒:“有理有法,走遍天下不怕。
      我申洁勇再也不会像过去那样冲动卤莽了。为了女儿,为了我自己,也为了死去的
      妻子修梅,我要努力地活下去,打赢这场官司,争取到自己应该争取到的一切,尽
      量让女儿多在世界上活几年、几十年,那时候即便是我死了,我也瞑目了。”
      
          2001年10月11日,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就此案召开了听证会,原、被
      告双方都出席了听证会。会上各抒己见,有关法律专家、医学专家也发表了自己的
      看法。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听取了各方面的意见后,决定择日宣判。
      
          会后,原告代理人、上海康正律师事务所的资深律师张滨发表了一番语重心长
      的讲话:
      
          “‘艾滋病一号家庭’的悲剧无疑是令人痛心的!但此案基本结束,不会有什
      么改变了。希望全国医疗单位引起重视,在供血时,一定要严格把关。为你和你们
      家人的健康生存,也得严格把关!”
      
          愿张滨律师的话,是一声长鸣的警钟,永远在我们心中回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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