救命钱姗姗来迟
      
          陈修梅走了之后,申洁勇好些天都是神态恍惚的。
      
          姐姐前来开导他,要他看在女儿申呈的分上,坚强地活下去。三番五次劝慰,
      他终于听进去了。他也感觉到自己不能这样不明不白地倒下去。倘若他倒下去了,
      孩子怎么办?官司怎么办?陈修梅走的时候,她的那双眼皮还没有合上啊!
      
          他情绪消沉了一段时间,又开始了跑官司的“长途跋涉”。
      
          2001年5月17日,吴县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
      
          此时距法院立案已近八个月时间,距陈修梅病逝也有半年时间了。
      
          距离是否长了点?但好在终于开庭。
      
          开庭当日,五被告吴县市第一人民医院、苏州市中心血站、靖江市中心血站、
      南漳县第二医院、襄樊市同和大药房有限公司悉数到庭;五被告各自聘请的律师悉
      数到庭。
      
          被告阵容强大完整,足以证明对此一官司的重视。
      
          原告只有一人,陈修梅已死,申呈年幼无法出庭,申洁勇肩起了原告的所有责
      任和义务。
      
          原告代理律师黄惠民、张滨也专程从上海赶来,准时出庭。
      
          其实这件案子并不复杂。何以惊天动地,引起八方注意?原因有二:其一是
      “艾滋病”;其二是“1300万”!
      
          此案重大,据说是关于“艾滋病”的第一案,加之索赔金额高达1300万元,
      无论从哪一方面讲都属于影响重大的案件之一。
      
          但是倘若拨开迷雾,此案又很简单。输血是事实,染病是事实,五被告是非之
      争,关键在于几名被告有没有“依法采供血和依法经营血制品”。
      
          为何是关键呢?因为早在199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就颁布了《采供
      血机构和血液管理办法》;1995年卫生部又颁布了《关于加强血液管理的通知
      》。两部行政法规都一再强调“各级各类采供血机构在供血(浆)者每次健康检查
      和每份临床用血检测中,必须立即开展艾滋病病毒抗体、丙型肝炎病毒抗体和梅毒
      等项检测,不得漏检和不检。造成传染病扩散的采供血机构、供血者和医疗机构,
      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可提请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有了此一“尚方宝剑”,其他问题便可迎刃而解了。庭审时,五被告中的吴县
      市第一人民医院、苏州市中心血站、靖江市中心血站当庭出示了2000年8月7
      日吴县市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所作的“鉴定报告”和当初陈修梅住院时记录在案的
      病史,以及采血许可证。三被告以此证明他们在采、供、输血环节中是严格按照国
      家制定的规范标准严格操作的。对于原告在输血过程中感染了HIV不负任何法律 
      责任。
      
          庭审形势急转直下,湖北两被告此时如坐针毡。
      
          曾先后四次给陈修梅输了1200毫升血的湖北南漳县第二医院既拿不出卫生
      行政部门颁发的采血许可证,又未按照卫生部的强制规定对供血者作艾滋病病毒抗
      体、丙型肝炎病毒抗体和梅毒等相关传染病专项检测,便擅自使用了自行采集的血
      液。
      
          被告人南漳县第二医院涉案嫌疑扶摇直上。
      
          庭审中,另一被告湖北省襄樊市同和大药房有限公司也未能提供自己经营血液
      制品的许可证。此外在法官的一再追问下,也未能说清楚他们提供给南漳县第二医
      院的人体白蛋白的合法供货渠道。
      
          上述庭审对湖北两被告明显不利。
      
          接下来是法庭辩论。
      
          法庭辩论时,原、被告及其代理人之间没有出现人们意料之中的唇枪舌剑。好
      像案情已经较为明晰了,彼此之间用不着再在法庭上多费口舌。
      
          临近庭审结束时,原告代理人黄惠民、张滨两律师代申洁勇向法庭提出了先予
      支付的请求。两位律师的理由很充分:因为3岁女孩申呈已经发病,出现了怕冷、
      咳嗽、皮疹等现象。为了治疗孩子的病,挽救其生命,要求过错责任明显的南漳县
      第二人民医院和襄樊市同和大药房有限公司先行支付5万元人民币。
      
          法官当即宣布可以考虑原告代理人的请求。
      
          5月22日,吴县市人民法院作出了如下裁定:先予执行被告湖北省南漳县第
      二人民医院人民币3万元。裁定书送达日立即执行。如不服裁定,可以向法院申请
      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对于法院的裁定内容,申洁勇在未接到裁定书之前是不知道的。法院通知可于
      5月23日上午去法院领取裁定书。
      
          申洁勇感到一丝欣慰。
      
          救命钱虽然姗姗来迟,但总算来了。
      
          申洁勇掰着指头筹划着即将到手的5万块先行支付款该怎样还债,该如何带领
      申呈去北京找大医院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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