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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与“逻各斯”:论诗歌翻译中的审美辩证运动

作者:陈 凌




  如若取消“人”这个主体的介入,译者所做的就只是对原文各组成要素的客体化。这种客体化就必然导致原文,特别是诗歌,“美”的客体化。持有这种客体化观念的翻译主体,认为原文中的一切都是在场的,处于中心地位,是翻译的重中之重。那么,拿什么来保证这种在场呢?能保证这种在场的就只有理性、逻辑、结构和形式。而这一切都是西方“逻各斯中心主义”的内容。于是,跨语性的审美辩证关系,在“逻各斯中心主义”大棒的压制下,就不可能取得平等的对话。同时,原文中的文本性辩证关系也必须唯“逻各斯”是从,听从理性、逻辑、形式和结构这些客体性保证元素的摆布,其强烈的主体排斥性,更夸大了审美的客体性特征。然而,从审美客体到审美对象的审美性提升,要求翻译主体不能只顾及翻译审美的客体性特征,还得注重翻译审美的主体性特征,因为只有在审美的主体性特征得到加强的情况下,审美客体才能转变为审美对象,唯有如此,翻译主体才能完成对译文的审美质上的最终提升。
  因此,必须重新审视翻译的审美主体性过程,改变其中逻辑与非逻辑、理性与感性、形式与内容的关系,取消前者优于后者的地位,惟有这样,才能对后者进行审美价值的提升。翻译并不是上述组合的简单相加,而是超越,在跨语性审美辩证运动和文本性审美辩证运动的双重合力下,超越其相加,达到译者所希望的审美高度,保证译文作为诗歌而应具有的诗质和诗性。
  
  三、“有无之境”:主体审美对审美辩证运动之操纵
  
  “阴阳之道”这一宇宙辩证法,阐明了万事万物相互影响、相互化生的关系,概括了事物之间辩证的运动特征,因此适用于描述一切事物之间以及事物本身的辩证运动之方法、形式和过程。但是,虽然“阴”和“阳”高度概括了辩证运动的双方,却不能揭示出辩证各方的存在特征,也不能再派生出其他的辩证组合。
  中国古代哲学中既能派生出其他辩证组合,又能揭示出辩证各方之存在特征的对子是“有无之境”中的“有”和“无”:因为“有”,就会有实、显、露、言(象)、明、动、主、密、直、扬;因为“无”,也就会有虚、隐、藏、意、暗、静、宾、疏、曲、抑。它们之间的辩证关系都合“阴阳之道”、处“有无之境”、行“抑扬之法”,从而表于“言(象)意”之间。
  诗歌的诗意、诗性和诗质,其形成也要合此“道”、行此“法”,从而达此“境”。这些辩证组合,不仅活跃在单语创作之中,它们也同样活跃在跨语转换的审美活动之中。于是,原文里的这一系列辩证对子,在翻译的过程中就不会被作为单纯的客体性特征而直接“嫁接”到译文中去,因为诗性、诗意、诗质具有不定、可变、无尽的特征,翻译主体审美的介入势必会使其发生变化。不容忽视的是,不断运动、不断变化,是这些辩证对子的根本属性,审美主体创造“美”、文本产生“美”的原动力也正缘于此。
  “有无”这对中国审美思想中的辩证组合,称之为“元辩证对子”。各种艺术形式,无论是绘画、书法还是诗歌,都把“有”和“无”的辩证运动,作为生成“美”的最根本机制。譬如:状于眼前的绘画、力透纸背的书法、现于笔端的诗歌,都属于“有”;而纸张的留白、象外的意境,言外的内蕴,都是由“有”牵引出来的“无”,“美”则正是“无中生有”的结果,也正是超越了“有”的结果。所以,只有在“无”,在“不在场”的衬托下,“有”才能超越自身,生发出美感价值来。 “画在有笔墨处,画之妙在无笔墨处”(戴熙《习苦斋画絮》),“律诗之妙,全在无字处”(刘熙载《艺概.诗概》),“不著一字,尽得风流”(司空图《诗品》),道尽了古人对各种各样艺术形式之美的“有无相生”辩证生成方式的精确感悟。
  “有”和“无”,也构成了西方的审美完形结构。“有”是残缺的“有”,譬如失去胳膊的维纳斯,逗引起观者无尽的审美遐思,刺激着人们去填充这个“残缺”,这个“无”。正是用“无”结合“有”,人们才在构筑完形结构的过程中获得了美感体验。
  诗歌翻译也需要翻译主体以“有”的形式,也就是见诸文字的形式,将“无”挖掘出来,构建起一个“有”和“无”同在的完形,再以其作参考,在译文中还原出“有”和“无”的辩证结构。当然,这个审美还原会是一个变异过程,因为“有”和“无”的辩证运动并非是单纯的客体性运动。虽然“有”带有强烈的客体性、先在性,被字、词、句,以及物、物象、意象这些明确和固定的存在物所负载,“无”却具有强烈的主体性,无法还原为纯粹客体性的存在物。所以,不同的译者,从“有”中可以生发出不同的“无”。“有”和“无”之间的辩证运动必定不会是纯粹的客体性运动,而是客体性和主体性相结合的辩证运动。
  这种辩证运动,不同于物理、化学和数学中的辩证运动,自然辩证法是纯客体性的东西,不可能掺杂进人的主体性。相对而言,翻译主体的审美经验、审美感知、审美体验、审美介入是纯主体性的因素,翻译过程中的“有”和“无”,其辩证关系中的主体性就会压倒客体性,成为人“译”人“异”的辩证运动。这,就是诗歌翻译的美学观念:译者的主体性,在“美”的构成之中不可或缺。
  诗歌翻译中的审美主体性辩证运动,其“有无”之中的“无”,与魏晋时期玄学派代表人物王弼所阐述的“无”倒并不完全一样。王弼对“无”的阐述基本上是形而上学的,譬如,他认为“无”包含着五层含义:本体义、生成义、抽象义、功能义和境界义。(康中乾,2003:168-208)“有无”辩证审美关系之中的“无”,更重要的是指“审美义”。如果说在王弼所阐发的“五义说”中,有着同“审美义”更为接近的一项的话,那就是“境界义”。
  王弼对“无”的理解笼罩着浓重的神秘主义色彩。这主要是由于当时还不能对世界的起源、本体的变化、发展的趋向作出更为科学的解释,只好笼统地归结为“无”,所以“凡有皆始于‘无’”(王弼注《老子》)。“无”,深藏在万事万物之中,被“有”遮挡着,它既是世界的本体,又是世界的起源,同时世界的发生、发展、变化,又无一不遵循着“无”的方式、方法和原则。人们只有顺物之性,任物之情,不偏不倚,心斋坐忘,才能体会到“无”的境界。但人们又不可能完全摆脱掉眼前的赘物琐事而“独化”于“无”中,因为那样就太过执著于“无”,而违背了“有无”的辩证思想。于是,人们必须将所见、所闻、所触的“有”的世界作为介质,才能达到“无”的境界。
  文学艺术就是其中的一个介质。这个介质帮助人通达的至少是一种“无”的审美境界。这样,“无”的境界义中起码还包含着“审美境界义”。审美境界是难以言状的,尤其不能用概念性的语言来言说,因其是“无”。所以,王国维在论及高低不一的境界层次时,也只能通过诗歌这种具象化、经验性,具有强烈主体性的介质,来言说“境界”:“‘昨夜西风凋碧树。独上高楼,望尽天涯路’,此第一境也;‘衣带渐宽终不悔,为伊消得人憔悴’,此第二境也;‘众里寻他千百度,蓦然回首,那人正在灯火阑珊处’,此第三境也”(王国维《人间词话》)。“无”之“境界”,在绘画中就是所谓的“象外之境”,在诗歌中就是所谓的“言(象)外之意”。“象”和“境”、“言”(象)和“意”的辩证运动,遵循的都是“有无”的辩证运动法则,它们利用从“有”和“无”中派生出来的辩证运动关系,拓展着审美境界的生成疆域。
  阴阳之道、有无之境、言(象)意之表和抑扬之法,是中国艺术辩证形式的四大母题。“阴阳之道”,揭示了世界上一切事物都包含着正与反,正是这矛盾的双方启动了万物运动、变化、发展的进程,所谓“反者道之动也”(《庄子》);“有无之境”,提供可以伸缩的空间感,“有”不是绝对意义上的“有”,而“无”也不是绝对意义上的“无”,不是非“有”即“无”,也不是非“无”即“有”。“有”和“无”,不似“阴”和“阳”那般相互之间没有跨度,其派生性、过渡性和梯度性,给事物的运动、变化和发展提供了绝对广阔的空间。其负载者,如果诉诸文字那就是“言”和“意”,如果诉诸画笔那就是“象”和“境”。“意”和“境”都是“空”,是“无”,是诗歌和绘画的审美要素,但不能把“言”和“象”看成是手段和工具,而把“意”和“境”看成是目的和结果,若这样理解,就会重新陷入“逻各斯中心主义”的窠臼。它们应该同存同在,只不过在品赏“成言”或“立象”之后的诗歌或绘画时,由于人们习惯于先“言”或“象”,再“意”或“境”,会对之产生人为的时间上的先后排序,但在原初生成或者自在自存时,“言”和“象”与“意”和“境”就不具时间上的先后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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