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防止员工的欺诈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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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尔•凯瑞是一家小公司的董事长,当他所信任的记账员在1999年一月份的一个周末辞职后,他的退休也随即推迟。
当比尔检查自己的账单是否付清的时候,发现这个记账员分别签下了两个总数为1万美元的支票来付清她自己的信用卡账单。为了掩盖其行为,她伪造了比尔的签名并且把这些支票记录为公司支出。比尔说,当他指出她所进行的欺诈的时候,她便立即中止了自己的行为,恳求得到他的原谅并且声称这是她第一次这样做。
但是美国联邦调查局调查显示的却是另一种结论。最后,她不得不为自己在过去五年内盗用了公司25万元的罪行辩解,但比尔认为她盗用公司资产的实际数量可能要将近50万元。比尔为了自己退休后的生活而累积了33年的积蓄现在全部没有了,尽管法庭判决那个记账员18年有期徒刑以及偿还所有赃款,但比尔也不太可能拿回自己的钱。到目前为止,他所得到的赔偿只有1千元左右,这迫使56岁的他不得不把自己的退休时间无限地向后延长。
员工对公司进行欺诈的行为出现在所有类型的企业中,小型的、中型的、大型的以及营利型和非营利型的公司中都曾出现过类似被欺骗的遭遇。
2002年的有关报告表明,有欺诈行为的雇员侵吞了公司6%的利润,这个数字意味着每年60亿美元。而自1996年起,每起事件涉及的金额从8万元上升到了15万元。
员工的欺诈行为不仅造成了公司财务方面的损失,从另一方面来看,这种欺诈的行为转移了公司管理的注意力并且降低了员工的士气。而更严重的是,像银行、慈善机构以及金融机构也由于商业企业中出现的员工欺诈行为所造成的影响而失去了它们的信誉。
为了减少员工欺诈行为的发生,最好对导致员工私吞企业资产的三要素进行调查。我认为,造成欺诈行为的三要素包括:动机、时机以及合理的借口。
动机的产生是由于员工个人经济上的压力,例如医药费、学费、赌债以及因为生活方式的改变而造成的支出等等,除此之外还有一些是由于员工感到自己的现状不能和其他职员相比而产生了这种动机。
2000年6月7日,李某与深圳某咨询有限公司签订了一年的劳动合同。合同中特别约定,李某必须保守该公司的商业秘密,否则承担违约损害赔偿责任。李某也书面承诺:在其受雇佣期间得到的相关情报,诸如顾客资料、支付体系、合约事项等,全部作为保密事项。如有违反,李某将被受到革职处分,同时赔偿公司的经济损失。
由于李某工作出色,公司对其颇为满意,双方的劳动合同一直延续至2005年6月到期,李某也由普通的业务员做到了中层管理职位,后来又当上了业务部门的经理。然而就在不久前,这家公司发现,李某在工作之余又同别的咨询公司签订了一份兼职协议书。其合同中明确约定,李某是另一家公司的“兼职业务员”,李某为兼职公司联系所签的咨询合约按咨询费的20%提成。李某没有向自己的受聘公司提起这件事。公司认为,李某此举违反双方之间的合同约定,而且存在主观欺诈恶意,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时机的出现意味着员工所在的职位可以直接接触到公司的资金、物品以及其他资产,并且可以随意地支配。
合理化则是员工为说服自己进行欺诈的借口,他们或许会认为这只是贷款的一种形式,或是认为自己的工资比其他员工低,认为老板花费得太多或是其他人也是这样做的等等。
好消息是如果雇主可以排除或是减少三要素中的任意一个,他们都可以杜绝员工欺诈行为的可能性。
而这三要素中的动机,则是职员们从本质上无力抗拒的。毕竟,你无法改变员工的消费习惯和生活方式,而员工自己也无法预料自己的意外开支,例如医药费。幸运的是,HR专家降低了时机和合理化借口这两方面因素造成的影响:首先,严格筛选求职者以避免出现欺诈行为的产生;其次,提高公司的整体素质以确保员工的道德观以及价值观不允许他们产生欺诈行为。
管理启示:
员工的欺诈行为不仅造成了公司财务方面的损失,从另一方面来看,这种欺诈的行为转移了公司管理的注意力并且降低了员工的士气。为了减少员工欺诈行为的发生,作为管理者,最好对导致员工私吞企业资产的三要素进行调查,即:动机、时机以及合理的借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