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总目录  上一页  首页  下一页

第15章 我为什么痛恨(1)

点此返回管理励志系列书籍在线阅读 首页







“这是规定”这句话在我们的社会生活中极为平常,似乎毫不起眼,但是实际上它却是我们这个社会公共生活的标志性语言,它隐含了某些非常隐秘的社会生活信息。正如常识告诉我们的,规定的制定在大多数时候是为了平衡社会行为,规范人的行动,这一切的目的其实是为了使人民更好地从彼此协作中获利。但是规定又常常会异化成为它的对立面,成为主宰人的力量,导致一些人有权利制定,而另一些人有义务遵守,从而使原先作为平等主体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变成主宰和被主宰的不平等关系。
在人们的行为不是由“法定”而是由“规定”的社会里,人们必然会遇到诸多问题。一个合理的规定常常因为缺乏执行监督,在执掌者私欲的过滤下变得不合理。而一个不合理的规定,虽然大多数人都能意识到它不合理,但是大多数人又常常对这不合理保持缄默。这样从结果上看不合理的规定会越来越多,而合理的规定会越来越少。
任何一项规定在本质上都是一种利益划分。对一部分人利益的钳制,同时也就意味着对另一部分人利益的保护。任何一项规定,哪怕是非常不合理,它总是与生俱来地带来了它的得利者。这些得利者就成了这项规定的保护人,他们自觉地保护这项规定的生命,使它永远地存在下去就是保护自己的利益,因而在利益的驱动下,这部分人会使出浑身解数来维护它的生存,即使他们知道这对于另一部分人意味着不公。
这就是为什么,一项不公的规定,一旦它得到了执行,就会得到生命,就会自我保全。因为一旦改革,就要触动既得利益者的利益,而这时既得利益者往往因为他们已经获得了较多的利益,因而在力量上处于上风——他们拥有更多的发言机会和保护自己既得利益的力量,因而当他们反对改变这一规定时,他们常常比那些支持改变这一规定的人居于更有力量的地位。这样常常是不公平的规定伤害大多数人的利益,但是这个“大多数”却没有力量推动这一规定的改变。这一规定保护了少数人的利益,但是这少数人却有力量将这一规定延续下去。这就是规定的自我保护机制。
规定的执行人其实是规定的最大得利者。执行人的存在成了规定永远存在的最坚定的保护者,即使是这项规定已经彻底地失去了它存在的价值,只要这些执行人还存在着,那么它就要一天天存在下去,因为执行人不能放弃执行这项规定所带来的权利以及相关利益。这个时候实际上规定已经从由人制定,为人服务,而转变为高高在上,主宰人了。
这就是我们常常听到“这是规定,没办法”等类似说词的缘故。规定在获得了自己的生命以后,它已经不再是人的附属,而是人的主宰,它从人的生产物变成了人的上帝,仿佛它来自某个神,而不是来自人,它的合法性不再由人质疑。
规定需要执行人。最初的时候,执行人是因为外力的委派或者甚至是利益被限制者自愿选举产生的。但是一旦执行者产生并且开始执行规定,他们马上就会成为这个规定的第一批最大得利者,权利给他们带来利益,这是规定执行过程中的权与利的转化法则。
在规定关系中,只有“被规定的”才是“允许的”,因而只要涉及到这方面的行为,一切都成了限制的对象,因而也就成了执行人执行权利的对象,也成了他的权利范围。而与之不相称的是,人们对执行人行为常常缺乏监督,执行行为缺乏制约。
当你寻找到一个规定的执行者,你想通过他办一件事的时候,他如果说“这是规定”,这在大多数情形下意味着他不会给你好好办。但是你千万不要去和他讨论什么规定是否合理一类的问题,因为他的潜台词是,规定是不容质疑的,更重要的是即使规定允许质疑,也不是允许你这样的被规定的人来质疑。他说这样的话的意思其实是,规定“规定”了我有权利来主宰你,你必须无条件地服从我的权威。
其实,对于一项不合理的规定的维护有的时候不仅仅是出于得利者,“这就是规定”还会出自那些被损害利益的人之嘴,这实在让人感到吃惊,“规定”到此一地步,它已经不仅仅得到了得利者的维护,还得到了被侵犯者的维护。为什么?一、对于丧失更大利益的恐惧。害怕因为违反规定而受到惩罚。二、人们想通过对执行者的权利进行寻租而将规定的执行变得对自己有利。人们非常清楚,要改变“规定”本身,任何个人都是做不到的,即使能做到也要付出极为惨重的代价。例如对于一个单位的公车用车制度,这个单位的任何一个个人都是难以改变的,但是他只要给驾驶员一条烟、一瓶酒,就大多可以无条件地用公车了。这样,从结果上看这些利益受害者似乎正在保护规定,而不是破坏规定。
为什么绝大多数人会对不合理的规定,甚至面对某些执行人利用规定对他敲诈而采取缄默的态度?为什么他不是对规定本身发出不满,不是要求改变规定,而是服从了规定,或者通过各种各样的手段寻求规定的变通执行?因为个人根本无法改变规定。
请原谅我对规定的这种窥探,我知道在规定的内部它本质的虚弱,然而我并不能将它完全揭示出来,这不是我的责任。如果有一个机会,让我选择是痛恨执掌规定的人还是痛恨规定本身,是对规定本身提出质疑还是对执掌规定的人进行贿赂,是选择向规定挑战还是向规定妥协,我一定会选择前者。但是,我分明已经疲倦到了极限,当我来到我现在静静地坐着的地方,我已经消耗了我所有的精力和勇气。有的时候,我分明赞成刘心武的观点,我希望我遇到的都是这样的执掌者,他明白告诉我,我必须付出什么代价才能和他达成协议,我愿意将我所有可能的代价都支付出来,而他也请告诉我,明确地告诉我当如何和他完成交易——我认为中国的交易没有什么是不公平的。我不痛恨贪官,相反我痛恨清官,我知道贪官是有人性的,他有具体的可感的欲望,这就差不多接近是一个人了,而所谓的清官他们身上几乎已经没有什么人性了,金钱、荣誉、食色这些人类快感的满足方式已经不能使他们获得快感,他们的快感就如我在《邪与恶》一节中分析过的那样仅仅来自无谓的施虐。这样的人难道不是更可怕吗?鲁迅非常害怕他的父亲做孝子,中国的孝子据说为了孝敬父母是会杀了他自己的儿子来给父母吃的。我则非常害怕清官,中国的清官是会吸了他子民的血来给上司做盛宴的。贪官则常常会网开一面,有的时候为了一点儿金钱,一点儿食色他会偶尔糊弄一下上司。这样看贪官其实更爱他的子民,就近乎是有神的因素在了,就可感激了。

上一页  首页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