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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法概述(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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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企业组织形式的确立明确了企业作为独立的民事主体进行生产经营和参与市场公平竞争的法律地位,各种形式的企业均是享有充分的生产经营自主权的市场经济单元和竞争主体,面对广大的市场和众多的对手参与竞争,“物竞天择,适者生存”是自然界生物进化所遵循的基本规律。同样,“优胜劣汰”也是市场经济中企业之间竞争所必然遵循的法则。企业的“生命”不是永恒的,它有着自己的“生老病死”的过程。据美国学者对过去90年企业发展的统计,发现企业的平均寿命为30年,美国和英国的专家对一些公司进行样本分析后发现,这些公司在10年内的死亡率为33%。破产便是在市场经济中公平竞争、优胜劣汰法则作用下,企业死亡的形式之一。对连年亏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企业,必须而且只能采用破产的方式让其退出市场,这既是对有限资源的保护,也是对债权人合法权益的保护。企业在必要时实行破产是人类社会的一种进步,商品经济社会的庞大肌体也正是通过这些基本组织细胞的新陈代谢而不断向前发展的。因此,破产是现代企业消亡的常见方式,也可以说,破产是衰落企业的“安乐死”。
第一节破产法概述〖1〗一、破产的一般概念法律上的破产是指处理经济上破产时债务如何清偿的一种法律制度,即在债务人不能清偿债务时,由法院强制执行其全部财产,公平清偿全体债权人的法律制度。因此,通常所讲的“破产”一词,主要包括两种含义:一是指一种客观状态;二是指法律秩序。其中第一种含义的“破产”,是指债务人处于无力清偿其债务的状态。这种状态表现为下述两种情况:第一,债务人以其全部资产不足抵偿其全部债务。比如,某企业负债总额为100万元,其中到期债务50万元,该企业资产总额为80万元,其中固定资产50万元,流动资产30万元,因此该企业总资产已不足以抵偿其全部债务,处于无力清偿债务的状态。第二,债务人全部资产虽足以抵偿其全部债务,但因资金周转不灵而无法清偿到期债务。比如某企业共有资产100万元,该企业到期债务为50万元。虽然该企业资产总额大于负债总额,但其能够用于立即偿债的财产仅有30万元,还有20万元到期债务,既不能凭信誉获得借款周转,变卖财产又不能实现其价值而会造成全厂生产瘫痪,此时也应视为该企业处于无力清偿债务的状态。第二种含义的“破产”,指的是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为保护多数债权人和债务人利益,而由人民法院对债务人的全部财产进行公平分配的程序。在许多情况下,人们使用“破产”一语,都包含这两方面的含义,但在法律研究和企业破产案件审理中则多偏重于第二种含义上的“破产”。因此,破产乃是债务人在经济上发生困难,无法以其清偿能力对全部债权人的债权清偿时,为解决此种困难状态,利用法律上的方法,强制将全部财产依一定程序变价及公平分配,使全部债权人满足其债权为目的的一般执行程序。
从破产的含义看,破产不仅适用于法人(社团法人、财团法人),而且适用于自然人。但由于本书的特点以及我国破产法律规定的特殊性,本书中只对企业法人的破产予以探讨,而不涉及社团法人、自然人的破产问题。按此理解,企业破产是指企业由于多方面的原因而出现了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状态,从而作出某种宣告,并依法对其财产进行清理、分配与和解的状态和程序。企业破产是企业死亡的一种重要方式。
企业与破产法二、破产的法律特征与原因〖*2〗(一)破产的法律特征(1) 破产是一种执行程序。执行程序属于司法程序,所以破产必须在法院的管辖支配之下才能进行,其他机构没有处理破产事项的权力。另一方面,作为一种执行程序,破产制度与普通执行程序一样,不具有解决当事人间实体民事争议的功能。破产程序中没有设置为解决当事人间实体民事争议、保护当事人诉讼权利的相应程序。对债权人与债务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间的实体民事争议,只能通过诉讼程序在破产程序之外解决。只有无争议的或已经法院或仲裁机关生效裁判确定名义的债权债务关系,才能在破产程序中得到执行。
(2) 破产是在特定情况下适用的一种法律程序。债务人不能清偿债务是破产程序发生的原因。在其他情况下,不能适用破产程序。另外,破产作为概括性的、为全体债权人利益而进行的执行程序,其立法目的与一般执行程序不同,具有对一般债务清偿程序的排他性,即排除为个别债权人利益而进行的执行程序。所以在破产程序适用之后,其他与之相冲突的执行程序或清偿行为都应当停止,即破产案件受理之后,所有违背对全体债权人公平清偿原则的行为均不得进行。
(3) 破产是对债务人全部法律关系的彻底清算,并且可能直接导致债务人民事主体资格消失的法律后果(在破产人为法人的情况下)。破产对债务人全部财产的清算,必然使其丧失继续经营的财产基础,从而丧失经营资格,并因终止经营导致对其全部法律关系的清算。这种清算由破产管理人即我国法律规定的清算组在法院主持下进行,而不是由当事人自行进行。同时,破产还产生一些对债务人人身、资格和财产等方面权利限制的后果。
(4) 破产程序强调的是对债权人的公平清偿和对债务人的公平保护,并进而实现对社会利益的维护。破产法所要解决的主要矛盾之一,是多数债权人之间因债务人有限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权而发生的相互冲突,故而针对此情况下一些问题的处理作特殊规定,设有专门的制度,例如关于破产撤销权、破产抵销权、别除权等方面的法律规定。此外,破产程序对债务人的正当权益也有一些特殊的保护规定,如通过和解制度、重整制度与免责制度的设置,达到避免破产,以及免除诚实的债务人通过破产程序未能清偿的剩余债务的立法目的,以鼓励其在破产之后仍能积极参与社会经济活动,为社会和个人创造新的财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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