识别不正当竞争行为(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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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经济竞争的压力和利润的诱惑可能使某些企业抛开职业道德,甚至置法律于不顾,采取欺瞒、压榨、贿赂、虚假等投机取巧的非法手段达到侵占他人财产的罪恶目的。这些行为不但破坏了正常有序的市场流通,也给企业经济的发展造成阻滞和障碍。企业要从维护企业发展的根本利益出发,用反不正当竞争法为法律武器,理直气壮地抵制不正当竞争行为,必要时要对簿公堂,提起诉讼,直至追究违法犯罪者的刑事责任。企业参与经营活动,不仅要看到自身的经济利益,还必须考虑到社会利益。只有社会利益和企业利益协调一致,企业才会获得长远发展。企业必须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规范自身行为,维护市场秩序,开展公平竞争,避免陷入不正当竞争的误区而给自身发展带来损害。不正当竞争行为最初为《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所规定,该公约规定:凡在工商业活动中违反诚实经营原则的竞争行为即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对于何为不正当竞争行为,各国在理论上和立法上的认识不尽一致。立法上,各国一般都采用概括和列举相结合的方法来规定不正当竞争行为。如德国的1870年《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条规定:行为人在商业交易中以竞争为目的而违背善良风俗,可向其请求停止行为和损害赔偿。 该法又逐条列举了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类型。我国同大多数国家一样,既采用概括法又采用列举法规定不正当竞争行为。
一、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界定
反不正当竞争法是市场经济中的基本法律制度,在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中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反不正当竞争法在市场经济国家被称为“经济宪法”,美国最高法院称其为“市场经济的大宪章”,这些足以说明反不正当竞争法在市场经济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1993年9月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不正当竞争的概念作了较科学的概括。该法第2条第2款是这样规定的:“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这种界定科学地揭示了不正当竞争行为定义的本质属性,并概括了不正当竞争行为概念的四个基本要素(特征):
企业与反不正当竞争法(1) 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体是参与市场竞争的违法经营者。《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第3款规定,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利性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非经营者不是竞争行为的主体,所以也不能成为不正当竞争的主体。
(2) 不正当竞争行为是经营者实施了不正当竞争手段的反竞争行为。反竞争行为有三种,即不正当竞争行为、限制竞争行为、垄断行为。不正当竞争行为区别于其他两种反竞争行为的不同之处在于它是经营者采用不正当竞争手段实施的行为。而限制竞争行为和垄断行为中,行为人采用的是限制竞争和垄断的手段。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实施手段有很多种,如诋毁竞争对手商誉、不正当有奖销售等。
(3) 不正当竞争行为侵害的客体是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和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不正当竞争行为会直接或间接地侵害其他经营者的知识产权、财产权、名誉权、公平竞争权等合法权益,给其他经营者造成财产损失或名誉损害,甚至导致其严重亏损或破产倒闭。不正当竞争行为还会扰乱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市场经济本质上是要求公平竞争的经济秩序,而不正当竞争行为采用违反法律和商业道德的手段进行竞争,破坏了公平竞争的经济秩序。
(4) 违法行为和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也就是说,其他经营者、消费者所遭受的损害,是由经营者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引起的,只有二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行为人才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这是针对特定的竞争关系而言的。对于非特定的竞争关系来讲,由于某些不正当竞争行为并没有给其他竞争对手造成直接的损害,或是有些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的是整个社会的经济秩序,没有明确、具体的受损害的经营者和消费者,这样,只要能够证明行为人确实实施了不正当竞争行为,行为人就应为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不正当竞争行为面面观
反不正当竞争法列举了不正当竞争行为的11种类型,并明文规定对其加以禁止,这些不正当竞争行为主要是:
(一)假冒名牌行为
即假用和冒充其他经营者或其商品的名称、商标、质量和产地标志等以使人混淆和误解的行为。包括:
(1) 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
(2) 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
如:甲酒厂生产的“太岁康”高粱酒,在本省市场上颇有名气。以后,乙酒厂推出“状元乐”高粱酒,其酒瓶形状和瓶贴标签的图样、色彩与“太岁康”几近一致,但使用的注册商标、商品名称以及厂名厂址均不同。两种商品装潢外观近似,足以造成购买者发生误认,故乙厂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3) 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
(4) 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出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
如:某啤酒厂在其产品的瓶颈上挂一标签,上印有“获1900年柏林国际啤酒博览会金奖”字样和一个带外文的徽章。此奖项和徽章均属子虚乌有。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条第4项规定:“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是不正当行为。因此,该行为应构成虚假表示行为。
(二)滥用独占行为
滥用独占是指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以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的行为。
公用企业,是指以为公众服务为目的,为满足公众日常物质生活需要而从事经营活动的企业,如电力、自来水、煤气供应、公共交通(公共汽车、铁路和轮渡等)、通信等各种企业。其他依法享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是指除上述公用企业以外,其他依据法律、法规规定而享有独占经营权的经济实体,如烟草专卖企业等。
市场经济的发展,必须有相应的竞争机制,公平、合理的竞争,是增强企业活力,推动社会经济健康发展的必要条件。公用企业或其他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限定其用户或客户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不但损害了其用户或客户的合法权益,而且排除了其他企业与其指定的经营者之间公平竞争的可能,从而也损害了其他企业的合法权益,妨碍了市场机制的正常运行,扰乱了社会经济秩序,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