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及其法律常识(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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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使消费者对企业的产品或服务有所区别认识,企业就要为自己的“孩子”作个标记——这就是商标。商标是商品生产者或经营者为了使自己的商品同他人的商品相区别而使用的具有显著性特征的标识,在商品销售活动中,起着区分不同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表示和保证商品质量、保护企业产品系列、引导消费者购买的作用,因此企业必须注重商标的作用。目前,商标乃至知名商标(名牌)已成为日趋激烈的市场竞争活动中不可缺少的武器。商标战、商誉竞争也成为商品经济社会中常见的社会经济现象,商标行为则成为我国企业转变经济观念、转换企业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企业要想发展生产,壮大经营,必须面向市场,在商标这面竞争旗帜引导下,采取积极有效的市场行为,实现企业的目标和利益。为此,企业必须掌握有关商标的基本知识,及时注册商标,加强商标使用管理,保护商标的专有权和专用权不受侵害,同时应用商标策略,培育企业的名牌、地区的名牌乃至市场的名牌,扩大企业在市场上的影响,帮助企业顺利地推销产品,获得发展。
第一节商标及其法律常识〖1〗一、商标的含义商标(Trademark)俗称牌子,历史上对“商标”一词有不同的译述,常见有“商牌”、“贸易牌号”、“货牌”、“品牌”等。商标在各国的定义不完全相同,世界贸易组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第15条对商标作了如下定义:“任何一种能够将一个企业的商品或服务的标记或标记的组合均应能够构成商标。”按照我国商标法律和商标使用的实践,商标可以定义为:商品生产者或经营者为使自己的商品或服务与他人的商品或服务相区别,而使用在商品及其包装上或服务标记上的由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所构成的一种可视性标志。显然,商标的法定构成要素就是:可凭视觉分辨的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我们比较熟悉的“茅台”商标,就是文字商标;奔驰汽车的奔驰商标(一个三角形外套圆环)是图形商标;凤凰自行车厂的“凤凰”商标,由文字“凤凰”和凤凰鸟的图形组合而成,即是文字和图形的组合商标。商品的气味、音响等,目前在我国尚不能被作为商标使用。企业与商标法什么是三维商标
三维商标又称立体商标, 它与我们通常所见的表现在一个平面上的商标图案不同,而是以一个具有长、宽、高三种度量的立体物质形态出现,这种形态可能出现在商品的外形上,也可以表现在商品的容器或其他地方。增加对立体商标的注册和保护规定是2001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所增添的新内容,这将使得我国的商标保护制度更加完善。
并不是所有的三维标志都可以作为商标注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12条规定:“以三维标志申请注册商标的,仅由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状或者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不得注册。”由此可得出,以下三种三维标志的形状不能作为商标注册:
(1) 仅由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如书本形状、通用的灯泡形状等;
(2) 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须有的商品形状或者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如剃须刀的形状、切菜刀的形状等;
(3) 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如轮胎的形状等。商标具有的特征为:
(1) 商标是具有显著性的标志,既区别于具有叙述性、公知公用性质的标志,又区别于他人商品或服务的标志,具有特别显著性的区别功能,从而便于消费者识别。
(2) 商标具有独占性。使用商标的目的是为了区别于他人的商品来源或服务项目,便于消费者识别。所以,注册商标所有人对其商标具有专用权、独占权,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他人不得擅自使用,否则,即构成侵犯注册商标所有人的商标权,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 商标具有价值。商标是一种无形资产,代表着商标所有人生产或经营的质量信誉和企业信誉、形象。商标所有人通过商标的创意、设计、申请注册、广告宣传及使用,使商标具有了价值,也增加了商品的附加值。商标的价值可以通过评估确定,例如,“绿丹兰”(化妆品和服装系列)商标经国有资产管理局授权的深圳无形资产评估事务所评估,认定该商标价值为12亿多元人民币。商标可以有偿转让:经商标所有权人同意,许可他人使用。
(4) 商标具有竞争性,是参与市场竞争的工具。生产经营者的竞争就是商品或服务质量与信誉的竞争,其表现形式就是商标知名度的竞争,商标知名度越高,其商品或服务的竞争力就越强。
一般来讲,使用在商标上的符号有:
TM——商标符,指已经向商标局登记(申请注册)或持有人声明拥有权利的商品商标。
SM——同上,用于服务商标。
R——注册符,指已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