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总目录  上一页  首页  下一页

失业保险(1)

点此返回管理励志系列书籍在线阅读 首页






本章概要:
○失业保险的特点、适用范围、费用的缴纳
○失业保险基金的构成、支出
○失业保险待遇、失业保险关系迁转的规定
○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条件、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的规定、失业保险金发放的规定
6.1失业保险的含义
失业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行的,由社会集中建立基金,对因失业而暂时中断生活来源的劳动者提供物质帮助的制度。它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保险的主要项目之一。社会保障体系包括社会保险、社会救济、社会福利、社会优抚安置和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等方面,其中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五个项目。
6.2失业保险的主要特点
6.2.1普遍性
它主要是为了保障有工资收入的劳动者失业后的基本生活而建立的,其覆盖范围包括劳动力队伍中的大部分成员。因此,在确定适用范围时,参保单位应不分部门和行业,不分所有制性质,其职工应不分用工形式,不分家居城镇、农村,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后,只要本人符合条件,都有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分析我国失业保险适用范围的变化情况,呈逐步扩大的趋势,从国营企业的四种人到国有企业的七类九种人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职工,再到《失业保险条例》规定的城镇所有企业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充分体现了普遍性原则。
6.2.2强制性
它是通过国家制定法律、法规来强制实施的。按照规定,在失业保险制度覆盖范围内的单位及其职工必须参加失业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根据有关规定,不履行缴费义务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6.2.3互济性
失业保险基金主要来源于社会筹集,由单位、个人和国家三方共同负担,缴费比例、缴费方式相对稳定,筹集的失业保险费,不分来源渠道,不分缴费单位的性质,全部并入失业保险基金,在统筹地区内统一调度使用以发挥互济功能。
6.3失业保险的适用范围
城镇的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投资企业、私营企业等各类企业,以及事业单位都必须参加失业保险并按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
上述单位的职工也要按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失业后符合条件的可以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城镇中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是否适用《条例》,由各省级人民政府确定。
《失业保险条例》第二条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
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失业人员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本条所称城镇企业,是指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以及其他城镇企业。
6.4失业保险所需资金的来源和如何缴纳失业保险费
失业保险所需资金来源于四个部分:
1.失业保险费,包括单位缴纳和个人缴纳两部分,这是基金的主要来源;
2.财政补贴,这是政府负担的一部分;
3.基金利息,这是基金存入银行和购买国债的收益部分;
4.其他资金,主要是指对不按期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单位征收的滞纳金等。
失业保险费由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缴纳,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按照本人工资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
6.5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待遇的条件

上一页  首页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