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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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案例直通车的核心问题是:小王到底和谁建立了劳动关系?从现在的状况看,小王并没有与建筑施工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也不是被建筑施工单位所招用,而是由张强本人临时招来工作。劳动关系的确立必须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或集体建立的关系。小王和张强之间是自然人与自然人的关系,所以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而是劳务关系。
所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三条“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的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由该单位向伤残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直系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赔偿标准不得低于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的规定以及《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的规定,该事故的处理赔偿应由张强个人承担,小王此次事故伤害应当享受一次性赔偿,根据不同的伤残等级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由张强支付,如果小王未拿到应享受的金额,小王可要求将工程非法转包的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这种伤害赔偿无需按工伤认定程序进行。
这种因劳动关系不明确造成的工伤纠纷,在目前比较常见。这类争议尤其容易发生在临时雇工和外来务工人员身上。以保姆为例,如果是家庭个人寻找并雇用的家政服务人员,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不属工伤处理范围。如果是从家政服务公司输出的家政服务人员,她们即与公司建立了劳动关系,可按照《条例》规定进行工伤认定。
○临时雇工同样受法律保护
张某于2003年8月9日被某食品加工厂雇用为临时工,在车间内从事进料工作。上岗前,公司未对其进行必要的劳动安全知识教育及岗位培训。2003年11月,张某在加工操作中,右手直接进料被卷入机内压伤,结果导致中指远节离断,食指、无名指挫裂伤,后被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鉴定为伤残十级。事故发生后该加工厂将张某辞退,张某向被诉方要求按规定落实其相关工伤待遇,但该厂坚持认为张某系临时雇工,且违反操作规程才造成伤残事故,由此造成的后果应由其本人自负,企业对此概不负责。
解析:
张某因工负伤,且被评定为伤残十级,张某的要求符合《条例》规定。被诉方以申诉人张某系临时雇工且违反操作规程为由,拒绝承担法律责任的做法是错误的,被诉方食品加工厂没有为张某缴纳工伤保险费,因此裁定由被诉方支付申诉人张某各项工伤保险待遇。
根据《劳动法》的相关规定,从事技术工种的劳动者,上岗前必须由用人单位对其进行相关的技术培训。本案中,被诉方招用张某后,在未对其进行岗位培训的情况下,就让其上岗从事有危险的工作,显然是不合法的。即便张某是违反操作规程造成事故致残,张某也应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目前,市场上大量充斥着各类外来务工人员,他们中的很多人都会遇到工伤保险处理的问题,如保姆和餐馆服务人员等。近年来,这类人群在工作中遇到的伤害事件不在少数。《工伤保险条例》中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依照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第一次将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纳入了工伤保险的范围,最大限度地保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许多工伤是由劳动者违章操作造成的,《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了劳动关系或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不论工伤责任由谁造成,只要劳动者发生的工伤与从事工作有关,就可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享受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这样就有效阻止了一些单位常用“违章操作”为托辞推脱自身责任。
○出差期间发生事故算工伤吗
如职工在因公出差期间发生事故,算工伤吗?
解析:
出差期间的工伤认定应视情况而定。如果是在途中或执行公务时遇到了事故伤害,应算做是工伤。但如果是在外处理与工作无关的个人事务时,如出去游玩、娱乐、消费时,发生了意外,不算做是工伤。
○试用期发生人身伤害算工伤吗
如果是职工是在试用期期间发生人身伤害算是工伤吗?
解析:
如果该员工与单位签订了合法的试用期合同,或已明确了是试用期,其处理方法与正式职工一样,在符合《条例》规定的范围内发生的伤害可算做是工伤。
工伤认定申请时限为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