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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保险(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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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行职工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的目的,在于扩大养老保险经费来源,多渠道筹集养老保险基金,减轻国家和企业的负担;有利于消除长期形成的保险费用完全由国家"包下来"的观念,增强职工的自我保障意识和参与社会保险的主动性;同时也能够促进对社会保险工作实行广泛的群众监督。
3.5.3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的领取、转移的规定
○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经批准退休后,凭个人账户将储蓄性养老保险金一次总付或分次支付给本人。
○职工跨地区流动,个人账户的储蓄性养老保险金应随之转移。
○职工未到退休年龄而死亡,记入个人账户的储蓄性养老保险金应由其指定人或法定继承人继承。
专家提醒
○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模式:包容契约型产品。
我国企业年金管理以信托型为基本模式,吸取公司型和信托型优点,采用包容契约型产品的办法,采取两种管理模式:
1.由受托人担任账户管理人或投资管理人的部分委托模式;
2.由受托人选择账户管理人和投资管理人的全部委托模式。
两种管理模式中,为严格保证基金财产的独立性和安全性,都必须将基金委托托管人保管。
○为严格控制企业年金的市场化运作风险,将采取的四项管理制度:
企业年金基金是一种长期积累的资金,要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按市场化管理运营,实现保值增值。为此,必须加强基金监管,进行规范运营。为此,国家在《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中规定了如下的制度:
1.建立不同管理服务机构的相互制衡制度。
受托人可依据合同法有关规定,委托相关金融机构管理基金个人账户、托管基金财产或负责基金投资管理。账户管理人、托管人和投资管理人之间存在一种制衡关系。账户管理人主要负责核对缴款汇总数据,接触不到基金财产。托管人主要负责保管基金财产,监督投资管理人的投资行为,没有基金财产支配权。投资管理人主要负责基金投资,具有保值增值职责,但没有基金使用权,也接触不到基金财产。
2.建立报告和信息披露制度。
受托人、账户管理人、托管人和投资管理人等管理运营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向有关监管部门报告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情况,并对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受托人应定期向委托人、受益人和有关监管部门提供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报告。账户管理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应定期向受托人提交基金管理报告和审计报告。托管人发现投资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其他有关规定或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投资管理人,并及时向受托人和有关监管部门报告。
3.建立投资管理安全保障制度。
主要体现在企业年金基金投资工具和投资比例的规定方面。从理论上讲,企业年金是一项企业和职工自愿建立的福利保障计划,计划归集的基金归职工自己所有,职工应有充分的投资自主权。考虑中国金融市场的现状和职工控制投资风险的能力,我们鼓励委托专业机构投资者管理运作,同时对基金投资的金融工具及比例,作了比较审慎和适当的规定,并可根据金融市场和投资运作变化情况进行适时调整。
4.建立主动监管制度。
政府在企业年金监管中的主要职责是制定运作规则,对基金筹集、投资管理到待遇支付实行全程监管和主动监管,及时纠正存在问题,实现基金保值增值,维护国家利益和企业、职工权益。要逐步建立完善的企业年金监管信息技术系统,实现基金缴纳、投资管理、账户清算、收益分配和年金给付信息运行畅通,实现信息资源共享;逐步构建覆盖全国的企业年金监管网络,保障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督的及时性、经常性和有效性。通过实时监控系统,实现现场检查与非现场监督方式的结合,事前监督、日常监督与事后监督方法的统一。
附:企业年金基金方案范本(见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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