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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劳动合同(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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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造成女职工和未成年工身体健康损害的,除按国家规定提供治疗期间的医疗待遇外,还应支付相当于其医疗费用25%的赔偿费用;
(五)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劳动者需要赔偿的情形及标准
《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劳部发[1995]223号)
第四条劳动者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赔偿用人单位下列损失:
(一)用人单位招收录用其所支付的费用;
(二)用人单位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
(三)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四)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第五条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事项,对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按《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的规定支付用人单位赔偿费用。
○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的赔偿责任
《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劳部发[1995]223号)第六条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除该劳动者承担直接赔偿责任外,该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其连带赔偿的份额应不低于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总额的70%。向原用人单位赔偿下列损失:
(一)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二)因获取商业秘密给原用人单位造成的经济损失。
赔偿本条第(二)项规定的损失,按《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的规定执行。
案例直通车
○培训费该赔吗?
案例直通车:李某1998年6月与大华科技公司签订了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合同期间,大华公司为了研制新项目派李某外出培训半年,当时双方书面约定,李某培训期间合同中止履行,待李某培训结束后继续履行,合同期限按李某培训时间顺延.2001年12月31日,按顺延时间劳动合同期满。公司提出要与李某续签合同,李某不同意,公司提出如不续签合同,李某就必须退还公司为其支付的培训费20000元,否则不予办理终止劳动合同手续。为此,李某想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请求该公司为其办理终止劳动合同的手续。仲裁委员会受理后,经调查李某与该公司所签订劳动合同按协议已经到期。李某不愿续签,表示要终止劳动关系理由正当,应予支持。经调解,企业放弃了索要培训费的要求,为李某办理了终止劳动合同的手续。
大华公司的要求是否正确?为什么?企业的权益应如何保护?
解析
这里涉及到两个问题:首先培训费赔偿的前提条件。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的约定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则应该向用人单位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即赔偿用人单位支付的培训费用并赔偿给用人单位造成的其他损失。其次劳动合同终止及续约的概念及责任。《劳动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续约是指劳动合同期满前,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可以协商延长劳动合同的期限,重新签订合同。
本案中,李某与该公司所签订劳动合同按协议已经到期,也就是劳动合同终止。大华公司要求与李某续约,应是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协商重新签订劳动合同,李某不愿意续签,是李某合法的权利。而且合同期满,职工要求终止合同,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培训费用。因此,大华公司的要求不正确。
对于企业的权益如何保护的问题。公司可以就培训事宜与员工签定培训服务期协议,可以约定长于原来的劳动期限,员工个人必须到服务期限满后才可以结束劳动关系。这样可以保护企业的正当权益。
2.5劳动合同的终止
2.5.1劳动合同的终止的含义
劳动合同的终止: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
2.5.2劳动合同的终止的条件
《劳动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
现实情况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可以导致劳动合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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