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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劳动合同(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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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2拟定集体合同草案
签订集体合同之前,工会或职工代表应当收集职工和企业有关部门的意见,单独或与企业共同拟定集体合同草案。
1.5.3平等协商
工会或职工代表根据拟定的集体合同草案进行平等磋商。平等磋商应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平等合作的原则。任何一方不得有过激行为。协商未达成一致或出现事先未预料的问题时,经双方同意,可以暂行时中止协商。协商中止期限最长不超过六十天。
1.5.4职代会审议
经协商达成一致的集体合同草案文本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审议,工会代表应当就草案的产生过程、主要劳动标准条件的确定依据及各自承担的主要义务作出说明。集体合同草案经审议未获通过的,由双方重新协商,进行修改。
1.5.5签约
集体合同草案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审议通过后,由双方首席代表(即企业法定代表人与工会主席)签字。
1.5.6行政审查
集体合同签订后,应当自双方首席代表签字之日起10日内,由用人单位一方将文本一式三份报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劳动行政部门必须在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15日内将《集体合同审查意见书》送达双方代表。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15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
1.5.7公布
经劳动部门审查后生效的集体合同,双方应及时以适当的形式向各自代表的全体成员公布。
集体合同审查管理工作流程图
1.6集体合同的内容
集体合同的内容主要包括三个部分:
○劳动标准条件规范部分,是集体合同的核心内容,对个人劳动合同起制约作用。主要有以下内容: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与休假、保险待遇、生活福利、职业培训、劳动纪律、劳动保护等。
○过渡性规定,主要包括因签订或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的解决措施,以及集体合同的监督检查办法等。
○集体合同文本本身的规定,包括集体合同的有效期限、变更解除条件等。
《集体合同规定》第八条集体协商双方可以就下列多项或某项内容进行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
(一)劳动报酬;
(二)工作时间;
(三)休息休假;
(四)劳动安全与卫生;
(五)补充保险和福利;
(六)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
(七)职业技能培训;
(八)劳动合同管理;
(九)奖惩;
(十)裁员;
(十一)集体合同期限;
(十二)变更、解除集体合同的程序;
(十三)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时的协商处理办法;
(十四)违反集体合同的责任;
(十五)双方认为应当协商的其他内容。
1.7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的属地管辖
《集体合同规定》第四十三条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审查实行属地管辖,具体管辖范围由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
中央管辖的企业以及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用人单位的集体合同应当报送劳动保障部或劳动保障部指定的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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