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对象(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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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到这里,重点案例中的第二个疑问也就得到了解决。计算机设备经销公司在明知该批网络设备并非品牌设备,也没有生产厂家质量保证的情况下进行出售,其行为已构成欺诈,因此,按照消法第49条的规定,经销公司应当双倍返还王磊公司的购货款。王磊的主张应当得到支持。至于该电脑经销公司所应当承担的行政责任,由相关的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对其进行处罚。
6.依法结社权
依法结社权是指消费者享有依法成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的权利。
消费者依法成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是保护消费者权益的一个重要手段。虽然从法律上说消费者与经营者是相互平等的,但实际上双方在经济地位上是不平等的。与经营者相比,消费者总是处在弱者位置,经营者在经济上有明显的优势,这是普通消费者所无法比拟的。另外,由于商品和服务日趋复杂化和多样化,消费者越来越依赖于经营者的介绍和说明,消费者专业知识缺乏,容易受到经营者的欺骗和误导。加之消费者是分散的,经营者大多数是有组织的,消费者个人的力量毕竟是很有限的,无论在经济实力、承受能力等方面,都无法与经营者相抗衡。
7.知识获取权
知识获取权是指消费者享有获得有关消费和消费权益保护方面知识的权利。消费者获得有关知识的权利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获得有关消费方面的知识的权利;二是获得有关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知识的权利。
8.维护尊严权
维护尊严权是指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享有其人格尊严和民族风俗、习惯受到尊重的权利。
维护尊严权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享有人格尊严受到尊重的权利。二是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享有民族风俗、习惯受到尊重的权利。当然,企业在尊重消费者的尊严权的同时,也享有合法的经营权,有按照自身的经营理念来经营的自主权。因此,消费者的尊严权也不应被滥用。
举例
张某一日去某西餐厅用餐,由于身着短裤和拖鞋被拒之门外。该餐厅的经理向张某解释说来此餐厅的消费者是到一个高雅的环境消费,为维护店内的经营特色,店里有权拒绝衣装不整的客人。同时向张某出示了店里的告示,张某的着装不附合店里的规定,因此拒绝其入内。张某认为餐厅伤害了自己的尊严,因此将餐厅投诉至消协。
在这个案例中,餐厅并没有对一般消费者的消费权益进行限制,也没有针对特定主体,而只是为了维护自己的经营特色,因此,并不构成对消费者尊严权的侵害。
9.监督批评权
监督批评权是指消费者享有对商品或者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进行监督批评的权利。消费者的监督权,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消费者有权检举、控告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消费者通过对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向有关部门举报、揭发或提起诉讼,使侵害其权益的行为得以制止,从而达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目的。二是消费者有权检举、控告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中的违法失职行为。三是消费者有权对消费者权益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