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对象(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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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往往与企业提供的产品的质量密切相关,因此,企业管理者了解有关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法律规定有利于企业产品的经营管理。由于我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不仅规定了消费者享有的权利,同时还规定了经营者应当承担的义务,以及发生争议时争议的解决办法。
#什么人可以成为消费者
#消费者享有哪些权利
(一)如何确定消费者
消费者是法律保护的主体,如何界定消费者的范围是确定消费者身份、维护消费者权益的重要问题。我国消法对消费者的界定为:“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人。消费者一般是指为满足生活需要,有偿取得商品、接受服务的自然人。大多数国家和国际组织将消费者限定在自然人的范围,在我国若单位组织为了生活消费而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也包含在消费者的范围之内。我国消法为了保护农民的切实利益,同时还规定,“农民购买、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参照本法执行。”为了生活消费而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是判断当事人是否为消费者的核心因素。
举例
1998年6月11日,王海在北京华联商厦购买TL——200型电话台灯40个,每个单价506元,总价款为20240元。该电话台灯部分无入网标志,台灯部分经他人于1998年3月25日在国家电光源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检测,其中标志、外部线路及连接方式、内部线路、耐热项目均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王海购灯当日即持国家电光源质量监督检验中心(92)量认(国)字(C0781)号N098035检测报告,要求华联商厦双倍赔偿其经济损失。而华联商厦认为,王海购买电话台灯十分钟后便手持检测报告及发票来索赔,其行为不是为了生活消费,1998年9月,王海起诉至法院,要求华联商厦双倍返还购灯价款共计40480元。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华联商厦作为商品销售者,应依《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承担产品质量责任。但因王海是在得知有关部门对电话台灯的检测结果后,即其明知该产品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禁止生产和销售的情况下而购买,随后要求华联商厦双倍赔偿其损失,所以王海的行为不属于消费者行为。法院判决华联商厦返还王海购物款20240元,在王海处的TL—200型电话台灯40个移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处理。
这个案例是典型的“王海”身份认定问题。身份的认定关系到是否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问题。法院判决中在否定了王海消费者的身份后,王海依据消法提出的双倍返还的请求就不能得到支持。
从资格主体上看,法律对消费者是从权利能力而不是从行为能力的角度来界定的,因此,未成年人或者精神病人同样是消费者。
举例
佳佳是一个8岁的小学生,有一天放学在学校附近的小卖部买了一瓶瓶装饮料解渴,喝了一半后不久,佳佳就觉得肚子涨痛,晚上开始上吐下泄。被送往医院检查时发现是细菌感染,入院治疗花去了几百元的医药费。佳佳妈妈持佳佳所购买的饮料去有关部门进行鉴定,鉴定结论为多项细菌指标均超标。于是投诉至消协。
在这个案例中,佳佳虽然只有8岁,但其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且进行了生活消费需要的购买,因此,应当受到消法的保护。
(二)消费者的权利
消费者权利是指经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确认和保护,消费者有权为或不为一定的行为并要求经营者为或不为一定的行为。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消费者享有以下九个方面的权利。
1.保障安全权
保障安全权是指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这项权利包括消费者人身安全权和消费者财产安全权。
人身安全权即生命健康权,包括两个方面的含义:一是消费者的生命安全应当有保障;二是消费者的健康不受损害。消费者在进行消费活动时享有人身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时,商品或服务能否保障其人身安全至关重要,这也是消费者进行消费活动时首先要考虑的问题,只有在人身安全有保障的前提之下,消费者的消费目的才能最终达到。
举例
春节前夕,王女士前往某超市购物,超市非常拥挤,王女士在结完账后拎着大包小包的年货往外走,在通往出口的通道上,王女士脚底一滑摔倒在地,当时感到下肢巨痛,在旁人的挽扶下也无法站立。后送医院检查发现为股骨头骨折。超市以王女士自己未尽注意义务为由,认为超市无任何过错,不应承担法律责任,因此拒绝支付任何赔偿款。王女士于是起诉至法院。
在这个案例中,经营者提供的消费场所应具有必要的安全保障,使消费者能在安全的环境中选购商品或接受服务,而超市具有不安全的隐患,致使王女士摔倒致伤,因此应当承担赔偿的责任。
财产安全权是指消费者在进行消费活动时享有的财产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的财产安全应当包括消费者购买、使用的商品本身或者接受的服务的财产安全和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之外的其他财产的安全,只要在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过程中产生的损害、损失,消费者就有权要求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