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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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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质量法》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潜在风险◇应对策略
■企业对其产品在上市前没有采取应有的事前告知措施,扩大了企业产品质量责任的承担。了解在什么情况下经营者可以不承担产品的质量责任。
■忽视法律相关规定在产品质量管理中的作用,事倍而功半。
◇了解产品包含哪些因素为质量合格。了解违反产品质量需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不了解消费者的权利和经营者应承担的义务,在企业管理中没有作到知已知彼。
◇了解消费者享有的九大权利以及经营者需要承担的九大义务是什么。
削价处理商品可以对质量不负责任吗?
王磊是一家信息管理咨询公司的老板。随着公司业务的拓展,王磊打算新购置一批计算机网络设备,同时将原有的网络设施进行更新。2003年7月26日,王磊与某计算机设备经销公司业务员李某协商达成买卖网络设备的口头协议,约定由计算机经销公司向王磊所在信息公司提供整套网络设备,共计122400元,李某同时向王磊说明,该批网络设备售价低于市场价格,因此不得退换。王磊为了节约成本,同意了这些要求,后李某派人将上述网络设备送至王磊公司处,王磊验货后支付了部分货款,并约定其余货款在一个月后支付。一个月后,王磊按约定支付了其余货款。在开始阶段,设备尚能正常运转,但是到2003年10月底,该批设备出现了不同程度的运行问题,更严重的是,将一些重要的客户资料丢失。经查,该批设备非品牌设备,也没有生产厂家和批号。于是,王磊找到该网络设备经销公司,要求退货。而经销公司认为王磊在购买时已向其说明,该批设备为削价产品,因此不退不换。王磊认为计算机设备经销公司的行为存在欺诈,侵犯了其合法权益,触犯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于是起诉至法院,要求该公司双倍返还货款244800元、赔偿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100000元。
在这个案例中,作为一家规模不大的信息管理公司,王磊公司的损失可谓是巨大的。从这个案例联系我们的现实生活,我们都经常会遇见打折、处理等商品销售方式,出售的商家一般也会申明“不退、不换、不保证质量”等。大多数的消费者恐怕都没有深究过这个问题,但是只要留心思考一下,可能就会产生这样的疑问:
■生产者和销售者对于这些打折、处理的便宜货是否可以不承担产品的质量责任呢?
■王磊是否有权获得双倍赔偿呢?
走进质量法课堂
产品质量是企业生存和发展的根本。企业不能生产不符合质量标准的产品,更不能生产假冒伪劣的产品,否则,其后果不仅是受到法律的严惩,还会失去诚信——企业立足于市场的根本。质量课堂着重介绍在产品质量方面企业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我国法律的有关规定,以及生产者与销售者所承担的不同的产品质量方面的法律责任,以供企业管理者在企业的质量管理工作中做到心中有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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