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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的限制及法律保护(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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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对著作权有哪些方面的限制
#著作权的保护期限有多长
#怎样合理使用著作权
#侵犯著作权需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一)著作权的限制
从广义上讲,著作权的限制可以包括时间上的限制、地域上的限制和使用上的限制。其中,使用上的限制形式可以分为合理使用及法定许可使用。
1.可以不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的合理使用
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己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
■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
■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
■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以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
■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
上述情况适用于对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利的限制。
2.当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的合理使用
为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而编写出版教科书,除作者事先声明不许使用的外,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在教科书中汇编已经发表的作品片段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乐作品或者单幅的美术作品、摄影作品,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上述情况适用于对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利的限制。
3.作品的法定许可使用
作品的法定许可使用是指根据法律的明文规定,以特定的方式使用发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的许可,但应当向著作权人支付使用费尊重著作权人的其他权利。法定许可使用所涉及的是著作者与传播者的关系,这个制度是为促进作品广泛传播,基本要求是他人使用时,不得损害被使用人和原著作权人的权利。著作权的法定许可使用有一些不同的情形,根据我国的法律及有关的司法解释,报刊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报纸、期刊已发表的作品,并向著作权人支付合理的报酬,构成一种法定许可使用,这也是最为常见的法定许可使用。
举例
李某以笔名“死猫”在某刊物上发表一篇小说,后来李某发现某热销的报纸对其小说进行了连载,属名亦为“死猫”,但并未征得其同意,也未支付报酬。李某认为该报纸侵犯了其著作权,向法院提起诉讼。而该报纸却认为,其是文摘类报纸,转载作品属法定许可使用,至于报酬,因为不知“死猫”的真名及地址而无法支付。这个案例中,转载小说的报纸虽为文摘类报纸,但其的转载行为因其非资料性质而并不构成法定许可。
(二)著作权的保护期限
著作权的保护期限是指著作权人享有法律保护其权利的期限。超过保护期限,就丧失其著作权,其作品就进入公有领域,人人皆可无偿使用该作品。
著作权的保护期限分为著作权中人身权的保护期限和著作权中财产权的保护期限。
1.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这三项权利是可以独立于经济权利而存在的人身权利,永远受到法律保护。
2.公民的作品,其发表权、财产权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后50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作者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3.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著作权(署名权除外)由法入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其发表权、财产权的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50年内未发表的,法律不再保护。
4.电影和类似以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摄影作品,其发表权、财产权的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50年内未发表的,法律不再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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