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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的基本法律问题(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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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著作权的内容
1.著作权中的人身权
著作权中的人身权与民法中一般意义上的人身权不完全相同,如这种权利不是与生俱来的,而是基于作者创作出作品后才享有的权利,其中的发表权有保护期限制等。
著作权中的人身权主要包括以下四种权利:
■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作品发表就是使作品公开。
■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作者通过行使署名权表明自己的作者身份,确定作品与作者之间不可分割的联系。作者行使署名权时,可以决定署真名、笔名或不署名。法律设置署名权的目的是为了保护作者和作品之间的精神或人格关系,这是一种不容更改的事实关系。
■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作品的修改权一般由作者本人行使。但在某些情况下,作者可以授权他人行使,他人根据约定或法律规定取得修改权时,应当尊重作者,不能滥用权利。
■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2.著作权中的财产权
著作权中的财产权是指能给著作权人带来经济利益的权利。这些权利与民法中一般意义上的财产权也不完全相同。如这种权利有保护期的限制,该权利的行使可能受到“合理使用”或“强制使用”的限制,其使用方式多样等。
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包括:
■复制权,复制是指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行为。
■发行权,即著作权人享有以出售或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除外。
■展览权,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复制件的权利。
■表演权,即著作权人享有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
■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的权利。
■广播权,即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者传播作品,以有线传播或者联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
■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摄制权,即以摄制电影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
■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
■翻译权,即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
■汇编权,即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
■许可转让与获得报酬权。著作权人可以许可他人行使上述权利,多依照约定或者著作权法的有关规定获得报酬。著作权人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转之上述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著作权法的有关规定获得报酬。
■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财产权利。
(四)著作权的归属
“著作权属于作者”,这是著作权归属的一般原则。但在下列情况下,著作权的归属要依法确定。
1.演绎作品
演绎作品是在已有作品的基础上经过创造性劳动而派生出来的作品。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都属演绎作品,其著作权由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并且不得阻止其他人对同一作品进行注释、整理。
2.合作作品
著作权法规定,两人以上合作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没有参加创作的人,不能成为合作作者。合作作品可以分割使用的,作者对各自创作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合作作品整体的著作权。是否有两人以上合作创作是认定合作作品的关键,具体来说,需要判断创作主体在主观上是否具备共同创作的合意,在客观上是否具有共同创作的行为。
举例
甲与乙曾共同撰写过两篇专业论文,后来,甲在编写一本名为《地质》的专业书籍时,将这两篇论文放入了该书,并在书尾列明了参考文献目录。《地质》的属名为甲。乙在某媒体介绍自己的经历时,将这本《地质》书籍列为自己的主要作品之一。甲认为乙的这一行为侵犯了自己的著作权,要求乙消除影响并赔礼道歉,而乙则认为《地质》是其与甲的合作作品,甲未在书中属其名侵犯了其属名权。
这个案例涉及的法律问题主要是合作作品的认定。乙认为《地质》是其与甲的合作作品,理由是甲在该书中使用了其参与创作的文章的内容,但这并不能证明甲与乙形成了创作该书的合意,进一步而言,既使双方有共同创作的合意,但是在不能证明其有共同创作的行为,也不能认定该书为合作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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