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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的变更、转让与终止(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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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合同的终止
合同的终止,又称合同的消灭,是指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不复存在。根据《合同法》第91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1)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2)合同解除;(3)债务相互抵销;(4)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5)债权人免除债务;(6)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7)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简而言之,合同终止的原因包括履行、解除、提存、抵销、免除、混同。
1.合同的解除
合同有效成立以后,也会因为各种原因而发生解除的情况。合同解除是指合同有效成立之后,尚未完全履行之前,根据法律规定或因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或者双方的协议,使基于合同发生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归于消灭的一种行为。合同解除是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它与合同的其他制度如合同无效、合同变更、合同担保等相互配合、相互补充,共同构成了合同制度的完整体系。
合同解除具有以下特点:
第一,合同解除适用于有效合同。对于无效合同,因其自始不发生履行效力,不能也无须适用解除的规则。例如,私人买卖枪枝的合同,它本身就是无效的,不需要双方协商一致解除,也不存在一方通知另一方解除的问题。
第二,合同解除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这是为了防止当事例任意解除合同,从而破坏了交易的稳定性。合同解除的条件有法定和约定两种形式。所谓法定的解除条件,是指当事人一方在法定解除合同的条件成立时,直接行使解除权而事先不必征得对方当事人的同意。所谓约定解除条件是指在合同成立后、履行完毕前,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双方达成协议而解除合同。在实践中,有的是在订立合同时就约定了解除合同的条件,当约定的条件成立时,合同就可以解除;有的则是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经协商一致同意解除合同。
第三,合同的解除必须有解除行为。合同当事人的解除行为可以是当事人协商一致解除合同,也可以是由享有法定的或约定的解除权的一方当事人作出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这种意思表示不需经对方同意。
合同解除的效力是使用权合同关系归于消灭。不仅主债权债务关系消灭,而且从债权债务也随之消灭。这种效力可以溯及既往。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情况,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合同中有关结算和清除条款仍继续有效并应继续履行。如果在合同终止前,一方当事人的行为给对方造成了损失,受损害方在合同终止后,仍然有权请求赔偿。
2.提存
提存是指由于债权人的原因使债务人无法向其交付合同标的物时,债务人可将该标的物提交给提存机关保存以消灭合同的行为。债务人将标的物依法提存后,即发生债务消灭、合同关系消灭的后果。
提存的原因主要包括:第一,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领受;第二,债权人下落不明;第三,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人未确定监护人;第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只要存在上述理由之一,导致债务难以履行的,债务人就可以向有关部门申请提存。
举例
某干洗店业务员李某到某市日化厂购买了一批洗涤产品。李某当时付清了货款,双方约定10天后提货。但过了一年,李某不仅未提货而且无法联络。日化厂致函李某所在的干洗店,促其速来提货。干洗店回信称暂时无法上门提货。该厂再次通知李某的干洗店,决定代为托运。干洗店竟回信拒收货物,并称如果托运,一切损失由该厂负责。日化厂在此情况下,只能将李某所购货品向本厂所在地的公证处申请提存公证。该批产品有效期只有两年,若积压下去,可能失效。在此情况下,日化厂经公证处许可,将该货品变卖,将变卖的价金扣除保管费予以提存。提存后一个月,李某来到日化厂,称双方协议提取货物的时间是20天以后,但未规定多少时间必须提货。因此,日化厂变卖药品的行为属于违约行为,遂依据仲裁协议向某仲裁所申请仲裁。
这是一个提存的典型案例。日化厂的行为完全符合《合同法》的规定,是合法的提存行为。日化厂依法提存后,其与李某的合同已经终止,李某不得再向日化厂主张债权索要购货款,而只能向提存部门主张权利,索回变卖款项,其中的损失由李某承担。
3.抵销
债务抵销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时,各以其债权充当债务的清偿,从而使其债务与对方的债务在相等额度内相互消灭。抵销既消灭了互负的债务,也消灭了互享的债权,因此是合同之债消灭的原因之一。债务抵销可分为法定抵销和合意抵销两种,
甲企业欠乙企业货款10万元,乙企业欠甲企业租金12万元,双方结算时,甲主张从租金中抵销所欠货款,乙只需交付剩余2万元租金,此即为法定抵销。
《合同法》第99条和第100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但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质不得抵销的除外。《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不相同的,经双方协商一致,也可以抵销。
当事入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抵销的效力主要有:第一,双方对等数额的债权因抵销而消灭。第二,对尚未抵销的部分,债权人仍有受领清偿的权利。第三,当抵销生效后,双方债权的消灭效力溯及到抵销权发生之时。因此,抵销权发生后支付的利息应依不当得利返还;抵销权发生后的迟延给予付责任,归于消灭;抵销生效后,免除债务人在抵销发生时起所钡的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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