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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免合同签订中可能存在的陷井(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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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合同成立的地点
合同成立的地点是当事人之间最终达成协议,使合同产生并存在的地点。合同的成立地点关系到合同案件的管辖,会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影响。判断合同成立的地点,具体而言有:
(1)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合同法》第34条规定:“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经常居住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2)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企业管理者需要注意的是,实践中会出现这样三种情况:一是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在同一地点,那么,在此情况下,双方当事人的签字盖章同时完成,即该处为承诺生效的地点,也为合同成立地点;二是签字或者盖章不在同一地点时,完成最终签字或者盖章的地点为合同成立地点;三是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以行为作为承诺方式的,应以该承诺行为生效的地点作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3)合同当事人对合同成立地点有特别约定的,其约定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四)缔约过失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当事人在合同订立过程中,合同一方因故意或过失违反合同义务而给予对方造成信赖利益的损失时,而应向对方承担的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的法律特征主要表现在:第一,缔约过失责任是在订立合同中产生的法律责任,不同于合同成立后发生的违约责任;第二,缔约过失原则存在的基础是诚实信用原则。法律要求当事人履行诚实信用原则要求的先合同义务,否则要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第三,缔约过失责任是过错责任。主观上有故意或过失是构成缔约过失责任的要件;第四,缔约过失责任是一种损害赔偿责任,以给缔约对方造成损失为要件,具有补偿性。
《合同法》对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的事由也进行了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第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第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第三,泄露或者不正当使用订立合同中知悉的商业秘密;第四,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的根本区别在于缔约过失责任发生在缔约过程中而不是发生在合同成立以后。只有在合同尚未成立或合同虽已成立但因不符合法定生效要件而被确认为无效或被撤销时,缔约人才可能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缔约过失责任不同于违约侵权责任,其损害赔偿的范围主要包括以下五个方面:(1)订立合同所支出的费用,包括交通费、通信费、考察费、餐饮住宿费等;(2)准备履行或履行合同所支出的费用,如仓储费、运费、保险费等;(3)主张合同无效或可撤销时支付的诉讼费用或其他费用;(4)上述费用的利息损失;(5)丧失与他人签约机会等情形下产生的间接损失等。
举例
某甲生产厂商与某乙生产厂商洽谈合作生产某一精密仪器,双方已就合作的条件形成共识,但甲厂提出由于乙厂设备陈旧,要求该厂先进行技术改造,达到一定水平后再正式签订合作合同。乙厂投资上百万元人民币按甲厂商的要求进行了技术改造,技术改造接近完成时,甲厂提出因为市场形势发生巨大变化,该精密仪器已失去生产价值,决定终止与乙厂继续洽谈。
在这个案例中,乙厂就有权要求甲厂与其签订合同。因为乙厂作为受要约人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因此甲厂的要约不得撤销,乙厂有权对要求甲厂继续履行。如果乙厂不愿意继续与甲厂进行合作,其也有权向甲厂要求赔偿损失。甲厂向乙厂承担的正是缔约过失责任。
(五)合同的效力
合同的效力又称合同的法律效力,是指法律赋予依法成立的合同具有的约束当事人各方乃至第三人的强制力,分为合同对当事人的约束力、合同对第三人的约束力。
1.合同的生效
合同的生效是指合同开始发生法律上的效力。合同生效需要具备法定生效要件。合同的生效以合同的成立为前提,但企业管理者应当注意的是,合同的成立并不等同于合同的生效,合同是合同各方当事人的约定,其本身不能直接产生法律效力。合同成立是当事人达成协议,合同关系的建立。合同的成立仅仅反映的是当事人的意志,即双方当事人之间就合同的主要内容达成合意,它体现了合同自由原则,决定了合同的成立;而合同的生效反映了国家的意志,即国家法律对已成立合同的一种法律认可或称价值判断,它体现了国家对合同关系的干预,决定了合同的生效。由此说明,合同的成立与生效是两个不同性质的问题。合同的成立是事实问题,合同的生效是法律问题。合同的成立是合同生效的前提条件,不成立的合同不存在生效问题,而成立的合同也并非当然有效。多数情况下,合同成立时具备了生效要件,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有的合同因当事人的约定及合同的性质等原因,其生效的时间和成立时间不一致。
合同的生效要件是使已成立的合同发生完全的法律效力应当具备的法律条件,是判断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的标准。
合同的一般生效要件如下:第一,缔约时有相应的缔约能力。第二,意思表示真实。第三,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共公利益。第四,合同标的确定。标的不确定,则无合同可言。另外,有些合同除具备一般生效要件外,还需具备特别生效要件才能发生法律效力。如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或者附期限,那么自条件成就或者期限届满时生效。再如我国合同法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手续才生效的,应依照其规定。例如,担保法规定,以土地使用权、城市房地产、航空器、船舶、车辆等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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