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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设立合伙企业(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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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例
甲、乙、丙、丁四人合伙开办了一家生产童装的企业,取名为“星月童装厂”,共同委托甲为企业的执行合伙人及法定代表人。企业生产的童装销量不错。两年后,甲利用其在管理“星月童装厂”期间所掌握的客户渠道,又与其表兄合伙开了另一家童装厂,将“星月童装厂”的部分订单转入了新开的合伙企业。乙、丙、丁得知此事后,决定取消对甲的委托,并要求甲停止与其表兄的合伙,在遭到甲的拒绝后,乙、丙、丁将其告上法庭,要求甲赔偿由此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这个案例中,甲的行为违反了合伙人的法定义务,给合伙企业造成了损失,应当停止其行为,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入伙与退伙
#入伙会产生怎样的效力
#退伙将导致合伙人身份的消灭
新的合伙人入伙或者是原有合伙人的退伙都会导致合伙企业的财产关系以及各合伙人之间的关系发生一定的变动,对于入伙与退伙的当事人来说,更是会产生一系列的责任承担问题,因此,在作出这样的决定前有必要先了解相关的法律规定。
(一)入伙
入伙是指合伙企业存续期间,非合伙人经其他合伙人同意加入合伙企业,取得合伙人身份,成为合伙人。
入伙需要具备一定的条件,应当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订立入伙协议时,原合伙人应当向新合伙人告知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在入伙协议签订之日起15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办理有关变更登记手续。
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但入伙协议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特别提醒
入伙的新合伙人对于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这是基于入伙的新合伙人在入伙时首先对合伙企业的资产负债情况进行了调查了解后同意入伙的,因此也就意味着其在入伙时就承认并愿意共同承担合伙企业的债务。因此,作出对某一合伙企业入伙的决定需要特别谨慎。
(二)退伙
1.退伙的事由
退伙的事由分为协议退伙和法定退伙及除名。
协议退伙是指合伙人决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的事由出现时,合伙人退伙。协议退伙是欲退伙的合伙人与其他合伙人协商的结果,在合伙协议有约定的合伙期限的,一般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合伙人可以退伙: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经全体合伙人同意退伙;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企业的事由;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等。合伙协议没有约定的经营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30天通知其他合伙人。
法定退伙是指基于法律规定而产生的退伙。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被依法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个人丧失偿债能力;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
除名是指合伙人因有严惩违反合伙协议的规定或有其他重大不轨行为损害了合伙企业的利益或威胁到合伙企业的生存和发展,而被其他合伙人一致决定开除的行为。依据法律的规定,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未履行出资义务;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合伙协议约定的其他事由。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被除名人对于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2.退伙的效力。
退伙的直接效力是原合伙人身份的消灭。其他合伙人应当与该退伙人按照退伙时的合伙企业的财产状况进行清算,退还退伙人的财产份额。退伙时有未了结的合伙企业事务的,待了结后进行清算。退伙人在合伙企业中财产份额的退还办法,由合伙协议约定或者由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退还货币,也可以退还实物。
特别提醒
退伙人对其退伙前发生的合伙企业的债务,与其他合伙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合伙人退伙时,合伙企业财产少于合伙企业债务的,退伙人应当按照《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分担亏损。
举例
甲、乙、丙三人于2002年6月达成协议,合伙开办了一个小商品批发商店,甲出资3万元,乙出资2万5千元,丙出资2万元。在协议中三个合伙人约定按其出资比例分享收益,分担损失。在批发商店开办之初,盈利关况尚可,但随着周边几家低价超市的兴起,批发商店自2004年初开始亏损严重,亏损金额达5万元,难以维持。于是甲提出退伙,但遭到乙和丙的拒绝,于是甲私自提走了其出资金额3万元。这时债权人找到乙和丙要求其偿还债务4万元,乙和丙对店内的货物进行了盘点,发现只有价值2万5千元的货物,于是又找到甲要求其分摊商店的债务。这时甲却以其已经退伙为由拒绝承担。这个案例涉及的问题即是合伙人退伙后对合伙企业债务的承担问题。根据我国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企业的债务首先应以合伙企业的财产进行清偿,不足部分由各合伙人按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清偿,但是对外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的清偿责任。因此,乙和丙要求甲分担债务和损失是有法律依据的。甲可以要求退伙,但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因此其私自退伙并抽回其出资的作法是违法的,如果给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还应当进行赔偿。
合伙人死亡或者依法宣告死亡的,对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享有继承权的继承人,依照合伙协议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同意,从继承开始之日起,即取得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资格。合伙继承人不愿意成为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的,合伙企业应当退还其依法继承的财产份额。合伙继承人为未成年人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在其未成年时由其监护人代行其权利。
企业法常用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
《工商企业登记管理条例》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办法》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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