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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设立合伙企业(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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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终止个人独资企业
同其他形式的企业一样,个人独资企业的终止也需要经过一定的法律程序,通常要经过解散和清算的法律程序。
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事由为:投资人决定解散;投资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无继承人或继承人决定放弃继承;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
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应由投资人自行清算或由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个人独资企业清算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通知债权入,债权人应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债权。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其清偿债务的顺序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所欠税款;其他债务。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
#设立合伙企业需要具备什么条件
#设立合伙企业依照的程序是什么
虽然我国的《合法企业法》在1997年2月才颁布实施,是一部非常年轻的法律,但合伙形式的历史却非常悠久。合伙企业由于由多个投资人共同投资设立,且投资之初投资人之间以相互的信任为基础,具有典型的人合性质,非常的灵活,但这种形式所有企业形式中也是最容易产生纠纷的。因此,若欲设立合伙企业,首先应当了解其与其它企业类型有哪些不同的特征,创办合伙企业需要具备怎样的条件以及如何来创办合伙企业。
(一)合伙企业的特征
合伙企业是指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由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
合伙企业具有这样一些特征:
第一,合伙企业得以存在的法律基础是合伙协议。合伙是合伙人之间自主的联合行为,因此,合伙企业存在的前提就是合伙协议。合伙协议应当由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以书面形式订立。我国的合伙企业法规定了合伙协议应当载明的内容主要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合伙的目的和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合伙人的姓名和住所;合伙人出资的方式、数额和缴付出资的期限;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办法;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入伙与退伙;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违约责任;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及合伙人争议的解决方式。合伙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合伙人依照合伙协议享有权利,承担责任。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可以修改或者补充合伙协议。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出资的期限,履行出资义务。
第二,合伙人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合伙企业由合伙人共同出资,出资形式可以是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或其它财产权利。合伙企业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也可以由合伙协议约定或者全体合伙人决定,委托一名或数名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在合伙人没有特殊约定的情况下,利润分享和风险承担是一致的。就外部关系来讲,每个合伙人承担的是无限连带责任。
第三,合伙企业的建立是基于合伙人之间的信任。合伙企业具有人合的性质,以人的信任关系为基础,这与主要建立在资合基础上的公司制企业有很大的不同。
第四,合伙企业合伙人对外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合伙人对于合伙企业债务的责任范围不以其出资或者在企业财产中的份额为限,要以其全部的个人财产承担责任。同时,每一个合伙人都负有以自己的个人财产对合伙企业的全部债务进行清偿的责任。
第五,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合伙企业不是独立的法律主体,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
依照我国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在我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具备的条件主要有:
第一,有两个以上合伙人。同时我国法律还规定了合伙人都必须是承担无限责任的普通合伙人。所谓普通合伙人就是指参加企业的经营管理,并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合伙人。
第二,有书面合伙协议。合伙协议必须采用书面形式,且必须具备法律所要求合伙协议必须载明的事项。
第三,有各合伙人实际缴付的出资。各合伙人实际缴付的出资是在合伙企业设立时,各合伙投资人经协商后承诺并实际投入企业的全部资本的总和。实际缴付的出资同时也作为企业设立登记时的注册资本。
第四,有合伙企业的名称。企业名称是一个企业区别于另一个企业的识别性标志。由于合伙企业要承担企业债务的无限连带责任,对合伙企业的名称设立有比其他企业更为严格的要求。这一点可以参照个人独资企业法有关企业名称的规定。
第五,有经营场所和从事经营的必要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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