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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进行公司的分立与合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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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例
发生于2001年的某市压缩机公司诉某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案就是有关公司分立后原企业债务的承担问题。电器公司与压缩机公司签订了一份10万台的买卖合同,合同标的总金额为5000万元,约定电器公司在收到货物后一个月内全额支付货款。而电器公司在收到货物后仅支付了2000万元,压缩机公司不断催要,电器公司为躲避债权人的追讨,经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通过,在经过公司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将电器公司分成甲、乙两个公司,并在签订的分立协议中约定,原电器公司的优质资产由甲公司平均分配,原电器公司被质押的土地使用权部分及其他债务由乙公司承担。依据这份协议,原压缩机公司的债务便转入了乙公司,压缩机公司不服,起诉至法院。法院认为,虽然二公司签订了分立协议并对原电器公司的财产作了相应分割,并依法通知和公告了债权人,但由于未与债权人达成债务承担协议,因此,应对原电器公司的欠款及违约金承担连带责任。
如何终止公司
#什么样的事由导致公司的终止
#公司的终止应当依照怎样的程序
公司由投资人出资设立,由投资人享有公司的财产权益,但公司经营过程中还相应地产生债权债务关系,甚至还要承担一定的社会职能,因此,终止公司就不仅是投资人的权利,还需要按照一定的法律程序。
从公司的解散事由上来看,公司因破产或解散而导致终止,丧失其企业法人资格。
1.公司破产
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符合我国有关破产法律的规定的,可以被依法宣告破产。我国目前的《破产法》仅适用于全民所有制企业,其它企业的破产适用《民事诉讼法》有关破产的规定,同时也可以参照《破产法》的有关规定。
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公司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依法宣告破产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组织股东、有关机关及有关专业人员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进行破产清算。
2.公司解散
公司的解散是指已成立的公司因法律或章程规定的事由发生,而失去其法人资格。公司一经解散,其法人资格并不立即完全消灭,必须在清算完成之后,法人资格才完全消灭。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的解散事由包括:第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例如公司章程规定公司有效期限为二十年,二十年期限届满,则公司自动解散。第二,股东会决议解散。公司解散的股东会决议属特别决议,有限责任公司作出解散决议要经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份有限公司作出解散协议,要由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第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吸收合并中,被吸收的公司解散;新设合并中,合并各方公司解散。公司的解散分立中,原公司解散。第四,公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很多较严重的违法行为均可导致撤销企业登记、吊销营业执照,使企业依法被撤销。以上原因中的前三种原因引起的公司解散属于自愿解散。第四种事由引起的公司解散为强制解散。
3.公司的清算。
清算是指清理已解散公司尚未了结的事务,使公司归于消灭的程序。公司解散后,即进入清算程序。
公司因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或股东会决议解散的,应当在15日内成立清算组。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大会确定其人选。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公司解散后进入清算程序是强制性的法律规定。
举例
2004年6月,某有限责任公司甲公司因期限届满,经公司股东会表决一致同意解散。同年8月,该公司的债权人乙得知其已被解散的消息后,立刻向甲公司主张债权。但甲公司的原股东称甲公司已经解散,相关机关均已撤销,股东们不再承担原甲公司的债权。乙只好向法院起诉,要求甲公司偿还债务。法院受理后发现甲公司已被解散,但却没有成立清算组,因此在这种情况下,乙应当向法院申请由法院指定清算组。
特别提醒
公司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而解散的,由有关主管机关组织股东、有关机关及有关专业人员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的职权包括: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清结所欠税款;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等。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有关主管机关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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