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战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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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的对战都有规则—而且如果可能的话,是对阵双方都接受的规则。我说规则时,当然不仅是指那些见诸文字的书面规则,也包括其他一些很含蓄的、常常是由对阵者自己加入的规则。
卡尔波夫:
国际象棋棋艺本身的规则大家当然都知道了,但大家不甚了解的则是那些有关比赛赛事的规则,这些规则中有的还算是明确的。
在世界锦标赛中,对局双方永远都有等待处理的各种小细节,有时其中一方也会提出只对自己有利的修改规则的要求。菲舍尔 ① 就有些太执拗于按自己的标准来确立比赛规则了。罗伯特·詹姆斯·菲舍尔(Robert James Fischer)在1975年,因为他自己喜欢热带国家,就选中了东南亚的一个国家—菲律宾承办世界锦标赛。他应该知道我个人对炎热潮湿的气候是多么过敏。他还强烈要求做出规定,获有世界冠军称号的选手只需领先无此称号的挑战者两分,即可保持冠军称号。这个要求显然是不可接受的,可由于他坚持个人立场,所以最后冠军争夺赛就没举行,而他则丧失了自己的冠军
称号。
库阿特雷:
我记得有一次在雷克雅未克,也是这个菲舍尔表现较过分,他指定第一盘以某种定式开局;其后不停地提出些乱七八糟的要求,例如那些间接照明灯光的亮度不要太强,还要求撤除大厅中前9排的观众,说会影响他下棋。
费黎宗:
商务领域当然也有自己的规则。先不说那些适用于所有企业老板们的法律与规章制度,我想更多地谈一下那些在谈判中为所有参与方都遵守的不成文的规定。谈判其实就是朝着双方都认可的协议前进。但一个协议绝不能简化为一个“同意”或“不同意”,因为它是一个由各类条款组成的集合。所以第一条不成文的规则就是:
谈判不会重新返回到一个已为双方达成一致的议题上,或起码这是不合规则的。
第二条规则更多的是出于伦理范围的考虑,因为“商业道德”是存在的,它禁止若干行为。下面就是一些被伦理法典或更常见的是被行业商会所指控的行为:为骗取消息而进行一次假象谈判,盗取保密图纸或文件,对自己对手的工作地点或住处进行间谍活动,威胁对手生命安全。在大多数西方国家中,上述行为都会遭到法院的严厉判决。
我还想补充有时会被人们忘记的一点:即作为卖方,对所报出的价格许降不许升;而作为买方,则对报价许升不许降。而抛弃此种表明良好意愿的态度,则不属保持善意的谈判,也因此完全可能导致“谈判破裂”。
当然,在此种一致认可的伦理范围以外,其他的手段是被允许的。这里可以举出一些被认为正当的行为:咨询对方企业的顾客和供货商,分析其产品的质量与服务,研究其财务报告和分析材料,甚或“策反”对方的一些领导骨干。
库阿特雷:
规则的实施是否对各方都公正呢?
费黎宗:
对,原则上是的。但刚才阿那托里回顾的有关菲舍尔的那类情况在一些谈判中也会遇到。我所指的是某一方试图以炮制出的一些要求来对另一方施加影响。例如当一个企业主与他的代理商们讨论技术专家体制时,双方所处的背景地位其实是不同的。同理,当纳尔逊·佩尔兹(Nelson Pelz)把他的Triangle公司卖给贝希奈(Pechiney)公司,或是巴里·迪勒(Barry Diller)把自己的USA Networks公司卖给维旺迪公司时,那些整天乘着私人飞机的往返者的自然影响力很可能使那些“普通的”授薪的企业领导者们的行为有所倾斜。确实,协议签署了,但最大的受益者是卖方。①
当其中一方能够以其豪华的游艇或私家喷汽式飞机把对方晃得晕头转向时,我们不能说游戏规则是公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