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事件裁判费征收核算对照表
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之十三、第七十七条之十六、第七十七条之二十七
因财产权起诉/上诉 诉讼标的金(价)额 |
第一审 |
第二、三审 |
10万元以下 |
1,000元 |
1,500元 |
逾10万元~100万元部分 |
110元/万 |
165元/万 |
100万元 |
10,900元 |
16,350元 |
逾100万元~一千万元部分 |
99元/万 |
148.5元/万 |
一千万元 |
100,000元 |
150,000元 |
逾一千万元~一亿元部分 |
88元/万 |
132元/万 |
一亿元 |
892,000元 |
1,338,000元 |
逾一亿元~十亿元部分 |
77元/万 |
115.5元/万 |
十亿元 |
7,822,000元 |
11,733,000元 |
逾十亿元部分 |
66元/万 |
99元/万 |
备注:1、其畸零之数不满万元者以万元计算。 2、费用征收标准:(1)屏幕画面设定为800*600大字型之计算程序及安装程序 (2)屏幕画面设定为800*600或1024*800小字型之计算程序及安装程序 〔使用说明〕 (1)计算程序(800_600_big.exe或800_600_small.exe)提供给一次使用者: 可直接点选执行或下载至计算机直接点选执行 。 (2)安装程序(setup_big.exe或setup_small.exe)提供给多次使用者: 请下载至欲安装的计算机上,直接点选安装程序进行安装,安装完成后执行桌面之「民事诉讼费用」程序。 |
例如:诉讼标的金(价)额1,500万元 第一审征收裁判费500(万元)*88(元/万)+100,000元=144,000元 第二审征收裁判费500(万元)*132(元/万)+150,000元=216,000元 |
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之十四、第七十七条之十六
非因财产权起诉/上诉 |
第一审 |
第二、三审 |
3,000元 |
4,500元 |
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之十七
再审之诉 |
按起诉法院之审级,依第七十七条之十三、第七十七条之十四及第七十七条之十六规定征收 |
声请再审 |
第一审 |
第二、三审 |
1,000元 |
1,000元 |
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之十八
抗告/再为抗告 |
第一审 |
第二、三审 |
1,000元 |
1,000元 |
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之十九
声 请 事 件 |
第一审> |
第二、三审> |
声请参加诉讼或驳回参加 |
1,000元 |
1,000元 |
声请回复原状 |
1,000元 |
起诉前声请证据保全 |
- |
声请发支付命令 |
- |
声请假扣押、假处分或撤销假扣押、假处分裁定 |
1,000元 |
声请宣告禁治产或撤销禁治产 |
- |
声请公示催告、除权判决或宣告死亡 |
- |
声请调解 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之二十
标的金(价)额 |
征收声请费 |
未满10万元 |
免征 |
10万元以上~未满100万元 |
1,000元 |
100万元以上~未满500万元 |
2,000元 |
500万元以上~未满1,000万元 |
3,000元 |
1,000万元以上 |
5,000元 |
非财产权事件 |
免征 |
声请强制执行 强制执行法第二十八条之二、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之二十七
财产权案件 |
执行标的金(价)额 |
征收执行费 |
声请强制执行/声明参与分配 |
未满5,000元/债权凭证 |
免征 |
5,000元以上 |
0.8元/百 |
备注:畸零之数未满百元者以百元计算 |
非财产权案件 |
3,000元 |
非讼事件征收费用标准表
非讼事件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项、第二项
因财产权关系为声请 诉讼标的金(价)额 |
非讼事件 |
本票声请裁定 强制执行 |
未满1,500元 |
9元 |
13.5元 |
1,500元以上~未满3,000元 |
15元 |
22.5元 |
3,000元以上~未满15,000元 |
30元 |
45元 |
15,000元以上~未满3万元 |
45元 |
67.5元 |
3万元以上~未满15万元 |
90元 |
135元 |
15万元以上~未满150万元 |
150元 |
225元 |
150万元以上~未满300万元 |
300元 |
450元 |
300万元以上~未满600万元 |
600元 |
900元 |
600万元以上~未满900万元 |
900元 |
1,350元 |
900万元以上 |
1,200元 |
1,800元 |
非讼事件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项
非讼事件法第一百零五条
非讼事件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三项、第一百零三条第二项
夫妻财产制契约之变更登记、重为登记或废止登记 |
135元 |
法人变更登记、解散登记或清算终结登记 |
135元 |
法人为清算人任免或变更登记 |
63元 |
非讼事件法第一百零六条
请求交付法人登记簿、夫妻财产制契约登记簿或管理财产报告及有关计算文件之誊本者 |
每一誊本45元 |
提存法第二十二条
清偿提存费 |
60元,其提存金(价)额未满1,500元者免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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