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2008年第12期

未婚的小叔能否收养我捡拾的弃婴?等

作者:袁仕友 颜东岳 王景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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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千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个人诈骗公私财物3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钟某获利11.2万元,明显属于“数额巨大”。
  江西省兴国县人民法院法官 颜东岳
  
  房东能否擅自闯入我的房间?
  
  编辑同志:
  单位没宿舍,刚参加工作不久的我无力买房,前不久在单位附近租了一处住房。有一天下班回家我发现,房东在我的房间里。我问房东过来有事吗,他说查看一下我对房屋的使用情况,这是在履行房屋出租者的义务。作为承租人我租了他的房子,他是否应当将房门的钥匙都交给我?不经我的允许,他有权利私自闯入我租住的房间吗?
  读者 桂玲
  桂玲读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这里的住宅,是指公民生活、居住的处所,包括居民个人拥有所有权的房屋也包括租用他人所有的供自己生活、居住的房屋。法律在这里保护的是公民的居住安宁权,居住权是对房屋占有使用的权利,这种权利可以因所有、合同、抚养、赡养等关系取得。房屋已经租给了他人,房门的钥匙也应交与承租人,没有承租人的同意,任何人包括出租人都不得擅自侵入。对承租人使用房屋的情况出租人有权监督,但不能采取私自入侵的方式,必须采用其他合法的方式。如发现承租人在承租房内从事违法活动只能向公安机关举报,由公安机关依法进行搜查。
  黑龙江大庆市林甸法院法官 王景龙 孙 艳
  
  教师强令违纪学生喝啤酒是否违法?
  
  编辑同志:
  前几日我从报纸上看到,有一初中教师为了惩罚违纪的学生,居然强令该学生连喝下三瓶啤酒。我也有小孩在校读书,对这样的事情感到特别恐惧,因此我想问:教师强令违纪学生喝啤酒是否违法?
  读者 张晓丽
  张晓丽读者:
  该教师的这种做法是错误的,已经触犯了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二十九条第2款规定:“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不得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侵犯学生合法权益。”因此,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学生进行必要的、正当的教育,使学生的合法权益不受非法侵害,尊重学生人格,不歧视学生,不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是一名教师的应尽义务。其中的体罚是指用罚站、罚跪、打手心等方式来伤害学生身体或心灵的行为,体罚是处罚学生的错误教育方式。教师用体罚的方法来处理违反纪律的同学也应称为体罚。变相体罚是指用上述体罚方式以外的其他形式来体罚学生。变相体罚同样会侮辱学生人格,伤害学生心灵,其形式主要有以下8种:1、罚抄:罚抄词语、定律等超过五遍;诗歌、规则等超过两遍,课文超过一遍。2、罚钱:不论数目多少,不论形式如何。3、罚做值日或罚其打扫卫生并连续几天。4、逐出教室而不及时处理。5、辱骂学生,讽刺挖苦学生。6、敲教鞭,甩东西。7、未经领导同意,随意停课或停止学生参加一切活动。8、其他变相体罚学生的行为。该教师强令违纪学生喝啤酒的行为属于一种新型的变相体罚学生的行为,因此是错误的、违法的,明显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应当视不同情节、后果受到不同的责任追究。《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三十七条明确规定:“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二)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三)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教师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所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江西省兴国县人民法院法官 林兴
  
  丈夫把共有房屋卖给他人,我能否主张买卖无效?
  
  编辑同志:
  前不久,我丈夫赌博输了10余万元钱,他背着我把我们唯一的三室一厅卖给了别人。当我知道这事后,房屋已经过户了。这个房屋是我们夫妻辛辛苦苦攒了近十年才购买的,当时办理房产证时,只写了我丈夫的名字,没有写我共有人。如今我无处安身,听有的人说这个房屋是夫妻共有财产,我丈夫卖房应经我同意才行,如果没有经过同意,可以向法院起诉主张房屋买卖无效,便可要回房屋,请问我可以主张房屋买卖无效吗?
  读者 王莹
  王莹读者:
  根据你的来信,已基本弄清了事情的原委,你所说的房屋无疑是你们夫妻的共有财产。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房产系婚后共同财产,属于夫妻双方共同所有,一方擅自处置属于无权处分。在《物权法》实施之前,你完全可以据此向法院起诉,主张买卖无效。但是自2007年10月1日《物权法》实施后,你就不能随便主张该买卖无效。因为《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由此规定可以看出,如果第三人购买你的房屋是善意的,且以合理价格取得房屋的话,你将不能主张买卖无效而要回房屋。但是,由于你的丈夫是无权处分人,你的损失可以通过《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之规定,向你丈夫要求赔偿损失。当然如果你有证据证明第三人购买你的房屋是恶意的,且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取得的,你可以向法院起诉主张买卖无效,要求第三人返还房屋。
  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法官 冯云虎 邢景江
  
  (责编:向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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