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姐姐资金被弟弟取走,为何要求证券公司赔偿?

作者:丁素珍 董 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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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姐姐存在证券公司账户上的资金,被弟弟擅自取走了十几万。姐姐不向弟弟追讨,而是要求证券公司赔偿。法院能支持她的要求吗?
  
  真相:弟弟取走了姐姐证券资金
  
  今年45岁的俞卫是淮安市一家保险公司的职员。1999年6月,俞卫在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淮安淮海南路证券营业部(以下简称海通证券淮安营业部)开设证券账户,委托其亲弟弟俞承进行股票买卖交易。
  出于对自家弟弟的信任,俞卫开户9年来一直没有查过自己资金账户上的资金。直到2007年5月,因为父亲生病住院需要用钱,俞卫一时找不到俞承,就喊了自己的丈夫一起于当月15日到海通证券淮安营业部取钱。这时,俞卫才发现账户上的股票和资金与实际情况严重不符,少了十几万元呢。大惊失色之下,俞卫立即向海通证券淮安营业部查询,营业部工作人员向俞卫出具了她账户多年来的资金变动情况表。俞卫仔细查看后发现,自2002年8月12日起,她的账户资金多次被他人提取,至2005年3月29日共被提取29笔,计13.7万元。
  俞卫自己从来没在这个账户上取过钱,到底是谁取的呢?经交涉,海通证券淮安营业部向俞卫提供了取款凭单等原始资料。俞卫这才知道,竟然是弟弟俞承多次以代理人的名义提取了她的账户资金。俞卫向海通证券淮安营业部提出抗议,说弟弟是弟弟,她是她,证券公司凭什么允许弟弟取她的钱?一听这么说,海通证券淮安营业部也慌神了,立即向淮安市公安局经侦支队报了案,并采取措施冻结了俞承在该营业部开设的资金账户,不再让俞承取自己的款。
  2007年5月23日,淮安市公安局经侦支队对俞承进行询问。俞承交待:他和其姐姐俞卫、哥哥俞亮在海通证券淮安营业部都开设了账户,三人的账户都是由他进行交易操作及存取款的。俞卫书面委托俞承炒股,并将股票账户和交易密码交给俞承进行股票交易,委托书应该有一份留存在海通证券淮安营业部,一份俞承自己留存。俞卫在资金存取上没有委托俞承,但俞承有时急需用钱,就从俞卫的资金账户上开单后交给海通证券淮安营业部老总审批后取款。俞卫不知道俞承从她账上取钱,俞承是想先借用以后悄悄把钱补存进去的,但一直没有补存进去。俞卫账户上的钱大部分都是俞承提取的,取钱的单子上都有俞承的签字,凡是有俞承笔迹的取款单都是俞承取的款。股票交易密码和资金存取密码都是俞卫在委托俞承进行股票交易时一并告诉俞承的,俞承根据自己的习惯进行了修改,修改后都告诉俞卫了。
  对自己的资金账户被冻结,俞承多次与海通证券淮安营业部交涉,要求解冻。海通证券淮安营业部,于2007年5月24日、25日同意俞承取走lO万元,但取款后俞承账户上仍有资金195385.9元。
  2007年5月25日当日,海通证券淮安营业部向俞卫发出一份告知函,主要内容为,俞卫账户上的资金系通过密码被俞承支取;要求俞卫立即修改证券及银行端相关密码,以防止上述情况再次发生;俞承在海通证券淮安营业部账户现有一定资金,如俞卫需要采取保全措施维护自身权益,务必请于5月29日上午9时前书面告知海通证券淮安营业部,以便协助。该告知函通过特快专递邮寄到俞卫的单位,邮寄过程经过淮安市公证处的公证。俞卫的办公室同事签收后将邮件放在了俞卫的桌上,但俞卫看到后,至5月29日没有给予海通证券淮安营业部任何答复。而俞承在此期间多次要求取款,在不胜烦扰之下,海通证券淮安营业部于2007年5月29日同意俞承把其账户上的资金取走了。
  
  起诉:姐姐要求证券公司赔偿
  
  2007年10月17日,俞卫将海通证券淮安营业部诉至淮安市清浦区人民法院,要求其赔偿因违规操作被俞承取走的存款损失13.7万元及利息5000元。看见自己被告了,海通证券淮安营业部于同年10月29日又向淮安市公安局清浦分局报案。2007年12月26日,淮安市公安局清浦分局决定对俞承诈骗一案正式立案。
  2008年3月17日,清浦区法院对俞卫诉海通证券淮安营业部一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俞卫当庭陈述:资金账号密码和取钱密码确实是同一密码,但俞卫将资金账号和密码告诉俞承,是委托俞承炒股的,从未委托他取钱;俞卫的资金卡一直放在自己身上,俞承虽然知道俞卫的密码,但是他没有资金卡,俞卫也没有委托俞承以代理人的身份取款,俞承应该不可能取到俞卫的钱的;俞卫之所以对俞承没有设防,是因为根本没想到俞承可以提取到俞卫的钱。俞承在取走俞卫资金账户上的资金时,仅提供了密码和俞承自己的身份证号码,没有在取款凭证上填写俞卫的身份证号码,也没有俞卫的委托取款手续,海通证券淮安营业部也不能提供出俞卫的取款委托书。因此,海通证券淮安营业部属于严重违规操作,造成俞卫账户资金被他人提取,给俞卫造成损失,应予以赔偿。虽然是自己的弟弟取走了钱,但俞卫是将钱放在证券公司的,所以俞卫不向俞承要钱,只向证券公司要。而且,俞承也不知道到哪儿去了,出事之后俞卫一直没有见到他。
  海通证券淮安营业部辩称:俞卫账户资金被俞承提取,其主要原因是俞卫将资金密码告诉了俞承。俞承知道资金密码,俞卫与俞承又是姐弟关系,且俞承一直从事股票交易,因此营业部认为,俞承的取款行为构成表见代理。在俞卫告知海通证券淮安营业都其账户资金被俞承提取后,营业部立即冻结了俞承账户上的近30万元资金,后来俞承的母亲来海通证券淮安营业部交涉,说这是俞承和俞卫的家事,与证券公司无关,俞承也一再说其父亲住院急需用钱,海通证券淮安营业部才让俞承提取了10万元,但仍然冻结了俞承账户中的剩余资金。2007年5月25日上午,海通证券淮安营业部向俞卫邮寄了告知函,明确告知其资金系俞承提取,且俞承账上现有一定资金,如需采取保全措施以维护自身权益务必于本月29日上午9时前书面告知海通证券淮安营业部。因此,海通证券淮安营业部已采取,了有效措施,足以挽回俞卫的损失,但俞卫收到告知函后,在规定时间内并未给予任何答复。在这种情况下,海通证券淮安营业部才于2007年5月29日上午9时,将俞承的账户解冻,俞承于当日下午共提取了195384元。事情发生后,海通证券淮安营业部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淮安市公安局清浦分局已于2007年12月26日立案侦查,本案应在刑事案件处理结束后再进行审理。请求驳回俞卫的诉讼请求。
  
  判决:姐姐、证券公司都有责任
  
  淮安市清浦区法院审理后认为,俞卫系投资者,海通证券淮安营业部是从事证券经营业务的证券机构,俞卫在海通证券淮安营业部开设账户从事股票交易,并将资金存入在海通证券淮安营业部开设的资金账户,因此双方当事人之间形成了证券资金存管关系,海通证券淮安营业部有义务保证俞卫资金账户中的资金安全。海通证券淮安营业部作为证券经营机构,应当按照证监会的规定开展业务,在办理取款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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