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2008年第12期

“行人优先”考验城市文明

作者:孙瑞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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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省拟立法保障道路交通中的“行人权”。目前,《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草案)》已提交山东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该草案规定,新建或改建道路,不得挤占人行道和非机动车道供机动车通行。机动车遇老人、儿童、孕妇、携婴者、盲人和其他行走不便的残疾人,横过道路时要停车让行等。
  在一个城市,当车辆与行人相遇时,是车让人,还是人让车,何者优先,这考验着一个城市的管理智慧和文明程度。然而,在城市日益扩张的今天,我们常常感觉似乎“无路可走”了。到处都是密密麻麻的车辆,越来越多的人行道和非机动车道被蚕食,一些地方甚至把人行道取消,把人行道与机动道合并。人们出门走路提心吊胆,困难重重,给生活带来了诸多不便。显然,这与建设安居城市不符,与以人为本的理念不符。在我看来,这都源于目前城市道路交通还没有真正树立“行人优先”的理念。
  其实,“行人优先”在我国的法律早有规定,只是面对日益增多的车辆,面对城市日益拥挤的交通,这一规定似乎被抛之脑后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机动车通过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过: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时,应当减速慢行,并让行人和优先通行的车辆先行。第四十七条规定: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机动车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遇行人横过道路,应当避让。这些都是“行人优先”理念的集中体现。然而,现实的情况是,即使是在“斑马线”上机动车让人现象并不多见,往往都是步行者躲避机动车。行人在“斑马线”上步行,经常要瞻前顾后,时刻保持高度警惕。因为也许不知什么时候,一辆车会突然从你的后方冒出来,或者是迎面会驶过来一辆拐弯的车。这些,相信我们每个人都有深刻体验。
  “行人优先”在一些发达国家和地区早已成为交通文明中的共识。行人只要走上人行横道线,一切车辆都必须停下来让路。凡是到过发达国家以及香港等地区的人,都会有相同的体会:只要你遵守交通规则,在绿灯之下过人行横道是绝对安全的,你根本不用左顾右盼,因为不管朝什么方向转弯的汽车都会停下来让行人和骑车者先走。由于行人优先,行人一般也比较容易遵守交通规则,所以在十字路口过往的汽车反而更通畅。
  山东省出台这一人性化的举措当然很好,关键在于落实,否则“行人优先”又会成为空谈。显然,要切实保障和落实行人的优先权,有法可依只是第一步。处理好这个交通治理中的难点,关键是加大宣传力度,加强对驾驶员安全知识的教育,更要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让“行人优先”的理念真正深入人心。
  
  (责编:金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