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2008年第10期

购买的商品产地不实能否要求赔偿?等

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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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同志:
  三个月前。我在一家电商场以6800元的价格购买了一台彩电,彩电的标签上注明产地为日本,售货员介绍彩电是日本原装。前不久,我的一位朋友在一商厦也购买了一台同型号的彩电,据朋友介绍,这种型号的彩电目前本地市场上都是国内组装的。我遂与家电商场联系,商场出示了国家商检局的产品认定书,但认定书未说明彩电产于何地。后商场经理也承认是国内组装的。我要求赔偿损失,商场只同意退给我多收的价款1300元(此型号国内组装彩电价格为5500元),不同意赔偿。请问:我能否要求该家电商场赔偿损失?
  读者 吴伯远
  
  吴伯远读者:
  我们认为该家电商场标明的产地不实具有欺诈性,你不仅应该得到赔偿,而且可以要求双倍赔偿。
  所谓欺诈的民事行为,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用虚假情况或者歪曲、掩盖真实情况的手段,致使另一方当事人陷于错误的认识,并且基于这种错误认识而进行的民事行为。众所周知,产品的原装与组装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商场营业员将由国内组装的彩电介绍说是日本原装的,并在彩电的标签上注明原产地为日本,而同你进行买卖。你正是因商场的行为陷入错误认识,并且基于这种错误的认识而购买了彩电,商场的行为构成了民事欺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九条规定:“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信息,不得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经营者对消费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提出的询问,应作出真实、明确的答复。”该商场明显违反了这条规定。
  由于家电商场的行为具有欺诈性,因此,你与家电商场之间的买卖关系应认定为无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收服务的费用的一倍。”因此,你可以根据此规定,要求家电商场双倍赔偿你的损失。如与家电商场交涉不成,你还可以请求当地消费者协会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法官 刘德生
  
  一个逗号怎么值了二十万?
  
  编辑同志:
  2004年初,我与汪某各自承担一半资金合伙开办了一家服装厂。2007年6月拆伙时,商定由汪某负责日后的债权、债务,我补偿汪某20万元后不再承担任何责任,但应参与有关协调。为此《拆伙协议书》拟写明“所有单据已经核算。统统销毁,所有债权、债务李芹协调资金由汪某负责处理”由于双方认为日后不干我什么事,所以我补偿20万元的内容没有写进协议,也没有让汪某出具收据。岂料,今年汪某却起诉我,说他已经处理完债权、债务,要求我承担债权与债务相抵后的40万元债务。原来,由于协议中少了一个逗号,汪某将本应是“所有债权、债务李芹协调,资金由汪某负责处理”说成是“所有债权、债务李芹协调资金,由汪某负责处理。”而我此时已经没有任何证据。近日,法院竟也判决由我、汪某各承担一半债务。这是怎么回事?
  读者 李芹
  
  李芹读者:
  应该说,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一方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也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鉴于现有的《拆伙协议书》能够作出两种不同的解释,而你与汪某均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债权与债务相抵后的40万元债务,应由对方一人承担,也就只能让各自承担不利的后果,即必须按合伙的一般规定处理。另一方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47条也规定:“全体合伙人对合伙经营的亏损额,对外应当负连带责任;对内则应按照协议约定的债务承担比例或者出资比例分担;协议未规定债务承担比例或者出资比例的,可以按照约定的或者实际的盈余分配比例承担。”本案中,合伙开办服装厂是由你与汪某各自承担一半资金,所欠债务也就只能是一人一半了。
  江西省兴国县人民法院法官 颜梅生
  
  在同一事件中受处罚者能否以他人未被处罚为由提起行政诉讼?
  
  编辑同志:
  我哥哥在一口废弃了的矿井采矿,5月28日,矿产资源管理局执法队前往矿区取缔无证矿点,当地有多家矿点都在取缔之列。我哥哥的矿点也在其中。当时,我哥哥等人和执法队发生了冲突,冲突中多名执法队队员受伤。为此,公安机关对我哥哥及其他两名参与事件者各处以拘留15天、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但还有其他参与致伤执法队队员者却未被处罚。我哥哥感到非常不公平。因此想以不作为为由对公安机关提起行政诉讼。请问:在同一事件中受处罚者能否以他人未被处罚为由提起行政诉讼?
  读者 付丰强
  
  付丰强读者:
  根据你所反映的情况来看,你哥哥不能以他人未被处罚为由提起行政诉讼。
  首先,公安机关未对第三人进行处罚的不作为行为属于公安机关的自由裁量权问题,并未直接损害你哥哥的人身权、财产权,不属于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的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第十一条第一款分别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诉讼:(一)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三)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四)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五)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六)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八)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你哥哥欲以他人未被处罚为由提起行政诉讼,明显不符合上述规定。
  其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六项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六)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从本案来看。公安机关未对其他人实行行政处罚,并不因此增加了你哥哥的义务、减少了你哥哥的权利,对你哥哥的权利义务并未产生实际影响,也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据此,你哥哥不能以此提起行政诉讼。当然,如果你哥哥对公安机关作出的拘留15天、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不服。还是可以就此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的。
  江西省兴国县人民法院法官 谢兼明
  
  遮挡了号牌的婚车也要受处罚吗?
  
  编辑同志:
  康某是一名小车司机,前不久,一朋友结婚时借用了他的车迎亲,并在前后号牌的位置上贴上“百年好合”、“花好月圆”等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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