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2008年第10期

公民权与阳光权

作者:吴学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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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报载,近日,居住在南京市翠屏东南小区的东南大学百余户教职员工心里很。是窝火:与他们居住只有一墙之隔的托乐嘉小区正在建盖15层的高层建筑,与其居住的住宅楼间距不到50米,如此严重侵犯了东南大学百余户教职员工的阳光权。除此以外,4幢院士楼也不同程度受到高层建筑影响,而即将入住的就包括齐康、钟训正两位建筑大师,对于毕生致力于科学规划的两位大师,晚年却遭遇阳光权尴尬,多少让人感到啼笑皆非。
  同样是在南京市,早在2002年底,江苏省检察院49名检察官以原告身份将南京市规划局告上法庭。起因缘于9年前,这49名江苏省检察院检察官入住三牌楼大街125号至137号两幢七层楼房,当时这两幢楼房前并无高层建筑,居家光线充足,但到了这年初,三幢高楼陆续在检察官们所居住的两幢宿舍楼前落成,造成他们居家的通风和采光受到妨碍。深谙法律的检察官们认为开发商侵犯了他们的采光权,而根源在于政府的主管部门没能依法行政。于是,他们联名以一纸行政诉状递到南京鼓楼区法院,要求法院依法撤销南京市规划局违法核发许可证的具体行政行为,
  2000年,山东青岛市发生的一起典型的挡光赔偿案,这年4、5月间,居住在青岛市燕儿岛路的15户居民,发现窗前正在修建的国泰公寓严重影响他们室内的采光,遂集体到市规划局和信访局反映,得到的答复是该建筑仅盖16层。但此后不久,建设方又向上盖起了17层。这又一次引起居民们的不满,并欲诉诸法律向建筑商讨要采光权。后经过市法律援助中心“148”从中斡旋,建设方与居民达成协议:国泰集团对被挡光的15户居民视严重程度分别给予2万元至14万元的补偿。最终这15户居民家家都拿到了建设方赔付的挡光赔偿金,
  近年来,越来越多的人在为自身的生存居住环境质量受到侵害而寻求法律帮助。应当说,市民从来就处于弱势地位,还要把政府部门和建筑商告上法庭则常常会感到底气不足,更何况是讨要采光权、通风权这样的官司,本来打起来心里就没有什么谱儿的。如今,许多公民对侵犯自身生存环境的不法行为不再只是发发牢骚,或者被动地等待政府来干预和处理了,而是对各种侵害自己环境权利的行为敢于说声“不”!有的甚至走上法庭,诉之于法律,与侵害者对簿公堂。尤其是公民因通风、采光条件受到影响,起诉房产商和规划部门的侵权诉案在各地层出不穷,屡见不鲜。在这类民告官案件中,违法审批、行政不作为往往成为公民起诉规划部门的主要诉由:当他们对行政判决结果不满意的时候,又会随之将房产商推向法院的民事被告席,对于此类因不满居住环境受到,不法破坏而诉于法律的案件,法律界人士为之起了个意味深长的名字:阳光权诉案。
  透过各地市民状告政府机关侵犯其环境权和居民向建筑商讨要采光权、通风权的案例,从中不难看出公民的环境权利意识正在觉醒。但现实情况是,阳光权诉案若想有一个圆满结局,仅凭法院司法审判是远远不够的。随着城市建设步伐的加快,公民的阳光权正遭遇维护和伸张的尴尬。一方面,政府规划、城建部门或是审批规划不尽合理,或是对违章建筑制止不力,待到违章建筑建成后再行补救却为时已晚,错过弥补的最佳时机;另一方面,房产商为了牟取暴利。对明知是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违章建筑,却仍在软磨硬抗,强行施工,只待房屋建成卖出后。钱一到手,溜之大吉,对日后可能发生的阳光权纠纷不管不顾。更为可怕的是,城建规划部门受利益驱动,经不住房产商的说情吃请,对违法违章建筑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只待房屋落成,木已成舟,任凭当事人诉诸法律,谅你法院也不可能轻易凭一纸判决就将违章建筑一拆了之。
  从司法审判本身来看,阳光权诉讼通常发生在事实成立之后,而在此之前,受害者面对正在或即将形成的侵权行为往往不够重视,甚至无动于衷,而法院也总是要等到既成事实后方可立案,从而耽误了在原告起诉前就将环境侵权行为消灭在萌芽状态之中的极好机会,,种种因素,使得阳光权诉案通过司法程序得以圆满解决的可能性变得微乎其微,可望而不可即。
  时下,尽管许多阳光权纠纷是通过诉讼形式获得解决的。但在司法实践中,阳光权诉案仍面临着两个方面的难题:一方面是界定侵害方和受害方在法律上的责任和权利较难。界定侵害方所负的法律责任,涉及侵害方在多大程度上负有赔偿责任,在多长时间内以何种方式进行赔偿的问题:界定受害方法律上的权利,涉及其在多大程度上有要求赔偿的权利,以及以何种方式获得赔偿。另一方面是环境损失和经济损失计量较难。通常情况下,受不良环境损害的受害人分布较广,且受害程度也不一样。这就给界定受害人及损失增加了难度,也使对环境损失进行评估成为新的课题。更重要的是,法院在审理阳光权诉案时不能搞“成份论”,应对各类主体做到一视同仁,平等对待。尤其是在环境责任的界定和赔偿方面,应该做到对法人、自然人以及国有、集体经济和内资外资企业同一个标准,不搞个别例外。
  正如南京东南大学教工住宅阳光权事件的当事者之一建筑大师钟训正所说,现在房地产商为了自身利益,往往会想方设法去更改原先的规划,出现这一情况的原因既有开发商不择手段牟利,更有政府有关部门对规划执行不力、行政不作为有关。因此,从强化行政管理看,必须从三个方面入手,一是进一步加强对规划行为的管理力度,公开政府规划审批环节,理顺公民申诉、复议等行政救济渠道,接受社会公众的全程监督;二是实行规划责任制,对因徇私舞弊或怠于行使职权造成损失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并由政府规划部门予以赔偿:三是加大对房产开发商的监管力度,严查违章建筑,对于一贯违法或侵害公民合法权益的,应取消其市场准入资格。此外,对于环境权遭受侵害的一方来说,应当注重提前量,把维权的着眼点放在事前预防上,而不应该把维权寄托在事后胜诉上。让法律充分发挥事前的预防和制止功效,而不能仅靠事后执行判决来发挥法律的威力。只有这样,公民的阳光权才有望走出尴尬的境地。
  
  (责编 金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