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2008年第8期

贫困县为什么出了个富裕书记

作者:卢国伟 范东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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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年5月21日,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原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人大副主任贾裕民腐败案作出一审宣判,以受贿罪、滥用职权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贾裕民有期徒刑十年,同案被告人丁宝茹因犯职务侵占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被告人李炳辉因犯滥用职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据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贾裕民的腐败行为均发生在他担任通辽市奈曼旗旗委书记期间。一个国家级贫困县的旗委书记,是如何走上被告席的?让我们透过南阳中级法院厚厚的一审刑事判决书,来看看这个旗委书记的堕落足迹。
  被告人贾裕民,1948年3月12日出生,大专学历。1998年6月10日被任命为通辽市奈曼旗旗委书记。
  1998年,原奈曼旗制瓶厂(国有企业)进行企业转制,因转制后存在职工安置、资金不足等问题,经理张某找贾裕民帮忙解决。贾裕民以其职务上的便利条件,为该公司协调了部分资金。2001年春节前,张某为了表示感谢,也为以后能继续得到贾的关照,到贾裕民办公室送给贾5000元。
  1999年,原奈曼旗食品公司(国有企业)进行企业转制,受到职工安置、资金不足等问题制约,原公司经理刘某自然想到了旗委书记贾裕民。贾裕民利用职权和影响,很快为该公司协调解决了资金不足等问题。2000年1月,刘某为了表示感谢,去贾裕民家送给贾10000元。
  2000年10月,原奈曼旗植物油厂(国有企业)进行二次转制,因企业存在产权不清、职工安置、资金不足等诸多问题,经理郑某请贾裕民帮忙,贾裕民利用其职权为该企业协调解决了产权不清、资金不足等问题。2001年11月,为感谢贾裕民对其企业的支持,郑某去贾裕民家里送给贾8000元。
  除了为改制企业解决问题外,旗委书记手中的人事安排权吸引着一些官员经常到贾裕民家中走动。对这些官员,贾裕民自然关照,而得到关照的官员也知恩图报,再次用金钱向贾裕民表示感谢。
  1998年11月份,包某想担任一个单位主任,让贾裕民帮忙。旗委常委会研究人事安排时,有人提出包某“虽然上下协调能力强,但工作有时粗”,贾裕民表态“包某工作有时是粗些,用人用长处,工作中要加强指导”。在贾裕民的表态下,常委会通过了对包某的任命。
  为了表示感谢,包某于1999年初,到贾裕民家送给贾2000元。2000年7、8月份,包某得知贾裕民将要到日本考察,为求以后继续得到贾裕民的重用,借机去贾裕民办公室送给贾5000元。
  据检察机关调查,先后有十余名领导干部为得到贾裕民的提拔和重用,在春节前后,分别去贾裕民家或办公室送给贾2000元、4000元、5000元、10000元不等的现金。
  庭审中。贾裕民对此辩解称下属工作人员给他送钱是逢年过节的“人情往来”,属于礼尚往来,不是受贿。
  公诉人员指出,礼尚往来和受贿有着本质的区别:其一,礼尚往来是双向的,正如俗语所说“有来无往非礼也”,有来有往、相互馈赠是礼尚往来的主要特征和实质表现。而受贿则是单向的,受贿人单方收受行贿人所送钱物。本案公诉机关认定的受贿事实中,只有贾裕民收受行贿人所送的现金,是行贿人单方向贾裕民“进贡”,贾裕民和行贿人之间“有来无往”,不存在相互馈赠的礼尚往来关系。其二,礼尚往来是平等双方基于亲情、友情的正常的人情往来,与职务、职权没有联系:而受贿的本质特征则是利用职务之便进行权钱交易。本案中,给贾裕民行贿的均是贾裕民的下属人员,这些行贿人利用逢年过节之机给贾裕民送钱,无一不是冲着贾裕民旗委书记的职务和职权有备而来,贾裕民对此也是心知肚明的。其三,礼尚往来有其当时当地的社会基础,符合当地的一般习俗。作为国家级贫困县的奈曼旗,当地逢年过节相互馈赠一般在200元至500元。而本案中,贾裕民接受下属人员所送的现金少则两、三千元,多则上万元,与奈曼旗当地的习俗相差甚远,已远远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标准。是典型的权钱交易的受贿犯罪行为。
  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是党和国家对领导干部的基本要求。然而,在贾裕民看来。人民的利益、国家的利益比不上朋友、战友的私利。
  说到这一点,不得不介绍贾裕民的两位亲密战友:一个是被告人李炳辉,比贾裕民小7岁,大学毕业,1998年10月至2004年2月任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奈曼旗副旗长,2004年2月任奈曼旗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可以说是贾裕民工作上的同事。另一个是被告人丁宝茹,女,大专毕业,原通辽市通宝土产日杂有限公司经理。因其丈夫与贾裕民是战友关系,生意上有什么事情自然而然地找贾裕民帮忙。
  1999年8月,丁宝茹得知深圳娜华兴电子有限公司欲订购2万吨玉米。就让丈夫找贾裕民帮助联系货源。碍于战友情面,贾裕民在知道奈曼旗粮食局局长曹云杰(另案处理)正组织人准备到内蒙商贸厅争取玉米出口指标的情况下,仍找到分管粮食工作的副旗长李炳辉和曹云杰,指使李炳辉与丁宝茹洽谈这笔生意。于是,曹云杰等人便放弃了到内蒙古自治区商贸厅争取玉米出口指标的安排。开始和丁宝茹联系商谈玉米销售问题。曹云杰遂按照贾裕民的指使,指令奈曼旗粮食局下属国有企业奈曼旗粮油购销公司具体代理此笔生意。因娜华兴公司表示以大额存单方式结算货款,奈曼旗粮油公司经理韩某与丁宝茹曾前往大额存单出具单位广东省海丰县城市信用社附城营业部考察大额存单的真伪,未发现该存单系在该营业部以贷定存虚开的情况。韩某将考察情况向李炳辉汇报后,李炳辉同意奈曼旗粮油公司签订合同。同年8月30日,丁宝茹以通辽市通宝土产日杂有限公司的名义同奈曼旗粮油购销公司与深圳娜华兴电子有限公司分别签订了两万吨玉米的收购、销售合同。
  1999年9月,从奈曼旗五家粮库调运的第一批5000吨玉米运抵福建厦门港后。因娜华兴公司陈金现等人欲将玉米在厦门低价倾销,厦门公安局水上分局怀疑其有诈骗嫌疑将玉米扣押。得知此情况后,贾裕民便安排李炳辉等人到海丰县再次考察大额存单真伪,安排丁宝茹等人到厦门处理粮食被扣事件。丁宝茹等人到厦门后。轻信了娜华兴公司陈金现等人对低价倾销的解释,经请示李炳辉后,同意厦门警方将所扣玉米放行,使该批玉米被娜华兴公司以低于进价在厦门全部倾销。李炳辉等人到海丰县调查。没有查看有关存单的手续,没有考察附城营业部的经营资质。也没有让其上级管理行出具有关证明。听信了附城营业部工作人员所说能兑付的一面之词,对大额存单能够兑付信以为真。随同考察的其他人员认为风险太大,建议李炳辉终止履行合同。但李炳辉、丁宝茹却认为有大额存单做担保,回收货款不成问题,同时又害怕不履行合同要承担高额违约金,就草拟了一份继续履行合同的情况报告,电传回奈曼旗。贾裕民收到传真后,召开书记临时碰头会,对存在的潜在风险和隐藏的骗局没有进行认真的分析研究,便电话指示李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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