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2007年第11期

风俗与法律的冲突

作者:天 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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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5年10月,家住湖南省辰溪县仙人湾瑶族乡龙呼溪村的村民曹云告别妻儿到广州打工。2006年1月,当打工大军纷纷返乡过春节时。为了节省回家的路费。曹云决定继续留在广州的建筑工地做工。因为舍不得那几块钱的电话费,曹云没有打电话给妻子唐萍,不知情的妻子唐萍与十多岁的儿子在家对远离家乡的曹云翘首期盼。
  直到大年初一的下午,曹云一直没有回来。正当唐萍心里忐忑不安之际,村主任突然找上门来,一见到唐萍,村主任就告诉了她一个不幸的消息:“唐萍啊,你可要挺住啊,刚才我接到电话,曹云不幸在建筑工地摔死了!”村主任的话无异于晴天霹雳将唐萍震懵了。唐萍一下子就哭得昏倒在地。在村主任的呼喊下,众乡邻才把唐萍抢救过来。
  35岁的唐萍一向身体不好。一年四季的医药费就是一笔大开支,加上儿子上学的费用,将这个家压得喘不过气来,为了改变家庭经济的困窘,曹云才不得已到广州打工。可如今,曹云却离开了这对母子,今后母子俩的生活成了大问题。
  在村主任的主持下,唐萍暂时从悲痛中走出来,她决定带着儿子与夫弟等人到广州办理索赔事宜。2006年2月1日,唐萍一行打点行装踏上了前往广州索赔的路途。
  到达广州后,由于是新春佳节,索赔事宜异常艰难。经过唐萍与夫弟十多天的努力与据理力争。业主一方终于在赔偿协议上签了字。唐萍拿到了丈夫的死亡赔偿金。2006年2月15日。唐萍带着丈夫的骨灰盒与死亡赔偿金踏上了回乡的路途。
  2006年2月16日17时许,唐萍三人在湖南省溆浦县大江口火车站下了火车后,眼看天快黑了。为了赶时间,唐萍等人决定抄近路从大江口码头乘船回家。恰巧码头边还停靠着一艘船。船主名叫汪桂英。家住辰溪县仙人湾瑶族乡炮台村。当时汪桂英与丈夫陈有正在船上等着有人坐船。于是唐萍与汪桂英商谈。决定租她的船回家并支付了50元的租船费给汪桂英。但是。唐萍没有将自己带着丈夫骨灰盒的事告诉汪桂英夫妇。
  18时许,当船行至离家不远的龙呼溪村码头准备靠岸时,听说唐萍索赔回家来了,一些关心她的邻居及村民纷纷来到码头。有一位邻居对唐萍喊道:“唐萍,曹云的骨灰盒带回来了没有?大伙儿正在你家里准备给他上灵位呢!”唐萍想都没想就回答道:“难为大伙费心了,骨灰盒在我手里呢!”说着就把手里的布袋扬了扬。
  哪想到,汪桂英听说自己船上竟然有骨灰盒时,突然大哭大喊起来:“你们为何要这样欺骗人?你们明明带着死人的骨灰。为何上船时不吱一声?”汪桂英边哭边叫丈夫陈有不要将船靠岸,陈有将船开至龙呼溪村码头对面的一个码头的河中央。任凭唐萍一行苦苦哀求,汪桂英与陈有就是不答应将船靠岸。
  汪桂英夫妇为何不准唐萍等人带着骨灰盒离开她的船呢?原来,汪桂英所在的村民中有个不成文的规矩,那就是不论行车或是驾船。如果承运装载死人的棺木或者骨灰盒之类的,一定不能隐瞒。而且在承运人同意后须支付承运人一定数额的礼金。并在承运车辆或船只上放鞭炮“压邪”,否则今后承运人的生意就会不顺。家里也就不吉利。因此,汪桂英夫妻俩认为唐萍等人欺骗了她,而且没按规矩办,于是执意不准唐萍等人带着骨灰盒离开她的船。
  随后,汪桂英提出条件:“你们的行为对我造成很大的伤害。你们得赔偿我20000元现金,否则,你们休想带着骨灰盒离开我的船。”看到妈妈唐萍与汪桂英夫妇据理力争,唐萍十多岁的儿子想到父亲刚死,现在又遇到这样的事,他忍不住害怕与伤心哭了起来,陈有看到孩子哭了,他对唐萍提出:“看在你儿子的面上,算了。只要你赔18000元钱。我把船也给你们算了!”
  好不容易通过索赔要回丈夫用生命换来的几万元钱,想不到遇见汪桂英狮子大开口,唐萍怎么也不同意,真要给他们这么多钱,今后她母子俩的日子该怎么过?因此,她只同意出几百元钱补偿给汪桂英夫妇。
  见唐萍不肯拿出这笔钱。汪桂英恼羞成怒:“你要是不赔20000元钱,我就把你丈夫的骨灰盒扔到河里去。”听说汪桂英要扔丈夫的骨灰盒,唐萍只得死死抱着丈夫的骨灰盒呆坐在船里。而夫弟曹元与汪桂英夫妇一个劲儿地周旋谈判。不管怎么说汪桂英就是死死守住怀抱骨灰盒的唐萍不准她走出船舱一步。
  见唐萍软硬不吃。汪桂英威胁说:“你今天要是不出钱,我就打电话叫我的一个在县里工作的亲戚喊人来把你们全捆起来。到时看你们出不出!”陈有则说:“不出钱,我现在就将船开回大江口码头,看到时谁能耐!”
  见汪桂英夫妇的威逼一步步升级,为了让丈夫的骨灰尽快入土为安,唐萍万般无奈只得同意先付给汪桂英夫妇现金10000元,余下的现金10000元让她上岸后到村里借。哪想到汪桂英却认为唐萍想使诈不同意。就在唐萍与夫弟及儿子被汪桂英夫妇虎视眈眈地威逼时,在龙呼溪村码头等候的唐萍的亲属及乡邻马上将这个突发情况向该村村干部作了反映。在村主任的带领下,唐萍的亲属及乡邻乘船赶至汪桂英夫妇的船上进行调解。村主任提出按当地风俗由唐萍给汪桂英夫妇1000元以下的红包并请道士到汪桂英的船上做法压邪,汪桂英夫妇仍然拒绝这个合乎农村习俗情理的建议。陈有则打电话给同村村民黄发等人赶到自己的船上,要黄发等人向唐萍索要18000元,夫妇俩同时守在船舱里不让唐萍离开船舱。见状,黄发等人即与赶来协调的村主任进行协商,村主任提出刚才提出来的意见。黄发等人也觉得合理。但是没有想到,汪桂英夫妇依然固执己见,汪桂英提出:“唐萍要么赔18000元。船归唐萍。我也不想开这船了,要么她至少赔8000元。船还是归我自己。”见汪桂英这样固执,黄发等人都忍不住对汪桂英进行责备,说她不应这样不顾后果。
  直至当晚1l时许。经黄发等人与村主任再次协商。唐萍也看到如果继续下去,丈夫的骨灰也不得上岸,于是被迫之下交了7180元现金给汪桂英夫妇,汪桂英夫妇这才将船靠岸。唐萍几人怀着极度悲痛的心情回到家里。
  将丈夫安葬后。对于自己被逼出了这笔钱,唐萍一直觉得非常冤。经过考虑,她向公安机关报了案。辰溪县公安局认为这是一起典型的并影响恶劣的敲诈勒索案件,于是公安局紧急立案,对犯罪嫌疑人汪桂英进行了逮捕。经过公安局初步查明,汪桂英将得到的赃款7180元除支付给黄发等人380元外,其余的全部挥霍一空。
  2006年9月26日。辰溪县人民法院对被告人汪桂英敲诈勒索一案进行一审判决:汪桂英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判决宣告后,汪桂英不服,向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她在上诉状上称,我夫妇二人收取唐萍7180元的赔偿款完全是因民事纠纷引起并经第三人调解的结果,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我们夫妇的要挟语言根本不能产生让被害人恐惧的结果。自己的行为不构成敲诈勒索罪,法院应当宣告自己无罪。
  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认真审理后认为:本案中,虽被害人唐萍等人租乘汪桂英夫妇的船时隐瞒了携带有唐萍之夫的骨灰盒的事实,有一定的过失,但被害人唐萍已支付了双方约定的租船费,且按当地承运此类物品几百元礼金的习俗,汪桂英夫妇的船装死人骨灰盒后,被害人唐萍只应支付给汪桂英夫妇数百元的礼金,并在汪桂英夫妇的船上放鞭炮“压邪”即可。但汪桂英却伙同其夫陈有以唐萍一行隐瞒了携带骨灰盒为由,趁机采取要挟、威逼的手段,先向被害人唐萍索要200007Z,,后又向唐萍索要18000元。当汪桂英之夫陈有邀请黄发等人与唐萍及所在村的村干部进行协商时,汪桂英并没有接受双方人员协商按照当地习俗处理的意见,直至被害人唐萍被迫交出现金7180元后,汪桂英才罢休。由此可见,汪桂英夫妇所勒索的钱财数额远高于当地习俗标准,主观上非法占有被害人唐萍钱财的故意明显,客观上汪桂英夫妇对被害人唐萍等人采取了要抉、威胁手段,并实施了索要钱财的行为,且所索钱财数额较大,因此汪桂英的行为符合敲诈勒索的特征,构成了敲诈勒索罪。汪桂英在上诉中所提出宣告其无罪的理由经审查与客观事实及法律规定不符。一审判决中以被害人唐萍在租乘汪桂英夫妇的船时隐瞒了携带骨灰盒的事实有一定过失,从而对汪桂英从轻判处有期徒刑是恰当的。
  2007年4月13日。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终审裁定:驳回被告人汪桂英的上诉,维持原判。
  
  (责编:向 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