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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钱减刑”对不对?

作者:严 峻 边 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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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中,被告人被判刑后,往往不愿对被害人进行民事赔偿,致使被害人的权益保护成为一纸空文。如今,一些司法机关经过摸索,开出了“刑事和解制度”的药方,提倡对民事部分进行调解,并对作出经济赔偿的被告人给予从轻处罚,这也是民间所传的“赔钱减刑”。这种做法经媒体披露后,引起争议。
  2007年4月8日,因过失致人死亡的潘洪军走出牢门。开始了新生。
  潘洪军的情况很特殊,虽然用刀将同伴捅死了。但他仅被法院判刑1年。按照法官们的说法,是刑事和解制度给了他尽快重新做人的机会。他要好好吸取教训。
  这一切还要从十多年前说起。
  潘洪军和初耀华同为老乡,家住吉林省长春市。两人关系很好,一同到北京打工,平时主要靠贩卖香烟为生。1993年11月,23岁的潘洪军与25岁的初耀华在北京市建国门外互相打闹,在此过程中,潘洪军不小心持小刀扎伤了初耀华。出事后。潘洪军赶紧将初耀华送往医院。然而,由于初耀华被刺穿左胸壁。伤及心脏。最终因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
  见同伴死亡,潘洪军非常害怕,迅速逃离了北京。
  案件发生后,死者的父母无法接受丧子之痛,要求严惩凶手。随后的十几年里,初耀华的父亲因悲痛,于2000年去世。初耀华的母亲经常到潘洪军家附近打探,她不明白,儿子怎么就被好伙伴潘洪军扎死了。
  潘洪军逃跑后,公安机关上网追逃。2006年4月8日,潘洪军潜逃近13年后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半个月后,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2006年8月16日。检察机关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将潘洪军诉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根据刑法规定,过失致人死亡,将面临最高刑期为7年的有期徒刑。但像这样的刑事案件,如果提起附带民事诉松,被告人往往存在判刑就不赔偿的心理,被害人一家往往落个人财两空。
  朝阳区法院刑事审判庭的臧德胜法官负责审理此案。他说,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要通知被害人亲属解决民事赔偿问题。初耀华的妈妈到北京后,要求严惩潘洪军。可潘洪军的哥哥一到法院就哭了,说潘洪军案发后。一家人的命运全改变了,潘洪军的妻子改嫁了,孩子靠学校减免学费上学,父亲也因生气几年前去世了。
  在这种情况下,主审法官就附带民事诉讼部分对双方进行调解。经苦口婆心劝说,潘洪军的哥哥把家里的房子变卖。将所得的12万元交给了初耀华的妈妈。随后。初耀华的妈妈对主审法官表示:这起案件发生后。毁了两个家庭。自己是受害人,潘洪军的孩子也是受害人。自己虽然从内心不能原谅潘洪军,但看在孩子的份上,希望法院能对他从轻处罚。
  于是,在双方达成和解的基础上,2006年9月1日,法院对潘洪军过失致人死亡一案从轻作出判决,判处潘洪军有期徒刑1年。
  主审法官说,案件判决后,双方当事人都很满意,初耀华的妈妈得到了相应补偿,解开了心结,双方的积怨也得以化解。如果不是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和解制度,潘洪军必将受到更加严厉的惩罚,而对方则很可能得不到相应赔偿。
  主审法官所说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和解制度,朝阳区法院自2005年10月就开始实施了,民间称之为“赔钱减刑”制度。这样的案例在全国还有很多。此前,“赔钱减刑”制度曾让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成了新闻焦点。因为东莞市两级法院在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的案件中。对民事部分进行调解,并对作出经济赔偿的被告人给予从轻处罚。
  有例为证。2005年11月1日,被告人王昌、赖刚、周建新因抢劫致被害人蔡某死亡。在检察机关提起刑事诉讼的同时。被害人的家属也提出了附带民事诉讼。
  被害人蔡某是家里唯一的劳动力,上有年近八十岁的母亲。下有正在读书的女儿,该案的发生直接导致这个家庭陷入困境,女儿面临失学……主审法官谢冠东了解到这些情况后,多次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细致的调解。
  经过不懈的努力,双方终于就民事赔偿达成一致的意见:被告人王昌家属先行赔偿原告5万元人民币。原告对此结果表示满意。同时被告人也对自己的行为作出深刻的忏悔。表示要痛改前非,并积极对被害方作出赔偿。获得被害方一定程度上的谅解。最后,法院依照法律对被告人王昌作出一定程度的从轻处罚。一审判处王昌死刑缓期执行。
  据了解,通过补偿被害人经济损失获得刑事减刑的判例。在东莞已超过30宗。
  对此,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陈斯解释说,一些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中,被害人亲属基于自身经济条件的考虑。主动与被告人进行赔偿协商,在得到被告人的赔偿后,与被告人达成谅解。并请求法院对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遇到这种情况,法院从化解社会矛盾,构建和谐关系,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角度使用法律时,最终体现法律的人文关怀。
  法院这一作法,经媒体报道后,引来不同的声音。
  首先是肯定的声音。一部分人认为,不少违法犯罪人员并非十恶不赦的坏人。他们也有善的一面,他们的家人也希望他们改过自新,法律上的从轻情节就是他们的希望。尤其是一些属于“激情犯罪”的人,事后都是非常悔恨的,很想补救被害人。如果被害人对此谅解。法律当然应该给他们一个机会。
  按照现行的诉讼制度。被害人所遭受的经济损失一般要等到诉讼结束后才有可能得到赔偿。在正常情况下,被害人最少也要等待3个月左右。而相当一部分被害人在遭受犯罪侵害后,失去经济来源,医疗费用没有着落。急需获得赔偿。因此,“赔钱减刑”的首要意义就在于能够切实维护被害人的利益,保障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得到及时充分的赔偿。
  但是,“赔钱减刑”也让很多人产生质疑:有钱人犯罪,是否可以因此赎罪,受到的处罚会比没钱人轻?经济赔偿就可以减轻惩罚?
  IT业者李西栎用气愤二字概括自己的感受。他说,我的邻居无照驾驶汽车撞死一个骑自行车的人,要坐牢。后来调解花光了他所有的钱,大概十几万,就没事了。这样看来,罪犯该接受什么样的惩罚决定因素就是钱。而不是事件本身,难道交不起钱就不给减刑?主动悔罪是可以装的,但减刑是真的,这就是问题所在,还是钱在作怪。
  企业会计杜青则担心,受害人的权利受到了同样的侵犯。但施害者接受的刑罚却因为金钱而有所区别。这是否与公平公正的原则相背离?是否会造成有钱人犯罪无法控制?
  相当一部分人认为,“赔钱减刑”有可能导致司法不公,可能助长司法腐败。
  郑州市人民检察院一位检察官提出疑问:“赔钱减刑”中,如何确保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不被滥用、不受金钱的腐蚀?如何识别被告人是不是真的痛改前非?被害人是真的谅解了被告人,还是迫于经济或者其他压力做出了妥协?权力导致腐败,也可能被滥用。公众最担心的就是一些法官与被告人相互勾结,以“赔钱减刑”做掩护进行权钱交易。
  这位检察官说,如果被告人故意转移或者隐瞒财产,然后向法官和被害人表示“同意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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