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2007年第5期

渎职即犯罪

作者:梁 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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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渎职犯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徇私舞弊,妨害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严重损失的行为。2006年,中国经济高速增长,然而事故频发。据统计,2006年全国共发生重特大事故2459起,死亡10898人。2007年的日历刚一揭开,仅1月份经媒体报道的矿难至少12起,死亡110人。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已查处案件的分析表明,几乎所有的矿难背后都隐藏着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失职等违法犯罪问题。事实表明,渎职犯罪形势日趋严重。
  为了加大对渎职侵权案件的查处力度,改变过去检察机关渎职侵权侦查机构设置不科学、名称不统一、力量配备弱化的状况,最高人民检察院决定,将全国各级检察院的渎职侵权侦查机构更名为反渎职侵权局。惩治和预防渎职侵权犯罪的部门在组织机构名称上“升格”,意味着反渎职侵权被提升到更加突出的位置。至2007年初北京市各级检察机关反渎职侵权局挂牌为止,全国已经有25个省级检察院成立了反渎职侵权局,有55.9%的州市院、40.5%的基层院成立了反渎职侵权局。最高人民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厅副厅长宋寒松说:“反渎职侵权局的成立,不只是‘改名’这么简单,它表明检察机关正努力建立‘上下一体,区域联动,指挥有力,协调高效’的反渎职侵权侦查办案一体化机制,加大了反渎职侵权工作力度。”
  有些人把渎职侵权称为“不揣腰包的腐败”。行为人虽未将国有资产中饱私囊,也未索贿受贿,但其玩忽职守的行为却给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带来重大损失,其危害与贪污贿赂犯罪相比,渎职侵权犯罪比贪污犯罪危害更大。据对1998年、1999年、2000年查处的案件比较分析:贪污贿赂犯罪平均的个案案值是25.8万元,而渎职犯罪平均个案案值是285万元。这仅就经济损失而言,还没有计算渎职犯罪给人民生命健康造成的重大损害后果。因此,检察机关将反腐败的矛头,由“揣腰包”领域扩大到“不揣腰包”领域,无疑是找准了腐败行为的根。
  一些官员一旦执掌重权,便把国家法律法规置之度外,无限扩大手中权力并随意滥用权力,以致动辄造成经济损失上千万元,甚至上亿元。以国土资源行业为例,在最近7年里,国家失去耕地一亿亩。国土资源部查处的土地违法案件一直居高不下。2006年1月至11月,全国立案7.74万件,涉案土地面积89.4万亩。土地违法问题大多都与地方官员失职渎职、滥用权力有关。
  有些官员官僚主义十分严重,成天高高在上,听汇报看材料,很少深入基层,深入实际,对基层工作不甚了了,整天浑浑噩噩。他们光有权力没有责任。近年来,全国矿难事故频发,爆炸此伏彼起,动辄死亡数十人上百人。这些地方政府官员将中央的三令五申当成耳边风,甚至把自己的职责置诸脑后。2006年11月25日,云南省富源县昌源煤矿发生瓦斯爆炸事故,造成32人遇难、28人受伤。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局长、国务院工作组组长赵铁锤,先后与富源县县长彭志能和分管副县长陈金林对话。然而,他们却一问三不知,就连国务院召开的安全电视电话会议,分管副县长都没有参加,何时召开的也不知道。有关人员感慨地说,他们那里不出事才叫怪!还有一些官员一生清廉,但却因玩忽职守给国家造成巨大损失。原云南省昆明市副市长平愚山,任职期间为官清廉,然而却因玩忽职守造成国家经济损失高达数亿元。检察机关没有查出他个人贪污受贿的行为。作为副市长,他的家庭摆设十分普通,与一般工薪阶层没有两样。在办公室同样没有查到任何值钱或是有价值的东西。检察机关侦查表明,在平愚山违法犯罪行为中,的确没有为个人谋取私利的行为存在。
  近年来,有些官员好大喜功,三分成绩说成七分,甚至把无说成有,不顾实际,不惜血本,营造政绩工程、形象工程,导致地方政府债台高筑,弄得民怨沸腾。他们利用手中的权力骗上级、骗媒体、骗公众。这样的渎职行为在官场已司空见惯。2006年9月下旬,国务院派出7个督查组分赴贵州、黑龙江、江西等7个省市,对当地“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的进展进行督查。在贵州省六盘水市,副市长叶大川向督查组表示:六盘水市中心城区空气质量常年稳定达到国家二级标准;全市境内没有任何煤化工企业;水源保护区也没有任何工业企业。但督查组在查访中却发现,六盘水野马寨发电厂未履行相关程序擅自开工建设投产;不少矿区存在水污染隐患,有些甚至已经污染了当地的饮用水源;全市焦化工厂竟有30家以上。身为副市长对国务院督查组隐瞒事实真相,徇私舞弊,已构成了严重的渎职行为。现实中,这类渎职官员大量存在,除了欺骗上级,在他们的“重要讲话”、“大会报告”和接受媒体采访时,恣意欺骗公众。然而这样的官员很少受到谴责。
  官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渎职侵权行为,轻则侵害公民权益,重则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当然是一种严重的犯罪。但是,此类官员犯罪后始终不被追究的现象普遍存在,这不能不令人深思。如今,与严峻的渎职犯罪形势不相协调的是,反渎职侵权工作在发现、查办、惩处犯罪方面面临着太多阻力。在这场博弈中,有时法律也显得苍白无力。
  一些人认为,渎职官员本身不存在贪污、受贿等私心,只是由于工作“疏忽”而“犯事”。因为社会普遍存在着同情心,形成了对渎职侵权的保护墙,一些渎职侵权案件便在大家的保护之下而不被发现。2007年初,国家环保总局监察局副局长熊跃辉到湖北省潜江市督查环保工作,在督查中发现,一些地方环保局帮助地方政府和企业弄虚作假,隐瞒污染真相,欺骗国家环保总局。熊跃辉“恨铁不成钢”,当众戳穿了地方环保官员的谎言。渎职侵权犯罪具有极大的隐蔽性,需细查深挖,方能找到一些蛛丝马迹。就查办事故涉及的渎职犯罪来说,如果检察机关无法介入事故调查,其背后的渎职失职就很难被发现,如果行政部门不主动移交涉嫌渎职案件,就更增加了发现的难度。猫和老鼠结成联盟,串通一气,共同徇私舞弊,检察机关纵然有天大的本领也难以发现他们的渎职侵权行为。
  对一个涉嫌渎职的官员特别是较高级别的官员是否进行追诉,有时并不完全由司法机关决定,而是由当地政府说了算。查处渎职犯罪往往受到方方面面的干扰,官场的关系网把渎职侵权的案件包裹得严严实实。据山西省人大执法检查组发布的数据,“十五”期间,山西环境问题严重,11个省辖市的空气质量均达不到国家规定的适合人居环境的最低标准;26条主要河流中,近九成断面受污染;煤矸石每年新增4000万吨,占用和损毁土地2万公顷以上;全省有1158个项目未经环保审批就开建……然而,近年来山西因环保不力而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官员几乎为零,最多是“叫停项目”、“经济处罚”。官官相护的潜规则,把渎职侵权犯罪大事化小,小事化了。“不拿违法当违法,不拿犯罪当犯罪”,渎职侵权案件事实上发案率高,而实际上查办率低。
  我国长达两千年的“刑不上大夫,礼不下庶人”的封建专制主义传统法律文化至今仍然深深地根植于很多人的头脑中。在当权者心中,“法自权出,权大于法”、“官贵民贱”、“法治即治民”、“法从于政,领导个人至上”等荒谬观念仍有一定市场,因而官员渎职犯罪多数未受到法律追究;有些即使追究了也是轻描淡写,避重就轻。板子不打屁股打板凳,听起来很响,其实不伤皮肉。2006年5月,山西省左云县发生特大透水事故,造成56名矿工死亡。事故发生后,有关人员瞒报,导致最佳救援时间被错过;在有关人员包庇下,犯罪分子远遁内蒙古。这是一起极其严重的渎职犯罪,可处理结果怎样呢?2006年底,法院对12名责任人宣判,9人被判缓刑,3人被判免于刑事处罚——失职渎职的12名官员竟无一人领到实刑。这样的结局出人意料,而在官场却属于“情理之中”。
  渎职侵权犯罪危害巨大,已引起了国家高层及全社会的警觉与重视。一些官员虽然没有把钱装进自己的腰包,由于他们玩忽职守,甚至滥用权力,后果极为严重。从近年查办的渎职侵权犯罪案件来看,背后往往隐藏着索贿受贿等腐败行为。因此,反渎职侵权必须重拳出击,从根本上治理渎职侵权犯罪的发生。检察机关提前介入对重大事故的调查,追查事故背后的渎职行为,同时要求行政部门主动移交涉嫌渎职案件,积极支持检察机关查处官员渎职侵权行为。对渎职侵权者仅仅轻描淡写地进行行政处分是不够的。同时,健全行政权力监督制约体系,纪检、监察、检察等部门由单纯的事后监督转变为包括事前、事中、事后监督在内的全过程控制,以使这三个环节相互衔接,构成一个有机整体而充分发挥其预防、矫正和补救功能。●
  (责编:金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