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2007年第5期

网络呼唤立法

作者:胡建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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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随着网络不断融入平民的日常生活,以网络财产为核心的网络纠纷大量涌现,新类型的社会关系随之产生。然而,我国调整网络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很不完备,特别是关于网络财产的法律规定目前尚属空白,无法满足网络的发展需要。网络财产立法势在必行。
  
  一
  
  网络财产是网络出现后产生的一种新生事物。对于现实社会来说,网络财产只是观念上的物,它与传统的财产观念截然不同,是虚拟的物品,只存在于网络环境中,如网络游戏中的“屠龙刀”,在游戏中威力无比,而对现实世界却没有任何刀的作用和意义,可以说是不存在的。网络财产的物理形式只是网络服务器中的数据和资料。虽然是虚拟的,但能够在网络以外的现实世界进行交易,具有价值和使用价值的属性。对于现实的财产来说,网络财产不可思议,它不能在现实世界中使用,却能满足现实世界中的人在网络虚拟空间活动的需要,而且能在现实世界中进行交易。网络财产的表现形式主要有两种:
  一种是特定网络游戏的玩家资料,即玩家在进行网络游戏过程中所使用的游戏人物和游戏装备。网络游戏中,网络游戏运营商提供了一个虚拟的场所,供众多玩家进行游戏。在这个场所中,玩家注册一个账号,代表一个或多个游戏中的虚拟角色,玩家控制的虚拟角色按照各个玩家不同的意愿进行活动,完成各种任务,如消灭妖怪、寻找宝物,并可以不断升级虚拟角色的身份,获得虚拟装备和财物。这些游戏中的人物账号和属于游戏人物的装备就是网络财产。
  网络财产的另一种表现形式是特定软件的用户资料。主要是指网站给网络用户提供的通讯服务载体,例如即时通讯软件QQ、ICQ电子邮箱。全球范围的即时通讯软件ICQ和中国本土的通讯软件腾讯QQ注册用户数目惊人,利用这种软件,可以和其他同时在线的网民互通信息,也可以给不在线的网民留言。所以,网民视QQ、ICQ为财产。
  上述两种网络财产中,网络游戏玩家的财产是目前网络财产最为典型和普遍的表现形式。自1999年网络游戏在中国登陆以来,以网络游戏为代表的数字娱乐产业在中国快速发展,并迅速成为经济增长点,受到了商家的广泛注意和利用,网络财产这个概念随之出现,并不断被人接受和重视。在这个庞大的产业中,游戏中的装备、虚拟人等成为网络财产的核心内容,追求游戏升级和游戏中虚拟人物的高级装备本身,已成为游戏消费者参与游戏的一个主要目的,于是有的玩家为了追求高级装备,心甘情愿地用金钱向他人购买,随之出现了现实世界中的网络财产的交换市场,虚拟财产买卖在现实世界大量存在,一些虚拟物品在交易中已形成了相对稳定的价值。例如在《传奇》游戏中,一个“传送戒指”高达人民币4万元,“圣站套装”的价格也在1200元以上。
  
  二
  
  2003年2月17日下午,河北游戏玩家李宏晨登陆“红月”游戏时意外发现,自己创建的一个人物“冰雪凝霜”的所有装备不翼而飞,其中包括3个头盔、1个战刀、2个靴子等虚拟物品。而丢失这个装备意味着游戏很难继续进行。此后“红月”游戏的经营商北极冰公司又删除了李宏晨在游戏中的另一个人物“国家主席”的所有装备,理由是该角色是“拥有大量复制物品的玩家”。李宏晨与北极冰公司交涉无果后诉至法院,要求北极冰公司恢复以上虚拟人物及装备,并要求赔偿精神损害10万元。2003年12月18日,北京市朝阳区法院对该案作出判决,被告北极冰公司恢复原告李宏晨在网络游戏“红月”丢失的虚拟装备,并返还原告购买105张暴吉卡的价款420元,赔偿交通费等各类费用1140元,驳回原告李宏晨的其他诉讼请求。法院的判决理由是,双方形成了消费者与服务者的关系,被告在安全保障方面存在欠缺,应对原告网络物品的丢失承担保障不力的责任。
  李宏晨诉北极冰公司一案成为我国首例网络财产纠纷案。此后,网络财产纠纷大量涌现。较为典型的是陈某诉广州光通通信公司案。
  原告陈某为热门网络游戏《传奇3》的玩家。2003年,原告通过会员注册和购买缴费卡的方式,与广州光通通信公司建立网络游戏服务关系后,一直在家中上网参与该网络游戏。2004年2月下旬,原告在“打怪”中偶然捡到一枚“降妖伏魔戒指”,当时未发现属性异常。但原告将其放入游戏仓库后再次取出时,发现其属性已大大变异。原告使用的游戏角色在使用该“魔戒”后,威力超常,杀戮力激增,因此有其他玩家向网管举报,怀疑为非法道具。该游戏中国地区运营商广州光通通信发展有限公司,即该案的被告,认定该“戒指”为非法物品,并根据《用户服务条款》与《违规行家处罚规则》,在未通知原告的情况下,自行删除了该“戒指”,同时封停原告的游戏账号10天。后在与原告交涉下,被告在三天后恢复了原告的账户,但其装备库中的该“戒指”已被删除,同时被告也未对封停账号及相关损失做出补偿。原告因此将被告广州光通公司告上法院。杭州市西湖区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在与被告建立游戏服务合同关系后,其在游戏过程中所得的虚拟财产应受法律保护,被告在不能证明原告“戒指”是在原告使用外挂导致服务器紊乱的情况下产生,又在无合同依据的情况下,未通知原告即采取封停账号、删除“戒指”的方式,显然侵犯了原告的合同权利,属违约行为。因此,法院判决被告为原告恢复“降妖伏魔戒指”一只,并打入500万传奇币,同时赔偿原告相关损失51.37元。
  除了玩家与服务商之间的纠纷之外,玩家与第三人的网络财产纠纷更为常见,有的还由此引发刑事案件。高中生王某迷恋上了网络游戏《传奇》,却总被一个“魔法师”级的高手欺负。王某找来了自己的同班同学张某,两人联合也不是“魔法师”的对手。张某经过多方打听才知道,这个“魔法师”级的人物原来也是他所认识的一个高中同学叫刘一伟(化名)。张某与王某商量后,决定抢走刘一伟的账号和密码。2004年12月3日,张某在其家中召集了王某、赵某、孙某等5人,张某提出由王某带着其他4人去抢刘一伟的账号和密码,自己因和刘一伟相识怕被认出而到游戏厅等候修改密码。2004年12月4日上午,王某带着赵某、孙某等4人等候在刘一伟上学的校门口。中午放学时,5人将刘一伟带到偏僻处团团围住,并逼他说出自己“传奇”游戏卡账号和密码。王某得到账号和密码后,用孙某的小灵通告知等候在网吧内的张某。张某随即进入刘一伟的游戏并将密码改为“1111”。公安机关接到刘一伟的报案,于案发当天将6人抓获。郑州市二七区法院审理认为,6被告人抢走的游戏账号虽然只值35元,但在虚拟世界里却属于一种无形资产。6被告人事前预谋抢劫游戏账号犯意明确,并参与完成了全部犯罪过程,用暴力手段强行获取账号及密码,并通过修改密码的方式达到了占有被害人充值卡及游戏装备的目的,符合《刑法》关于抢劫罪的构成要件,6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但6被告人犯罪情节、作案手段及社会危害性均相对轻微,且系初犯,主观恶性不大,认罪态度好,并有悔罪表现,决定对6被告人免予刑事处罚。
  2004年8月,网易公司举行“大话西游”两周年庆典活动。公关公司聘请小凡(化名)担任庆典活动的会务人员。小凡在接待参加庆典活动的玩家时以工作人员的身份拿走了玩家个人资料30多张。随后,他伪造玩家身份证22张,将假身份证复印件传真至网易公司,以安全码被盗为由骗取网易公司修改被害人的安全码,随后用网易公司发回的新安全码登录。小凡在各地网吧共盗得“玉狐狸”“飞天”等多个游戏玩家的账号及装备,从中获利近4000元。2005年1月9日,小凡涉嫌盗窃罪被羁押,2月8日被逮捕,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小凡犯盗窃罪,提起公诉。广州市天河区法院认为,虚拟装备具有现实的财产属性,属于盗窃罪的调整对象,且盗窃数额达到定罪标准,因此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小凡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罪行,有悔罪表现,酌情从轻处罚,法院遂判决单处罚金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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