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2007年第4期

婚外生子归谁?

作者:叶浸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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咽得下这口气。4月27日,夫妻俩一纸诉状递到法院,向吴志奇讨要马海国的抚养权。
  受理案件后,审理法官深感此案棘手。因为以往因婚外生子引起的官司中,要么孩子的父亲单身,要么孩子的母亲单身,而且孩子一生下来就只跟一方生活,孩子跟谁生活容易断定。在这类官司中,争子的情况也几乎没有,基本上都是带着孩子的一方向对方讨要抚养费。此案是各有家庭的双方同居生下孩子,并共同抚养了一段时间,双方分手后,都争夺孩子的抚养权,这还是头一回遇到。两个家庭,哪个更适合抚养孩子?
  按照民事官司先调解的原则,办案法官召集双方家庭到法院进行协商。调解中,双方夫妻的观点都是不容置疑的一致,都表示要抚养孩子。说到理由,李秀平说,吴志奇当初承诺给她买房子,但一直没有兑现,是他“违约”在前,要怪就怪他自己不讲信用。她认为,马海国是她与吴志奇两人生的,凭什么他一人独霸孩子,而且孩子现在还小,离不开她的哺育和照顾。
  吴志奇表示,他从来没对李秀平承诺过什么,当初两人有了感情才住在一起,生下孩子是两人感情的结晶,并没有什么条件。他认为,他家抚养小孩的条件要比李秀平家好,吴笛应由他抚养。
  调解不成,法官只得宣布开庭审理。5月16日,法庭开庭审理此案。这一天,在法官的要求下,吴志奇将孩子抱来法庭。两个月不见儿子了,李秀平一眼看到孩子,激动得难以自抑,一把抱过孩子泣不成声。
  “吴志奇和李秀平,你们婚外生子的行为违反了我国的婚姻法,也违反了中华民族传统伦理道德,伤害了你们的配偶,伤害了你们的子女,应受到社会的谴责。你们两个虽是孩子的生母生父,但分属两个家庭,这注定孩子只能由一方来抚养。孩子是无辜的,必须从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考虑,找一个妥善的处理办法,解决孩子的抚养问题。”法官开庭时说。
  双方在法庭上展开了激烈的争辩。李秀平说孩子应由她抚养:“孩子幼小,离不开母亲哺育和照顾。我辛辛苦苦把孩子生下来,我有能力把孩子养大。”
  吴志奇认为幼儿期的孩子归哪一方抚养应以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为原则加以确定,他洋洋洒洒地向法庭提出了孩子归他抚养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的9条理由,他说:
  “我家的生活条件比原告好,有一栋二层半砖混结构楼房和每月不低于3000元的经营收入;原告住在偏僻乡村,而我家住在镇上,旁边就是幼儿园,不远处就是学校.有利于孩子的上学受教育;而且我的家人,除了我妻子的文化程度为初中文化水平外,其余的均是中专文化水平以上,本人还有大专文化水平,而原告及其丈夫仅有小学文化水平,原告家庭成员的低文化素质不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
  “按照当地农村的风俗习惯,孩子如果由原告抚养,原告的家庭成员和当地村民会给小孩子带来双重歧视,严重影响孩子的健康成长;孩子已在我家生活了两个月,两个月来,孩子与我的家人已建立了很好的感情,我妻子已向法庭递了保证书,保证对孩子好……”
  他还说:“原告是一个好吃懒做的人,其与被告同居生活的动机是为了让被告为其在南宁市买一幢楼房,原告并且多次虚构事实骗取被告钱物。所以,原告这样低的道德品质不适合担当孩子的抚养和教育责任;原告背着丈夫与被告非法生育孩子,证明了原告夫妻的关系已经存在问题,孩子由原告抚养;将进一步激化原告夫妻双方的矛盾。随着原告夫妻矛盾的恶化,孩子将成为原告夫妻关系恶化的牺牲品。危及孩子的健康成长……综上所述,被告抚养孩子的条件比原告好,孩子应由被告抚养,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李秀平的代理人认为,并不是家庭条件好就能把孩子养好。孩子才14个月大,需要生母的细心照顾,这是谁也无法替代的。等孩子大了,如果他愿意跟哪一方,到时可以再协商,但目前必须由他的母亲抚养。
  吴志奇的代理人说,李秀平夫妻已经有一个儿子了,而吴志奇夫妻只有两个女儿,他们更渴望一个男孩,也会更关心孩子。从社会现实情况和民间传统观念来看,男孩在生父家生活,受到的社会歧视会少一些,会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
  法庭审理后认为,原、被告生育的小孩现在还未满2周岁,年龄尚幼,其身心健康成长离不开母亲的哺育和抚养,除母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或者母方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的;或因其他原因,子女无法随母亲生活等情形以外。所以,原告提出的要求对小孩行使抚养权,于法有据,法院应予支持。被告无法提供证据证明小孩不宜由原告抚养的情形,所以,被告提出的其对小孩抚养的条件比原告好而要求由其抚养小孩的辩称,证据不充分,也无法律依据,法院不予采纳。7月27日,江南区法院作出判决,原、被告生育的小孩由李秀平一家抚养。
  对这个结果,吴志奇自是无比的失望,因为是他才最想生、最想抚养这个男孩。他本来以为他家境好,是能胜诉的最重要筹码。如今一切算盘都打错了,听到判决后,他当即表示,“要上诉,一定要上诉!”
  
  天津市光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刘剑点评:
  这个案子是比较特殊的非婚生子抚养权纠纷。我国《婚姻法》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也就是说,本案中吴笛所享有的权利从法律的角度上来看和其他孩子并无不同。法庭在判决吴笛的抚养权归属时,同样要依据离婚子女抚养权的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1993年11月3日颁发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一条规定:“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如果母亲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也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婚姻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离婚后,哺乳期间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具体情况判决。”结合上述法律规定来看本案的具体情形,吴笛尚不足两周岁,显然与母亲生活,能得到更周到的照顾,而且李秀平没有法律明确规定的不宜于抚养子女的特定情形,因此法院最终判决由李秀平抚养吴笛是合理合法的。当然,李秀平的经济条件不如吴志奇,但是,每个为人父母者都会赞同这样一个观点,经济条件对于孩子的健康成长并不是决定性因素。吴志奇已经年过五旬,无论从心理学的角度还是生理学的角度,应该说,李秀平都比他更适合抚养一个一周岁多的孩子。
  不能不指出的是,无论由谁抚养,恐怕吴笛的成长都会面临着社会歧视,这是摆脱不了的,始作俑者就是这对糊涂的父母,因此在道德的审判庭上,应该说,李秀平和吴志奇都是被告,没有胜家。
  
  (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谢绝转载、摘编、上网)
  (责编:乌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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