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2006年第11期

为英雄儿子正名母爱泣血

作者:罗 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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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实上,肖志莲频繁四处告状,已经引起了西安相关单位的重视,也给兴庆路派出所增加了很大的压力,促使兴庆路派出所改变态度。2003年8月20日,也就是王峰死亡7个多月之后,兴庆路派出所向碑林区政法委呈报了《呈请对王峰同志报“见义勇为先进个人”的报告》。在这份报告中,兴庆路派出所写道:“卢某和王峰结伴同行……王峰同志欲上前协助民警制止歹徒暴行,也被歹徒用砖块打击头部,当场死亡。”虽然还在否认王峰曾为救卢某与歹徒搏斗的行为,但立场已起了根本性的变化。
  西安市公安局对此事也十分重视,于2004年3月11日成立了以办公室主任钱百运为组长的联合调查组,对“1·18”伤害案特别是王峰在该案中的表现做进一步调查取证,证实王峰确有协助民警卢某制止歹徒暴行和奋不顾身与歹徒搏斗的行为。西安市碑林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办公室据此向西安市见义勇为协会呈报了《关于申报王峰同志为见义勇为先进个人的报告》。2004年6月24日,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政府授予王峰见义勇为先进个人称号。
  
  四
  
  王峰被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政府授予见义勇为先进个人称号,已经是肯定了王峰的行为。王峰如九泉下有知,也应该知足了,肖志莲也应该知足吧。可她不。肖志莲虽然只有初中毕业,但在为儿子讨说法的一年多里,对相关法规已烂熟于心,对陕西省的地方法规也了如指掌。2004年1月1日起施行的《陕西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中的第3章第12条中明文规定:
  见义勇为事迹特别突出,有较大贡献的,由市级人民政府依法授予荣誉称号,颁发奖章和荣誉证书,给予二万元以上奖金,在全市范围内公开表彰;
  见义勇为事迹突出,在本县(市、区)有较大影响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依法授予荣誉称号,颁发奖章和荣誉证书,给予五千元以上奖金,在全县(市、区)范围内公开表彰。
  毫无疑问,西安市是根据第3章第12条中的规定,由碑林区人民政府授予王峰见义勇为先进个人称号的。肖志莲认为,儿子王峰完全够得上市级见义勇为先进个人。她只认准一条:我的儿子去救警察,警察得救了,我的儿子把命都献出来了,难道事迹不是特别突出?还没有较大贡献?有什么比一个人的生命更重要呢?肖志莲就继续去西安,找有关单位要说法。十堰市信访局等有关单位也多次和西安交涉。
  2004年12月23日晚,已回到家中的肖志莲接到街办的电话,让她第二天一大早去居委会等着,和市信访局的同志一起去西安。肖志莲当时就想,肯定是儿子的事情有了新进展了。果然,第二天和信访局的同志一见面,大家就告诉她,王峰已被西安市追授为见义勇为先进个人,要召开表彰会!
  2004年12月24日,肖志莲和信访局一行数人抵达西安。当天下午,西安市委、市政府举行了追授王峰西安市见义勇为先进分子荣誉称号表彰大会。西安市市委秘书长郭学民宣读了《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追授王峰同志西安市见义勇为荣誉称号的决定》,西安市市长孙清云向肖志莲颁发见义勇为先进分子证书和5万元奖金。手捧着大红镏金荣誉证书,肖志莲再一次流下了热泪。不过这一次是喜悦的泪水。在心里。她默默地对死去了的儿子说:“儿呀,妈终于为你讨到了说法!”
  儿子已被正名,肖志莲还没有停下来的念头。她认为,凶手在大街上打死自己的儿子,就应该杀人偿命,而且,凶手还应该对她进行赔偿。为了督促西安有关方面公正执法,肖志莲又多次远赴西安。2005年10月18日,记者再次与她联系时,她还在西安讨说法。我们有理由相信,她终会有如愿以偿的那一天!
  责编:大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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