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2006年第10期

我能不能得到初恋女友的遗物?等

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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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能不能得到初恋女友的遗物?
  
  编辑同志:
  我曾经有一个初恋女友。因种种原因我们未能走到一起。后来我们不再常见面。但彼此仍然存留着过去那段美好回忆。非常不幸的是,她得了不治之症。很快去世了。听说她留有一封遗书,里面提到想把保留着的与我过去的书信赠给我留念,还有一个价值5000元的心型带宝石的胸饰也赠我留念。但她的家人说这是她的遗产。应由家人继承。我并不想图她的财产,只是觉得该保留她的一份心意。希望请懂法律的专家帮我解答一下,如果我提出这个要求是否违背法律的有关规定?
  读者 商辛
  
  商辛读者:
  你好。除了对你表示同情之外,对你已故女友在遗书中提出将书信和价值5000元胸饰赠给你留念的法律问题解答如下:
  首先。书信和胸饰属于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符合继承法中规定的你初恋女友死亡时的遗产范围;其次,遗书中如果提出遗产处理的嘱托事项。遗书的相关事项即构成遗嘱。《继承法》第十六条规定,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因此,你初恋女友在遗书中将书信和胸饰赠给你留念,完全符合继承法关于遗赠的规定。你的主体资格属于受遗赠人。
  根据遗嘱和遗赠优于法定继承的继承法原则。你已故女友的家人对她的遗赠应当予以充分尊重。并从满足死者的遗愿出发,将有关书信和胸饰交到你的手中。而不允许按照法定继承的方式处理有关书信和胸饰。
  应当指出的是,遗书是你听说的,你手中并不掌握相关的证据。_如果你提出要求而她的家人并不配合。不履行死者的遗赠;或者既拒绝履行,又不提供证据,那么你的要求尽管在实体上是合法正当的,但从法定程序上是很难实现的。
  建议你做到以下两条:
  一是通过和她的家人熟悉的亲友与她的家人_进行充分沟通,争取在非诉讼的范围内解决此事,二是以适当的方式取得遗书。这样,如果促成遗愿实现。大家功德圆满。而一旦非讼无果,你可以在取得证据的前提下,向她的家人提起诉讼解决,你的要求才有可能实现。
  天津金久煦律师事务所律师 余 楚
  法律咨询电话:13920297898
  
  村委会修路致使雨水流入我家是否侵害了我的相邻权?
  
  编辑向志:
  我家门前横街雨后经常积水,为了解决排水问题,也为了人车行走方便,村委会计划修一条从横街路南侧通往公路边排水沟的水泥路。不料修完路后。新修的路面高,不能起排水作用,反而导致雨水都灌进了我家院子里,严重威胁着坯砖结构的我的住房安全。村委会曾答应返工。将路面降低,但至今未能兑现。请问,村委会这样做是否侵害了我的相邻权7应不应该解决排水问题,解除对我家房屋安全的威胁?
  河北读者李老年
  
  李老年读者:
  你好。村委会修水泥路,本来是件利村利民的好事,其目的之一是为了解决排水问题。但从法律后果看,其行为不仅起不到排水作用。反而导致雨水淹灌你家院子,严重威胁你家的住宅安全,这就成为一件村委会应当承担民事侵权责任的怪事。
  住宅是你的合法财产,是受法律保护的。根据《良法通则》第七十五条规定。你家的住宅,是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破坏的。
  《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是关于相邻权的规定。即: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排水。是重要的相邻关系问题。
  作为一种民事主体,村委会不但在相关行为和法律后果之间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而且具有不顾及你家的住宅安全的主观过错。
  村委会修路,无论是在设计或者施工上存在任何瑕疵或者缺陷。只要对你家的住宅造成了损害或者对你的财产和人身权利保护构成重大隐患,都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侵权责任。这一责任是不可推卸的。其中:
  如果对你家的住宅造成破坏的,村委会应当承担消除危险。恢复原状和赔偿责任;而作为相邻方责任人。如果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村委会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因此,村委会的相关做法,侵害了你的财产权和相邻权。你有权利要求村委会消除危险,排除妨碍,解决排水问题。天津金久煦律师事务所律师 段炼
  法律咨询电话:15902235705
  
  无辜的买车人利益该如何追究造成损失者的责任?
  
  编辑同志:
  2005年,张明将自己所有的一辆轿车作为抵押物向银行贷了款。办理了登记手续并进行了公证。后张明伪造行驶证等有关车辆证件,骗过车辆登记机关又一次在车辆管理机关办理了登记,然后,张明依照汽车买卖程序将该车转让给外地某车辆交易市场,后该车辆又被我朋友刘强买回。2006年张明案发被公安机关抓获,但是。张明已将银行贷款以及卖车款挥霍一空,无法归还贷款。现银行依据公证的手续向法院申请执行该车。人民法院作出裁定并找到刘强。要求将该车带回拍卖以实现银行抵押权。我朋友刘强在此事中完全是无辜的,请问该如何保护他的利益?张明是罪魁祸首。又该如何追究他的责任?
  读者高伟
  高伟读者:
  你提的问题涉及好几方面。首先要解决的是你朋友刘强该怎么办。他买了这辆车,而这车又是以伪造手续登记的,他还能拥有对该车的所有权吗?我们认为:刘强是在汽车交易市场上购买的汽车。虽然该车的行驶证等是伪造的。但经过了车管部门的依法登记,因此刘强完全有理由相信他所购汽车及手续是合法的。这就是登记的公信力。《根据民法》善意取得原理,不管刘强买到的汽车是否合法(即使是被盗的),刘强都应当依法取得该车的所有权。但是这件事复杂性在于银行已经事先在该车上设定并办理了合法的抵押手续。所以,银行对该车拥有优先受偿权。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解释第六十七条:“抵押权存续期间。抵押人转让抵押物未通知抵押权人或者未告知受让人的。如果抵押物已经登记的。抵押权人仍可以行使抵押权;取得抵押物所有权的受让人。可以代替债务人清偿其全部债务,使抵押权消灭。受让人清偿债务后可以向抵押人追偿”的规定,刘强应当先将张明欠银行的债务清偿。然后再找张明追偿替其偿还的贷款,这样刘强才能正常支配使用该车。按照目前张明的情况恐怕刘强不一定会同意以这种方式解决。但是根据物权优先债权的法律规定,银行是一定会主张自己权利的。协商不成就只好走法律程序了。
  再说张明,他伪造了车辆相关证明。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也未通知受让人。将车转让。其行为损害了银行和受让人的利益。我们认为张明的行为可以定性为诈骗罪。因为张明伪造手续骗取车辆登记机关进行车辆登记,使刘强支付对价后得到的是一辆所有权有瑕疵的车。而银行在实现抵押权后,刘强将遭受无法弥补的损失,其财产所有权遭到严重破坏。张明隐瞒车辆已抵押的情况,骗取购买人的对价并挥霍一空,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目的非常明显。且数额较大,他的行为已构成了诈骗罪。刘强可以在公诉机关追究张明刑事责任的同时提出附带民事赔偿的要求以保护自己的权益。
  击水律师事务所律师 赵越 王丽芳
  法律咨询电话:13682021188
  
  丈夫变为女人身,我们还用离婚吗?
  
  编辑同志:
  我和李某经人介绍于2000年登记结婚。婚后第二年我发现李某经常偷着穿我的女装、三角裤、胸罩,涂脂抹粉,模仿女性的各种行为举止。后来经权威医疗机构确诊他患有“易性病”。李某发病时烦躁不安。甚至自残。到去年,李某衣着、举止、爱好、志向都出现异性化。回避人群,且不进澡堂、公厕。为了缓解内心冲突,他持续渴望改变自己的性别。看他每天活得人不人鬼不鬼,如同一具行尸走肉般备受灵魂的折磨,我也积极为他筹措手术费用。去年下半年。李某在一家大医院做了变性手术,并于今年4月在公安机关办理姓名、性别、身份证变更登记。前些日子。我和李某商量我们的婚姻问题,内心充满内疚、悔恨的她说现在我们两个都是女人。已经不存在婚姻关系。我可以随时与他人结婚。请问,丈夫变为女人身,我们还用离婚吗?
  读者高玲
  高玲读者:
  李某的说法是不正确的。
  在我国。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灭失主要有以下两种情形:(1)协议离婚或法院判决离婚;(2)夫妻一方死亡或者法院宣告一方死亡,婚姻关系自然灭失。即使是自始无效的无效婚姻,解除也须经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宣告婚姻无效和撤销。你和李某经人介绍并登记结婚。你们的婚姻关系合法有效。
  夫妻一方变性。婚姻关系如何解除。我国《婚姻法》及相关法规对该问题并没有直接或间接的规定。但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婚姻当事人一方变性后如何解除婚姻关系问题的答复》(以下简称《答复》)中指出。婚姻当事人一方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变性并办理了异性合法身份证后,原结婚登记合法有效,当事人要求撤销婚姻关系的请求不予支持,如果双方对财产问题没有争议,登记机关可以参照协议离婚处理。离婚的效力自婚姻关系解除之日算起;双方因财产分割起诉至法院的,法院在解除婚姻关系的耐时一并解决财产问题。《答复》是民政部对解决变性者离婚这一具体问题提出的指导性意见,虽然从效力上讲它不是法院审判的法律依据。但这种规范性文件是由较高行政级别的政府部门下达的。具有较高的权威性。
  高玲读者,如果李某不同意和你协议离婚,你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会在认定事实的基础上,作出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
  江苏省东台市台南律师事务所 单国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