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2006年第3期

电脑打印的遗嘱是否具有法律效力?等

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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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电脑打印的遗嘱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编辑同志:
  张某最近病逝,他有一儿一女,并遗有一套楼房和八万元存款等财产。在清理张的遗物时,张的亲属在张的抽屉中发现了张的一份打印的遗嘱,该遗嘱有张的亲笔签名和落款日期。遗嘱中对他身后的财产作了分配。在处理张的遗产时张的女儿,要求按张的遗嘱进行分配,张的儿子不同意,理由是:遗嘱是打印的。请问:上述打印的遗嘱是否具有自书遗嘱的效力?
  读者:秋发
  
  秋发读者:
  遗嘱是被继承人生前用书面或口头形式,对自己死后的财产进行的预先的处分,并于死后发生效力的单方法律行为。遗嘱是一种要式的法律行为。其行为的成立必须依照法律要求的形式和方式为要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17条第2款的规定:“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遗嘱人自己书写的遗嘱,称自书遗嘱。自书遗嘱必须由遗嘱人亲自书写。注明时间、地点并签名。电脑打印是一种书写方式.随着电脑的普及。用电脑书写遗嘱者将增多。张具有一定的文化知识,是完全行为能力人,电脑打印的遗嘱有张的亲笔签名,注有年、月、日。电脑打印遗嘱,直接表达了张的意志。张的儿子如提不出证据证明张有相反的意思表示,上述电脑打印遗嘱应视为自书遗嘱。应认定为有效。
  黑龙江大庆市林甸法院孙艳 曲胜秋
  
  子女上私立学校的费用父母必须承担吗?
  
  编辑同志:
  我和前妻李某因感情破裂,于2002年lO月协议离婚。当时商定4岁的女儿随李某生活,我每月支付230元抚养费,直至女儿年满18周岁。2005年9月女儿到了入学年龄,李某为了让孩子受到更好的教育,没与我商量就把女儿送进了一家私立学校。每学期的费用高达4850元,全年所需费用近万元。前几天,李某找到我,要我承担女儿50%的教育费用。我每月的工资只有860元,支付230元抚养费后只剩630元,如果再成个家,还要赡养老人,确实已无能力再支付这么多教育费。请问子女上私立学校的费用父母必须承担吗?
   读者:丁强
  
  丁强读者:
  子女抚养费是对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所必须的费用,它包含日常的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内容。《婚姻法》第37条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分或全部。”子女抚育费的给付,一般由父母双方协商并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等因素综合考虑。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中明确规定:
  (1)父母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可按其月总收入(月总收入包括基本工资、工龄工资、奖金以及其他补贴等。完全属于发给职工个人的保健费、洗理费、卫生费等不应计算在内。)的20%至30%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但一般不超过每月总收入的50%。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如双方收入悬殊很大,一方负担较重,一方或者子女长期患病等等,可以适当提高或者降低比例。
  (2)抚育费的给付方法可依父母的职业情况而定,原则上应定期给付,有条件的也可以一次性给付。在农村,可以按照收益季度或者年度给付。如果一方没有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可以用其财物折抵子女抚养费。
  (3)父母双方可以协议子女随一方生活并由抚养方负担子女全部的抚育费。但经查实,抚养方的抚养能力明显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费用,影响子女健康成长的,不予准许。
  (4)子女抚养费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18周岁时止。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子女,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够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以停止给付抚育费。尚没有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父母又有给付能力的,仍然应当负担必要的抚养费:丧失劳动能力或者虽然没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尚在学校读书的;确实没有独立生活能力和条件的。
  当然,子女抚育费在一定条件下是可以合理增加的。《婚姻法》第37条规定:“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但增加抚育费必须以父或母有给付能力为前提。
  丁强读者,因你的月收入为860元,根据上述规定,你可以在172至258元之间支付女儿每月的抚养费。李某在为孩子选择学校时,应当在与你协商的情况下根据自己的实际生活水平、经济能力选择就读学校。但她不考虑你的经济状况,擅自将女儿送到费用较高的私立学校就读,费用已超出了你的给付能力,她要求你给付一半教育费是没有法律依据的,你可以拒绝给付。
  江苏省台南律师事务所 单国胜
  
  在家里安放防卫装置将他人击伤是否构成犯罪?
  
  编辑同志:
  前一段时间,我家所在的住宅小区里不时有被盗现象发生,前几天我们全家有事外出,为了安全起见,我利用自己所掌握的物理知识在住宅内安放了防卫装置。第三天晚上,张某撬门侵入我家,被防卫装置击伤。后经鉴定为轻伤一级。现张某以人身损害为由向我索赔,并称我的行为致他轻伤,已经构成犯罪。请问我在自己家里安放防卫装置有错吗?我是否构成了犯罪?
  读者:程祥
  
  程祥读者:
  可以明确地告诉你,你的行为并不构成犯罪。相反,是我国法律所鼓励的正当防卫行为。张某的说法是错误的。而且其行为应受到法律的追究。《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了使国家、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法律之所以规定正当防卫,是用来抵御不法侵害。保全合法权益。如果防卫人担忧未来的侵害,预先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在侵害发生之前作防卫的准备,防卫的效果也是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因此,在对不法侵害行为产生预防效果时,是正当防卫。当然,所安放的防卫装置不得危及公共安全。张某深夜撬门侵入你家,是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行为,因而你安放的防卫装置将他击伤,是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而张某深夜撬门侵入你家被击伤,是犯罪未遂.应当负刑事责任。
  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 魏少永
  
  为友修理肇事车,毁灭证据要获刑?
  
  编辑同志:
  不久前,朱某因酒后驾车将一行人撞死,惊慌中又撞在了旁边的树上。朱某当即被吓醒。他为逃避罪责,驾车逃逸至朋友金某处。金某得知情况后,不但不教育朱某,让朱某投案自首,反而利用自己经营修车行的便利,连夜将车进行了整修。请问:金某之举是否构成犯罪?
  读者:郑烨
  
  郑烨读者:
  金某之举已构成帮助毁灭证据罪。根据刑法第三百零七条规定,应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该罪是指与当事人合谋或者在当事人指使下,为当事人毁灭证据,属情节严重的行为。金某之举是与该罪的构成要件相吻合的:一是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妨碍公安机关侦查,使朱某逃避刑事责任的后果却为之,主观恶意明显,而且也是金某的目的所在,影响了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工作程序;二是金某在客观方面已与朱某合谋,利用自身技术设备,连夜对肇事车辆进行整修,毁灭车中遗留痕迹,即毁灭证据的行为;三是鉴于朱某的行为已构成犯罪,必须受到刑法处罚,金某毁灭罪证是对犯罪行为的隐瞒、放纵,属情节严重。
  江西省兴国县人民法院 程成 钟修平
  
  学员在学习驾驶技能时发生事故,由谁承担责任?
  
  编辑同志:
  前不久,某驾校的学员钟某在教练员邱某的随车指导下,来到道路上学习驾驶技能时,撞伤了行人王某。请问:对于学员发生交通事故,应由谁承担责任?
  读者:刘冬华
  
  刘冬华读者:
  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明确指出:“在道路上学习机动车驾驶技能应当使用教练车,在教练员随车指导下进行,与教学无关的人员不得乘坐教练车。学员在学习驾驶中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者造成交通事故的,由教练员承担责任。”由此可知,对于学员在教练员随车指导下驾车在道路上行驶时所发生的交通事故,应由教练员来承担责任,而不是由驾驶车辆的学员来承担责任。所以,邱某作为随车指导的教练员,应当对这起交通事故承担责任。
  江西省兴国县公安局交警大队 李雪平
  (责编:水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