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2006年第3期

三上法庭

作者:甲 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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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本出版印数仅仅百余本的学术专著,却在学术圈内外引发极大震动,此专著的作者为此涉身两起官司,三上法庭。案件一审判决后。国内外近千名专家学者签名抗议,要求人民法院伸张正义.还学术以公正。众多媒体也以“变’题目‘换’姓名专著出炉遭起诉官司一波三折”等吸人眼球的题目爆炒此事。一场普通的名誉侵权官司为何会惹恼如此众多的专家学者?学术腐败为何如此受学者们的关注?这得从此案的当事人——天津外语学院副教授沈履伟评职称这件事说起。
  人到中年的沈履伟是天津外语学院文化学院副教授,他在该院任教多年,2003年初,为了申报正教授职称,他决定出版一本论文自选集,于是与天津古籍出版社协商,由出版社为他自费出版一本学术专著,书名定为《求是集》。双方达成合作协议后,沈履伟将自己的书稿交给出版社,当年4月,天津古籍出版社出版了他的论文自选集——《求是集》,封面上注明,沈履伟著。随后,沈在申报教授职称时,用《求是集》作为自己的科研成果公开展示,此书引起天津外国语学院一些教师的怀疑。
  2003年下半年,天津语言学会接到举报:沈履伟出版的《求是集》中有部分系抄袭而来。语言学会经调查,认为举报属实。《求是集》2003年4月由天津古籍出版社出版,收录文章28篇,共计20万字。其中14篇文章被指责为剽窃,计10万多字。学会常务理事会2004年7月3日全体会议一致通过:《关于天津国语学院老师沈履伟(求是集)的剽窃问题》,并以“致天津市有关领导和天津外国语学院公开信”的形式,发表在学术批评网上。公开信中称:“像这样连标题带正文只字未改的全文剽窃,字数之巨,篇数之多,手段之拙劣。实属罕见,已成学术腐败一典型……但剽窃者迄今仍趾高气扬。这很不正常!”沈的职称申报材料因此被天津市高评委否定。
  沈履伟认为天津语言学会在网上发表的这封信内容严重失实。遂以名誉权受到侵害为由,一纸诉状将语言学会和学术批评网告到法院.要求对方赔礼道歉;支付精神损失费1万元。
  
  一上法庭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审理了此案,庭审中,《求是集》中的部分论文是否应定性为剽窃成为法庭争论的焦点。
  被告天津语言学会代理人举证说,《求是集》一书中有13篇论文是他人曾经公开发表的作品。其中包括吴云与董志广联合署名的3篇,成其圣与董志广联合署名的2篇,董志广独立署名的7篇,以及封野独立署名的1篇。这些篇章都是经过很多学者用很长时间,很慎重地加以严格考证而进行认定的。沈履伟的剽窃行为是有据可查的。另外,天津语言学会只是一个民间的学术组织,学会的主要领导人与沈履伟素不相识,和他没有任何恩怨芥蒂或利害冲突。对他剽窃行为的橱露,是为了净化学术空气,捍卫学术尊严,是出于公心。此举不应该认定为名誉侵权。
  沈履伟却辩称,自己出版的《求是集》中确实收录了多篇以前以他人名义公开发表过的论文。但这并不是剽窃而是合作。为此他请来涉嫌被剽窃的论文的作者之一董志广出庭作证。董志广在法庭上出具了证言,他说:“我和沈老师经常彼此提供文献资料和学术观点,故在我目前已完成的文章中均含有沈老师的劳动与启发。”他还证明以前发表的这些论文沈履伟曾给他提供过一些资料。
  天津语言学会的代理人反驳说,身为天津师范大学副教授的董志广,是沈的大学同学。1994年,董志广评定副教授职称时,在申请书上明确填写上述文章均为其“独立完成”。现在却说这些论文是合作,董的说法不足信。董、沈称这12篇论文是两人合作,那为什么当初公开发表时不联合署名?况且这12篇文章中,还有5篇是当初发表时董与他人共同署名的。其中3篇的第一作者是吴云。可吴云坚决否认与沈履伟认识并合作之事。语言学会向法庭出示了吴云的书面证言,天津语言学会认为:董、沈的作法是性质极为恶劣的联手作弊行为,对此,董志广解释说,吴老师确实不认识沈履伟。当然不知道在论文的撰写过程中,自己得到过沈履伟的帮助,正当沈、董二人联手修筑防线时,被告方又举证了一件事:《求是集》中有一篇论文与以前在学术刊物上公开发表的作者为封野的一篇论文一模一样,虽然沈也称此文是他与封合作的,封也称沈将他的论文收入《求是集》是经过他同意的。但他们都无法解释这样一个事实:封发表该论文时是1998年,而在2000年以后,他才与沈履伟结识并成为文友,随后双方有了学术方面的探讨与交流。难道他们在不认识以前就开始了“合作”吗?原告方并不正面回答这个问题。
  经过一番舌枪唇箭地争辩,双方各自举证后,2005年5月30日,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判决认定:原告出版的《求是集》涉案的13篇文章,系与他人合作,不是其独立完成,但也不是剽窃。故判天津市语言学会败诉。并赔偿沈某精神损失费1000元。
  
  联名抗议
  
  沈履伟名誉侵权案一审判决后,天津语言学会会长、南开大学教授马庆株用“十分震惊”来表达自己的态度。他说“如果主持正义算侵犯名誉权的话,将开一个极其恶劣的先例。反对学术腐败,加强学术批评,将无法进行。”天津语言学会不服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的判决,随即提起上诉。
  天津语言学会打击剽窃歪风却被判侵权,此案引起学术界有关人士的广泛关注。7月16日,在北京师范大学召开的“全国学术批评与学风建设论坛”上,来自全国各地的许多教授学者,认同语言学会对沈履伟剽窃的分析,并支持天津语言学会为维护学术规范所作的努力。“也许论文剽窃并不可怕,只要‘严打,就没有他们的市场,真正可怕的是剽窃产生的交易带来的腐败。”一位著名学者忧心忡忡地对记者说,“我们缺乏的不是对学术造假、学术腐败的道德谴责,而是缺少真正的惩罚机制。正是惩罚机制的缺位。才导致腐败者迄今仍趾高气扬,毫无侮意,学术造假、学术腐败现象越发猖獗。”和沈打过交道的刘坤太则从学术腐败的角度说:“如果剽窃者串通被剽窃者提供伪证,称被剽窃的个人文章系‘合作’成果。这就使第三方学术打假陷入取证难、调查难的困境。因为有原作者的‘认可’,学术文章署名发生‘转让’,让剽窃者轻而易举地步入合作者的行列,享有职称、荣誉及其他利益,实质是践踏了正常的学术秩序,可以称之为学术腐败,亦是学术界的又一新动向。”
  为了维护学术尊严,2005年7月18日,在学术批评网上一篇题为《开展学术批评反对学术不端维护学术尊严——关于沈履伟剽窃案的公开信》被张贴出来。此信称:天津语言学会一审败诉,是一起令人十分震惊的错误判决。“学高为师,身正为范。作为一个大学教师,如果丧失学术道德,抄袭剽窃,弄虚作假,那么他就没有资格为人师表、教书育人。像沈履伟这样的剽窃者,应受到严肃处理。”在这封公开信的最后一段这样写道:“吾等学术界、高教界和新闻出版界的同仁,对沈履伟告天津语言学会案深表关注,强烈要求人民法院伸张正义,坚决还学术以公正。”后面是长长的签名:贺卫方(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李国英(北京师范大学文学院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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