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2008年第9期

我国家长教育权的缺失及其实现

作者:姜国平 张晓青




  国家通过立法的手段,对家长教育权利的含义、内容、行使、保障等作出明确的规定,使家长教育权利的行使具有法定的基础,这是家长教育权利保障的前提条件。我国的《宪法》、《教育法》、《义务教育法》等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应作出必要的修订,让父母明确参与学校教育是他们的权利,同时提高学校对家长这一权利的认识,减少对父母的排斥。国外的一些做法值得我们借鉴,尤其是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成员国的经验。如美国在1974年《93—380公法》中明确规定,联邦资助项目的学区和学校应成立咨询委员会,委员会中必须有大量的学生家长,让家长直接协助教育项目的实施和管理;丹麦、法国、德国、爱尔兰和西班牙等国制订法律,明文规定政府的教育政策制定委员会中要留有家长代表的席位。此外,政府还应积极采取措施,制定政策,促进家长对教育事业的参与程度,促进学校与家长的合作。
  2.转变学校管理理念,加强学校与家长的合作
  在家校合作中,家庭与学校是合作者的关系而不是专家和顾客的关系。传统的家庭参与途径,主要是要求家庭参与学校事务,如志愿服务、筹集资金、提供课堂帮助,或是确保孩子在家中完成家庭作业等。尽管也具有很重要的功能,但家庭参与的合作者关系功能更广阔,且更富有成效。家庭可以通过很多方式为学生在学校取得成绩做出贡献,即便是这些贡献不能直接满足学校当前的需要,它们也会受到重视。合作者关系有利于孩子学习和家校共同承担责任,家校关系的重点应放在双方的合作者关系上,最终的共同目标就是能持续给学生提供他们学校行为表现的信息。
  3.教师要树立合作意识,与家长进行良好的沟通
  良好的沟通对学生学业的成功至关紧要。家长与教师之间最重要的是,要对诸如学生的进步、需要和兴趣、教育目标、教育行为和学业成就期望值、课程设置与规章纪律,以及课堂活动的通知等进行信息共享。这样能有效帮助家长进一步理解学校目标。而且,良好的沟通还可在家校间建立起信任,这样可更成功地促进家校合作。实行新型的家校合作,需要具有相应素质的合作队伍。要为教师补上家校合作的有关理论与技能,师范院校中要将相关内容充实到有关的课程中。
  4.家长教育权利的保障和实现也必须依靠家长
  家长的文化素质和教育水平是有效开展家校合作的重要因素,因此要建立家长学习制度,举办家长学校等多种形式,组织家长学习,广泛宣传家长的教育权利,提高家长的教育水平,帮助家长提高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的意识水平和管理能力。但最重要的还是要让家长充分认识到,他们的支持会影响孩子的学业成绩。当然,家庭参与不见得能把一个学业成绩低的学生完全转变,但肯定可以帮助孩子在学校表现得更好。
  5.建立相应的组织、机构,保障家长教育权落到实处
  建立家长委员会,委员一般由家长选举产生,以建设性的姿态参与学校决策,保障其在新课程实施中应有的监督权、建议权、决策权等;成立家长参与学校委员会,吸纳学生家长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决策,建立科学的、民主的学校教育管理和决策机制;成立家长参与学校权利保护委员会,监督和保障家长权利不受侵害和顺利行使。当然,父母应当依照法律参与学校教育,使自己的权利得以实现。在参与学校教育的过程中,父母的行为应是有法可依的。父母实现了自己的权利,又不使学校的自主性受到干涉。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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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付一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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