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2008年第8期
考试立法现状的分析与思考
作者:李琼瑛
现代社会中所有社会成员都应当地位平等、机会均等,享有各种应享有的权利。反对各种形式的权力垄断与不正当竞争行为。这种平等公正的权利反映在考试上,就是要求在各种考试中杜绝徇私舞弊、恪守平等竞争的原则。要做到考试公平、公正,当然要依靠多种手段,而加强考试的法制建设尤为重要。以完备的法制来规范和保障考试,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是必不可少的。
20世纪30年代,美国学者亚尔保德·兰就已经指出:“考试的功用甚为广博,在政界、军界、工界或商界各方面,应用考试来选择人才的,一天普遍一天,而且甚富成效。可见考试不特为解决各种教育问题的必要工具,且是一种推进各种社会事业的良好法则。”[3]由此可见,考试是一种早已为实践证明了的行之有效的人才选拔制度。在日益讲求效率和公平的现代社会,考试引起本质的公平性,更是渗透到社会生活和工作的方方面面,充斥在现代社会的各个领域。国家和社会通过考试制度的实施来选拔人才,实现人才强国,推动社会进步;社会公民通过参加考试谋求个人发展,实现理想抱负。在这样的社会背景下,制定一部具有统一性、权威性的《考试法》是顺应现代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
四、 考试立法应包含的内容及其意义
立法是法制建设的源头,只有确保源头之水的洁净,才能保证下游之水质的安全,如今立法工作越来越受到重视。在制定考试法时,必须依据整部宪法的精神,宪法是考试立法的发源。要以各项考试政策和考试学原理为依据,只有使法规建立在科学的基础上,才能符合考试的基本规律,保障各项考试事业健康的发展。因此,考试立法的主要内容应当是规范考试全过程的规范性、程序性、操作性做法的法律规范。主要可以包含以下几个方面。
1.保障报名和参加考试人员的权利
考试法要保障所有报名参加考试人员都有平等地参加竞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受到歧视,任何人也不得享有特殊的待遇。所有参加考试的人,都有权公平地了解考试的范围、考试的要求、考试的注意事项,都有权查询自己的成绩。任何参加考试者在受到不公正对待时有上诉司法机关、行政部门要求维护正当权益的权利。
2.考试机构管理权限的控制
要通过国家考试立法,组建从国家到县一级政府统一组织、实施和管理考试的部门,明确规定其考试的决定权、执行权、管理权,强调凡是法律没有授权的,政府考试机构不得为之,以此确保国家考试一系列操作在法制的轨道上运行。地方性考试立法是为了保证地区的考试发挥优势,保持特色,适应本地区的政治、经济、文化等发展的需要。因此,地区性考试立法,除了要遵循国家立法的基本精神外,还应该根据本地区特点制定一些补充性条例或单项法规。
3.明确考试流程各环节人员的职能
明确考试机构及考试工作人员,包括考试机构的设置、各层级考试机构的职责划分及考试工作人员的义务。严格命题与制卷,主要规定命题规则、命题方式、命题的组织与管理、试题文字使用、试卷印制的规定和要求,在考试组织中,主要对考试信息的公示、考区考点设置、考试组织、答卷管理等考务工作做出规定。在试卷评判中,考试立法要规定评卷工作组织、评卷管理与实施、成绩提供等。在安全与保密上,主要就命题、试卷印制、试卷运送、试卷保管室、电子形式考试、评卷工作、考试成绩、试题试卷、考试宣传的安全保密要求及考试安全报告制度等做出规定。
在新的形势下,我们的考试立法要适应其要求,其中很重要的是新时期的立法既要建构完备的法律体系,又要用新的法律概念、原则和规则取代旧的,使法律体现公正、公平、公开的精神,建立、健全完备的考试立法制度。
参考文献
[1] 廖平胜,何雄智,梁其健.考试学.武汉:华中师范大学出版社,1988.78.
[2] (英)罗伯特·蒙哥马利.考试的新探索.黄鸣译.南宁:广西人民出版社,1984.76.
[3] (美)亚尔保德·兰.新法考试.浦漪人等译.台北:正中书局,1935.
(责任编辑孙晓雯)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