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2006年第9期

教育合同纠纷及其处理

作者:余中根




  涉他教育合同的特殊之处在于,受教育者不是教育合同的主体,但在教育机构的教育教学过程中又离不开受教育者,需要受教育者的配合和主动性的发挥。为了保证较好地实现预定的教育目的,客观上就要求委培教育合同赋予受教育者一定的权利和义务,受教育者基于此而成为委托培养合同的关系人。因此在涉他教育合同纠纷中,会派生出教育机构与受教育者因教育教学管理而发生的纠纷,以及委派单位和被委派者之间的劳动合同纠纷。
  
  三、教育合同纠纷的处理和预防
  
  1.教育合同纠纷的处理
  对于教育合同订立纠纷,受害人可以要求对方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赔偿自己的损失。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为信赖利益的损失,包括缔约费用、准备履行所支出的费用、“误学损失”等。在非法办学导致教育服务合同无效时,学生对于因浪费时间导致的“误学损失”,有权要求赔偿,赔偿数额应当按照学生在相同时间内接受同种教育所应当支付费用作为基准。对于教育合同履行纠纷,可针对不同情况作不同的处理。涉及学校的管教权和学生权利之间的纠纷,双方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涉及学生受教育权、学习成绩、毕业合格认定的纠纷,受教育者可以向教育机构的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提起申诉,也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对于委托培养教育合同纠纷,应该在衡量教育机构、委派单位和受教育者三方利益的前提下,妥善处理,如可以由教育机构向受教育者延长受教育年限或由委派单位向教育机构支付违约金等。
  
  2.教育合同纠纷的预防
  首先,教育合同的订立一般采取书面形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取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但为避免发生纠纷,以及发生纠纷以后有据可依,订立教育合同以书面形式为妥。这样避免在日后的合同履行中因“空口无凭”而带来不必要的纠纷。要了解清楚对方当事人的情况,如教育机构有无办学主体资格、招生简章与实际情况是否相符等。
  其次,在教育合同履行中学会正确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教育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在对方未为对待给付以前,可以拒绝履行自己债务的权利。如在委托培养教育合同中,委派单位没有交纳学费,教育机构可以拒绝向被委培人提供教育服务。在高等教育合同中,如果受教育者旷课达到一定学时数,教育机构可以解除教育合同,终止合同的权利与义务。受教育者如果发现教育机构提供的教育教学服务与招生简章不符时,可以拒绝支付教育费,并采取相应的法律救济手段。
  
  参考文献
  [1] 余能斌,王申义,梅夏英.论教育合同.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96(6).
  [2] 崔建远.合同法 .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
  [3] 黄崴.教育法学.广州:广东高等教育出版社,2002.
  [4] 屈茂辉,骆小凤.教育合同订立问题研讨.长沙电力学院学报(社科版),2003(3).
  
  (责任编辑 付一静)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