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2005年第9期

知情权对学生分数隐私权的限制

作者:马雷军




  在2004年11月,上海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上海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这个地方法规,非常引人注目的一点就是其第一次以地方性法规的形式规定:“学校不得张榜公布学生的考试成绩名次。”从而将未成年学生的分数纳入了隐私权的保护范畴。其实早在1994年,教育部就在《关于全面贯彻教育方针减轻中小学生过重课业负担的意见》中明确规定:“学校、教师不得按学生考分高低排列名次,张榜公布。”2001年,教育部又在《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纲要(试行)》中明文规定:“教师应对每位学生的考试情况作出具体的分析指导,不得公布学生考试成绩并按考试成绩排列名次。”这一系列的部门规章和地方性法规都要求对学生的分数提供隐私权的保护。但在现实中,有的学生以分数属于自己的隐私为由,拒绝向包括家长在内的任何人透露自己的考试成绩。这种做法是否合理呢?在民法理论中,自然人的隐私权是要受到相关人员知情权限制的,学生的考试分数也不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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