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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学音乐教学评价内容和方法探析
作者:徐冬艳
新制订的《音乐课程标准(实验稿)》指出:音乐课程评价应充分体现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精神,贯彻《标准》的基本理念,着眼于评价的教育、激励与改善的功能,以音乐课程价值和基本目标的实现为评价的出发点,评价指标不仅要涵盖音乐的不同教学领域,更应关注学生对音乐的兴趣、爱好、情感反应、参与态度和程度。根据新课标的基本理念,笔者认为中学音乐学科教学评价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音乐学习情感的评价
学习情感是指学生在学习音乐的过程中表现出来的对音乐的兴趣爱好与情感反应。音乐是情感的艺术,音乐课的基本价值在于通过以聆听音乐、表现音乐和音乐创造活动为主的审美活动,使学生充分体验音乐音响形式中的美和丰富的情感,为音乐所表达的真善美理想境界所吸引、所陶醉,与之产生强烈的情感共鸣,为其终身热爱音乐、热爱艺术、热爱生活打下良好的基础。学习情感的形成需要音乐教师长期正确的引导和培养,良好的学习情感对学生理解、表现音乐和其终身热爱音乐艺术具有重要的意义。学生的学习情感与具有的音乐知识和音乐技能并无直接的联系,如有的学生“五音不全”,音乐知识和音乐技能一般,但他们在音乐实践活动中表现出了积极的参与态度和对音乐形象准确的把握能力。因此,学生的学习情感应作为音乐教学评价的重要指标。学习情感的评价应采用以形成性评价为主、自评、互评及他评相结合的方式在教学过程中进行。
2.音乐知识技能的评价
音乐知识与音乐技能是指《音乐课程标准》规定的学生经过学习应达到的演唱、演奏、识谱视唱能力等方面的要求。音乐知识与音乐技能是实践性很强的音乐学习领域,是学习音乐的基础性内容,是培养学生音乐表现能力和审美能力的重要途径。普通中学音乐教育的音乐知识与音乐技能教学不同于专业音乐教育,它从属于音乐审美教育,为审美教育服务,其内容和要求都是从感受与表现音乐的情感需要出发,适应音乐实践活动的需要,不作过高、过难的要求;而且,普通中学音乐教育的音乐知识技能学习都是贯穿于整个音乐教学过程之中,没有独立的分科。因此,音乐知识与音乐技能的评价应与专业音乐教育相区别。以往那种把演唱、演奏、读谱视唱割离开进行评价的方式是不可取的。笔者认为,对音乐知识和音乐技能的评价应根据中学音乐教育的特点,综合演唱、演奏、读谱视唱、音乐欣赏等内容进行,避免单纯的技能技巧考核。比如:选取一段欣赏过的乐曲主题让学生视奏、视唱后说出乐曲名或作曲家。
3.音乐创造能力的评价
中学音乐教育中的音乐创造是指即兴创造和运用音乐材料来创作音乐的活动,它不同于一般音乐实践活动中的音乐创作。在以往的中学音乐教育中,很少涉及音乐创造教学,音乐学科评价也没有音乐创造的内容。近年来,随着音乐课改的深入,音乐创造教学开始走进中学音乐教学,新制定的《音乐课程标准》已把音乐创造教学列为中学音乐教学的重要内容之一。新课标认为,创造是发挥学生想象力和思维潜能的音乐学习领域,是学生积累音乐创作经验和发掘创造思维能力的过程和手段,对于培养具有实践能力的创新人才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根据新课标的精神,音乐创造能力应作为音乐学科教学评价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学音乐创造主要包括:探索音响与音乐、即兴创造、创作实践等,对音乐创造能力的评价可参照《音乐课程标准》的相关内容采用量化测评。
二、音乐教学评价的方法
中学教学,使得教师有可能对全体学生的不同需求了如指掌,教师应能把握给学生什么,何时给予,期待反馈什么。能否激发起学生对教学的兴趣是评价教学成功与否的首要因素,恰当的运用各种评价方法,是激发学生兴趣的钥匙。在组织中学音乐教学时,主要有以下几种教学评价方法。
1.“教学过程中”的评价法
(1)小组评价法
小组评价法指的是以小组为主体的评价方法。在中学音乐课堂教学中,我们采用分组教学的策略,即在较为宽松的教学空间中,把学生分成若干个小组,以小组为单位开展学习。那么在课堂教学中,我们采用“小组评价法”对学生的学习情况进行评价。“小组评价法”的运用,首先要有目的地组织小组活动。在分组进行中,老师在布置学习任务时,就向学生明确地提出小组活动的目标。其次,根据预定的目标,对各小组的汇报情况进行评价,这样的评价可以是教师作出,也可以是学生个体或组与组之间的评论,互相作出评价。再次,让学生都运用评价的结果,进一步加深对知识的理解或掌握,发展相应的能力。
(2)鼓励评价法
“鼓励评价法”是日常教学活动中运用较多的一种评价法。就其所体现的教育价值来说,是激发学生内在潜能的重要手段,也是形成学生持续性、发展性动力的重要途径之一。教师不应吝啬自己对学生的赞扬和鼓励,懂得并适时地欣赏自己的学生是教师的高明之处。对不够自信的学生,教师的鼓励也许是他前进的“助推剂”。从评价的媒体上分,可以用语言和体态评价。言为心声,只要尊重每个学生,教师就会在课堂教学中,随机创造出各种生动的语言,真心实意地尊重学生,经常采用关心、赞赏或鼓励的语言,就能让学生真切感受到教师对他们的一片温情,能极大地满足学生的成就感,提高学生的学习信心。有时,教师的一句话就像一剂“兴奋剂”,一下子给学生提了神,使课堂教学气氛更热烈。
(3)参与评价法
确立学生教育主体的地位不仅表现在课堂教学中,还应在评价的过程中体现。“参与评价法”的基本思想就是在“中学音乐教育”中,把学生自我评价、学生之间的相互评价纳入评价主体的范畴。学生互评——学生的互评在中学音乐课堂教学中被经常使用,比如教师在学生唱了一首歌、表演了一段舞或吹奏了一段音乐后,总会让同学们评说一番,美与否,孰优孰劣,大家各抒己见。在学生评价别人的过程中实际上在自我提高。
自我评价——“参与评价法”主要体现及最终目标就是自我评价。正确、恰当地自己评价自己是比较困难的。但从小应该学习一些自我评价的方法,促进自我意识的形成和发展。
(4)错误延迟评价法
在音乐课堂教学中,难免会收到学生错误的反馈信息,如果能适当地延迟评价,则会获得意想不到的收获。因为延迟对错误信息的评价,减轻了学生的压力,给学生一个自我反馈、自我调整的心理空间,改善了学生所处的精神环境,无形中提高了学生对音乐活动的兴趣和对自己的要求。同时也使学生学会怎样正确地、积极地评价他人,学会主动而有效地与他人合作的技巧。
2.学期末的总结性评价法
总结性评价也称终结性评价,一般指学习后评定,在学期末进行。
(1)测验评价法
测验评价法就是用笔答的方法进行考核评定。测验评价法因其可以避免或减少主观判断成分,在音乐学科评价法中占重要的位置。要强调的是,此类方法在音乐教学中多用于认知测验,是作为学生音乐考核的一个方面,而不是以此测验作为学生整个音乐成就的终结性评定。音乐测验结合实际印象测验的方法,符合音乐学科的特点,可避免死记硬背,应大力提倡。
(2)演唱演奏评价法
演唱演奏评价法主要对歌唱与器乐学习中的演唱、演奏进行考查评价。考查曲目可以指定教材中学过的曲目;也可以由学生自选曲目。前者可以了解学生对教材掌握情况、音乐表现力、音乐演唱或演奏技能学习掌握情况;后者除上述目的外,还可以了解学生的音乐审美偏好、音乐模仿能力等。
(3)观察评价法
在教学中随时观察了解学生的学习状态和反应,观察的结果可随时用符号或简单的文字记录,也可以用评分、等级评定法加以评价。为了进行有效的观察,教师要事先拟订观察计划,必须明确观察目的,要作为教学的一个环节作到胸有成竹。
(4)活动评价法
“活动评价法”的含义是通过组织活动来评价学生的音乐基础知识和能力的掌握情况及对音乐的学习兴趣、欣赏习惯等。教师组织学生开展各种形式的活动,能够调动学生的积极性,让学生更多地参与到学习过程中来。
(5)汇报型评价法
汇报型评价法是将学过的一个阶段或学期的内容做一次系统的整理后向家长、班主任老师或同年级的学生做汇报演出。其中以表演为主,可以是歌曲联唱、歌舞表演、独唱、领唱等。
(6)等级制评价法
“等级制评价法”打破了以往一次测验、一个分数来评价学生的传统做法,取而代之的是对学生学习过程与结果的多侧面、多角度的评价,注重发掘学生的潜能。等级制评价的内容分三个方面:态度习惯、平时成绩、期末成绩。等级分为“A、B、C”三等。
(责任编辑 孙晓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