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2007年第11期

基于农村教师层面的教育公平研究

作者:范松仁




  教育公平包括教育起点公平、教育过程公平和教育效果公平,而要实现这三个层次的公平都离不开教师这个主体。从理论上说,教师是具有社会公平意识、追求社会公平目标的现代公民的缔造者,是一切追求教育公平行为结果的最终体现者,教育公平的一切政策措施的效果最终都要落实到教师层面。
  
  一、实现农村教育公平必须提高教师的知识水平
  
  没有公平的机制,有素质全面知识渊博的教师至少能保证一部分学生受到良好的教育;而光有公平的机制没有知识丰富的教师恐怕连一个学生也享受不到良好的教育,所谓的教育公平也充其量只是个形式上的公平。
  目前,农村教师学历层次普遍偏低。截至2000年,我国586万小学教师中,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只有20.4%;在324万初中教师中,获得了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只有14.18%;而在75.68万高中教师中,学历合格的教师只有68.43%;在32万职业中学的教师中,本科以上学历的只有40%[1]。而基础教育阶段的大部分学生分布在广大农村,学历不合格的教师要完成绝大部分学生的素质教育相当困难。在广大农村还长期存在“爷爷奶奶教小学,叔叔阿姨教初中,哥哥姐姐教高中”的现象,小学课堂里初中毕业生代课的现象也非常普遍,农村中小学的师资情况难以满足学生的学习需要,这对学生是极不公平的。
  而且,教师的知识和能力结构也不尽合理。作为知识的传授者,教师必须掌握一定的专业知识,并且把这些知识有效地传授给学生,还要培养学生接受和创造新知识的能力。教育公平不仅要使学生在智育上得到发展,而且在德、体、美、劳等各方面得到全面发展。而这些都取决于教师是否具备全面的综合素质和完备的专业知识技能。令人忧虑的是,当前我国教师队伍中还存在着为数众多的知识水平与教学能力低下的教师,这种现象在农村贫困地区更为严重。教师的教学水平低劣使学生得不到良好的教育,这对学生来说是极大的不公平。在基础教育的任何一个阶段,只要遇到素质不高、能力不强的教师,都会影响学生的学习能力和知识水平的提高。尽管他们可以和别人站在同一条起跑线上,但是由于受到的是低质量的教育,最终有可能远远落后于别人。因此农村教师要自觉参加教育培训,改善知识结构,全面提高素质,增强教学能力。在课堂设计中既注重学生的智力开发,又关注学生的情感教育,全面培养学生的科学素养和人文素养。要教育学生学会做人,学会求知,学会做事,学会合作,在教学中真正实现科学精神与人文精神、理论与实践、知识与人生的统一,充分发挥学科知识全面育人的作用。
  
  二、实现农村教育公平必须改善教师的职业认知
  
  教师职业认知是指教师对其所从事的职业所持的价值评价、情感反应和行为倾向,对教师职业行为具有指导性和动力性影响,决定其行为的方向、方式和结果。教师职业认知的程度将直接影响教育公平的实现程度进而影响教育教学的质量。根据教师的职业理想,可以把教师分为“发展型”和“生存型”两类。“发展型”教师忠于党的教育事业,热爱教育,自觉钻研本领域科学文化知识,不断地提高自己;同时关爱学生,对全体学生的发展充满期待,并竭尽所能使学生得到最大限度的发展。这样的教师在教书育人中既体验到了人生的价值和欢乐,也能真心关爱学生,尊重学生,善待学生。而“生存型”教师仅仅把教师职业作为谋生手段,对教育事业缺乏热情。他们要么在困惑和痛苦中“苦捱”岁月,要么把教师职业当作寻求更好职业的跳板,不能把身心融入到教师职业之中,他们对教学态度冷淡,对学生漠不关心,对工作缺乏责任心,根本体会不到教师职业的价值感[2]。学生置身于这两种不同教育情境之中,他们能获得成就学业的平等机会吗?他们的个性能获得均等的发展吗?他们的潜能会得到充分的挖掘吗?
  值得关注的是,近期对农村教师生活状况的调查显示,由于社会期望值过高,教育环境复杂,教育难度加大,工作压力大,工作时间紧,教师待遇低以及不良个性心理的影响,许多农村中小学教师职业认知问题重重,出现了严重的职业倦怠:教学热情下降,身心极度疲惫,对工作失去兴趣,对学生失去爱心。这不仅影响到教师的身心健康,而且影响学校的教育质量和学生的发展,教师以如此倦怠的面容、枯竭的心力出现在学校,出现在课堂,怎么能够保证给学生以平等的教育机会呢?所以教育公平的实现首先需要教师具有良好的师德,热爱教育,钟爱学校,珍爱岗位,关爱学生,对教育全心全意地付出,对学生无微不至地关怀,这样才能为教育公平提供坚实的思想保障。
  
  三、实现农村教育公平必须转变教师的教育方式
  
  罗尔斯在《正义论》中提出了“非均等性”的公平,即“不均等地对待不同者”,体现在教育公平中就是“差异的教育公平原则”。主要有两个方面。
  一是差异补偿。罗尔斯认为“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只要其结果能给每个人,尤其是那些最少受惠的社会成员带来补偿利益,它们就是正义的。”[3]当前在教育公平的讨论中有个误区,认为公平就是平等和均等,忽略了差异。在农村教育中几乎每一个学校都会有“不利群体”或“弱势群体”,他们的弱势可能表现在学习上,可能表现在身体上,可能表现在家庭上。坚持公平的补偿原则,就要求在对待弱势学生方面不仅要一视同仁,而且要给他们以机会补偿。面对弱势的学生,教师不能简单地认为他们同样听课、做作业、参加活动,给他们均等的机会,就等于给了他们公平的待遇。这看似公平,实质偏颇,因为这些学生身处弱势,仅仅接受和其他学生同样的教育难度、听课机会、作业辅导、活动锻炼是远远不够的。对于弱势学生群体,教师应该视如己出,给予他们更多的关心和帮助,在课堂教学目标设置上,多考虑他们的理解能力,适当给以倾斜;在学生评价上,多从他们原有的基础出发,不求全责备,多鼓励他们,只有给弱势学生群体以合理补偿的机会,才能使他们享受到真正的公平。
  二是因材施教。因材施教就是根据教育对象的不同而采取不同的教学方法,这样的原则符合教育公平的差异原则,也符合教育学基本理论。不同的智力结构、不同的成长历程和不同的生活环境,造就了个性鲜明、思想鲜活的个体,这是符合成长规律的正常现象,然而不少教师在教学方法和效果评价上采取一把尺子、一个标准,一个腔调说话,一个面孔对人,以不变应万变,忽视了学生鲜活的个性,这看起来是一种公平,实质上是一种最大的不公平。由于后天教化和环境不同,不同的学生将来会从事不同的工作,有着不同的职业成就,如果用各自的标准来衡量对方那是不公平的,而对于他们个体的发展来说都很公平,因为达到了物尽其材,人尽其用。这就要求教师在教学实践中要充分认识学生的个性,充分尊重学生发展的多样性,因材施教,在原则范围内允许学生发表不同的看法,允许学生有不同的爱好和习惯。让每一个学生都按自己特有的成长轨迹来发展,突出个体性,承认差异性,给每个学生提供不同的教育,让每个学生都具有的那些各不相同的智慧、情感和性格都表现出来,这样才能真正体现教育的公平性。
  
  四、实现农村教育公平必须端正教师的学生观念
  
  在学生眼里,教师就是公平的代表,是正义的化身。然而,在教学过程中,不少教师在平等对待学生方面却出现不少问题,存在许多不公平现象。如,有的教师以貌取人,这种偏见往往会带到教育教学过程之中,失却了本该有的公平;有的教师存在性别歧视,男尊女卑的性别文化通过教学过程往往能成功地塑造差异的两性,义务教育的结果也失去其公平的意旨。[4]有的教师把考分作为评价学生的最主要甚至是惟一的尺度,成绩好的“优等生”总是能得到教师的垂爱,而越需要得到帮助的学生却离老师的帮助越来越远;有的教师依据自己的个性来设计对学生的评价标准,以个人之是非为是非,附着了非常浓厚的个人主观情感色彩,抹杀了学生的鲜活主体性;有的教师面对强权和诱惑,失去了个人独立人格和师道尊严,失去了教育的公平尺度,对于强势家庭学生往往会给予特别的关照;有的教师对学生座位的安排,不能根据学生的实际情况做到合理公平,只凭自己的主观意志和个人喜好随心所欲地发号施令,强迫学生无条件服从;还有的教师见利忘义,以补课或托管为名,向学生收取费用,对请自己当家教或托管的学生另眼相看,照顾有加,无形之中剥夺了不参加补课或托管的学生受到优质教育的权利。
  上述所列举现象都是教师对学生的认知偏见和师生关系的严重变异,不仅使学生在心理上受到伤害,给学生留下教育不公正乃至社会不公正的阴影,而且给教师本身的声誉和工作也会带来极大的损害。为此,广大农村教师对待学生必须一视同仁,在教育和评价学生的态度和行为上主持正义,平等、无私、不偏袒,不论所教学生的性别、相貌、能力、天赋、经济条件和家庭背景如何,满腔热情地关注每一个学生,冷静而理智地面对学生的一切,克服种种偏见并消除因偏见而导致的各种歧视,让所有的学生享受平等的受教育权利和均等的教育机会。
  
  参考文献
  [1] 谢维和.我国教师培养模式的制度改革——兼评当前高等师范院校的改革与转型.中国教育报,2002-03-02.
  [2] 张华东,白健.教育公平的教师视角.教育探索,2003(7).
  [3] 约翰·罗尔斯.正义论.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
  [4] 宋月萍,谭琳.论我国基础教育的性别公平.妇女研究论丛,2004(2).(责任编辑付一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