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2007年第4期

英国、美国、日本择校制度比较分析

作者:郑春生




  20世纪70年代末到80年代,新自由主义理念成为英国缓解财政危机的出路;1984年,日本成立临时教育审议会,他们的一系列咨询报告也是这些理念的产物;美国里根政府提出减少政府管制,推行自负盈亏政策等。值得注意的一种观点是,择校制成为19世纪以后美国教育改革的主题之一,还有三个背景:第一,父母(家庭)拥有让孩子接受何种教育的权利;第二,即使是同类型的学校,也应该让父母能够选择最能满足孩子具体要求的学校;第三,择校制能够促进学生之间和学校之间的竞争,有助于提高学生的知识水平及学校教育效率。这三种观点逐渐成为主流之后,各种择校计划不断得到实现[1]
  
  一、各有关国家择校制的发展历程
  
  英国择校制的发展历程可在以下三个教育立法中得到体现。一是1980年教育法。它是1979年诞生的撒切尔政权针对综合中学教育质量低下问题,于1980年制定的。该法一定程度上允许家长保留择校权利,扩大家长在学校理事会的代表权。这个法案使家长的消费要求可以反映在教育实践中,以此来提高教育质量。二是1988年教育改革法。这个法案的主要目的之一是保障家长的择校自由,扩大作为消费者的家长的权利,以市场原理和竞争原理来敦促学校努力改善教育,从而达到提高办学水平的目的。这个法案规定所有公立学校在其招生定额内,不得拒绝家长的要求。这样,家长的择校自由就得到了切实保障。三是1993年教育法。这个法案使家长获得了更多的择校帮助,家长的选择权又得到了进一步扩大。该法案要求地方教育当局定期向公众公布更多关于学校的信息,以帮助家长进行选择[2]。一般而言,这些法案均强调“竞争、家长选择、消费者主权多样化”等市场主义价值观。
  在美国,择校制的发展历程可以追溯到20世纪60年代各地出现的以消除种族隔离为目的的公民运动。20世纪70年代,提出了“学校人性化”口号,开展了“自由学校”、“选择制学校”运动。20世纪80年代,又出现了另外一个影响教育政策的动向。联邦教育部发表了名为《国家处在危险之中》的报告书,提出了追求卓越性的目标。20世纪80~90年代,美国通过“择校制度”进行的基础教育改革具有一种市场价值取向,旨在把美国公立教育体制和管理方式从过去的“政治行政模式”转化为一种“经济市场模式”,从而减少和克服过去公立学校体制的“垄断”与“官僚”,为广大儿童和家长提供更多的自由选择权利。20世纪90年代以后,布什总统在其宣布的“美国2000年教改法案”中明确提出要推行择校制,并主张在公立及私立学校范围内广泛开展。
  在日本,第一次提出择校的构想是在1984年的“展望世界京都座谈会”上。择校制度的宗旨在于将自由化、松绑理念导入公立义务教育阶段,给家长和儿童选择学校的自由。但是,这个构想并未得到预期的赞同。随着20世纪90年代新自由主义进一步蔓延及过去人们普遍认同的“消除差异等于平等”的理念的动摇,20世纪90年代后半期,初高中教育阶段宣扬择校制的合理性,部分地区已经开始实行择校制[3]
  
  二、各有关国家择校制的具体形式
  
  英国的学校选择权行使的方式主要有开放入学、所得税抵扣、教育凭证等。此外,与择校有关的内容还有:新型学校、按学生人数资助学校、学校指挥权转移、入学按身体条件,以及新出现的直接拨款学校、城市技术学院等[4]。美国有代表性的择校计划是教育券和免税制、开放入学制、选择制学校、校内学校、磁石学校、学校独立经营制、特许学校等。日本的一种观点认为,作为医治教育疾病的处方,有两种改革模式:一是新自由主义的教育改革,即从根本上改变战后教育的理念和制度,采用自由竞争与自我负责的改革路线;二是市民主义教育改革,即不是简单强调个人之间的自由竞争,而是眷顾社会弱势群体,扩大公共空间,建立各类人群得以共生的社会。以下就各国择校制的具体形式加以介绍[2]
  1.教育券计划
  由美国经济学家弗里德曼提出。这是最早受到关注的选择制计划,后来一直是人们争论的热点。是指政府发给家长一定数额可作为其子女选择学校的证券,得到教育券的学生及其家长可以选择自己想去的学校,学校收取教育券后向政府兑换教育经费,根据招收到的学生数目获得预算分配。如果学校缺乏竞争力,招生少,就意味着教育经费少。
  2.免税制
  也称教育税减免或所得税抵扣,指父母为孩子的教育支付的各种费用,可以从所得税中免除一定数额的制度。即减除非公立学校学生家长的教育税。教育税减免克服了非公立学校与公立学校竞争中的这一不利因素,给能够让孩子上私立学校的中层以上的阶层提供了便利,但由于许多私立中学是由不同的宗教团体设立的,用公费援助这些私立中学有可能与宪法的规定相抵触而受到批判。
  3.选择制学校
  是20世纪60年代后期至20世纪70年代在美国各地出现的,选择的公立学校,是为了能满足学生的各种需要,在教学方法、学习方法或课程、学校组织等方面采取不同方法的学校的总称。
  4.磁石学校
  磁石学校是作为自发的种族融合政策而设立的。磁石学校在课程上下功夫,实行学生高中上的课可以换算成大学的学分这样一种大学科目选修制度,使学校变得有魅力。如其字面意义那样,像磁石一样广泛吸引有学习欲望的孩子,想以此促进种族融合。
  5.特许学校
  即“公校私营”,是指州或市政府与一些团体、企业及个人在如何提高学生知识水平方面,签订合同,将某些公立学校的主办权交付他们,得到设置学校的特许而设置的,由承租者提供拥有各自不同教学特点的学校教育,并实行开放招生的选择制公立学校。有代表性的是芝加哥的独立办校制,纽约市东哈雷姆第四学区的择校制。
  6.开放入学制。在美国,至高中为止的教育基本上是在当地的公立学校中进行的。而开放入学制是在招生名额未满的情况下可以招收学区外学生的制度。许多地区都采用这种制度。这在公共交通发达的城市是有效的,但在不得不乘校车上学的地区是不太有效的。而且,采用这种计划的地区必须为了学校里不出现种族、性别、阶层的偏差而制定许多规章制度。
  一般而言,择校制可分为市场型系统(markt system)和公立选择型系统(public choice system)两种。前者学校的设立和管理完全依赖于市场的竞争机制,以“教育凭券”和“免税制”为代表;后者是通过增加公立学校的选择范围来扩大择校的自由,有开放入学制、选择制学校、校内学校、磁石学校、学校独立经营制、特许学校等[1]。可见,二者的主要区别在于学校性质上。即在公立学校内部,还是在公私立学校之间。
  以上对英国、美国、日本的择校背景、发展历程及形式所作的梳理,期望能为我国择校研究提供参考与借鉴。
  
  参考文献
  [1] 藤田英典.日本教育改革的危机.张琼华等译.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1999.
  [2] 路毅.美、英基础教育管理制度改革简述.教育实践与研究,2001(11).
  [3] 黑泽惟昭.日本教育改革方向疏见.姜英敏译.人大复印报刊资料(教育学),2001(12).
  [3] 汪利兵.公立学校私营化:英国教育行动区案例研究.比较教育研究,2001(1).
  (责任编辑 付一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