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2006年第12期

教育制度伦理问题初探

作者:卢 莹




  教育制度伦理问题在当前教育学界的研究领域中还没有成为一个热点,但它却是教育制度建设的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我们的理论研究和实践研究必须以其为突破口。本文试对此问题进行一个粗浅的梳理,从相关概念的界定出发,对教育制度伦理进行结构性的分析,最后简单介绍一下教育制度伦理公正问题。
  
  一、教育制度伦理的涵义
  
  有学者从构词法的角度对“教育制度伦理”给予解释,认为该词是由三个并行的词——教育、制度、伦理组合而成的,这三个词可以构成两个偏正关系的不同词语,一是“教育”与“制度伦理”组合,构成偏正关系,“教育”为偏,“制度伦理”为正,中间可以加“的”字,构成“教育的制度伦理”。二是“教育制度”与“伦理”组合,构成偏正关系,“教育制度”为偏,“伦理”为正,中间可以加“的”字,构成“教育制度的伦理”。[1]也有学者根据制度伦理的涵义来对“教育制度伦理”进行解释,认为所谓教育制度伦理,是指对教育制度是否正当合理的道德评价和教育制度中蕴含着的伦理道德原则。[2]从理论上讲,教育制度伦理有两种互有联系又不尽相同的涵义:第一,它是指人们从外部所作的对教育制度的一种价值评判,即对教育制度是否正当合理的道德评价。制度伦理就是伦理化的制度,亦指制度的合伦理性、合道德性。它是人们从既定制度的本质规定和运作框架中引出道德价值和道德规范,或者把伦理道德作为一个尺度和标准,对一定教育制度进行道德评判。第二,教育制度伦理是指存在于社会教育制度内部结构中的道德原则和规范。任何制度都是以道德为基础而存在的,它们都蕴含着相应的道德观念和道德意识。一个真正的制度必须包含着自身的道德性。一旦国家所实施的制度没有蕴含能称之为道德的东西,就会导致一个根本不宜称之为制度的东西。教育制度伦理是指教育制度中的伦理,它讨论的是从制度内部来看,这种教育制度是否本身就内蕴着的一定伦理追求、道德原则和价值判断。进步的教育制度本身就蕴含着伦理追求和道德价值理想。
  
  二、关于教育制度伦理的结构性分析
  
  1.教育制度伦理是“教育体制的道德性”。这种伦理道德不同于一般教育学中的伦理、个人教育行为中的伦理,也不同于以强制性力量为后盾的法律制度中的伦理。
  首先,教育制度伦理不同于通常所说的教育道德。它与教育道德是两个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概念。教育道德是指人们在教育活动中的道德精神,或者说是从道德角度对于教育活动的根本看法。它既是从哲学高度审视社会教育行为的发展规律以及它的道德性,又是从实践活动入手深刻揭示教育与道德关系的一门学科。教育道德应当泛指整个教育领域的道德问题,它包括在教育活动中的人的道德和教育制度的道德。教育道德是人们从事各种教育活动的伦理道德动因,它是人们教育活动合乎理性的现实反映和理论提炼。教育与伦理的内在联结,不仅具有激发人们工作积极性的功能,而且具有规范教育活动的功能。而教育制度伦理侧重的是教育制度的道德,不涉及其他教育行为和教育人的道德伦理问题。它主要是指我们所采用的制度所具有的伦理价值内涵,是我们对于制度的伦理价值判断。
  其次,教育制度伦理是相对于个体教育行为中的道德来区分的。个体教育行为的道德是个人的自身行为,表现的是个人的道德素养。它在大量日常的、琐碎的教育交往活动中表现出来。教育制度伦理的基本含义是指社会教育制度的道德性。它由教育体制内在的一系列分配权利和义务的原则、规范所构成,并通过社会教育结构关系和一系列的政策、法规、条例等环节表现出来。它依附教育体制而存在,对于维系社会教育秩序、规范人们的社会行为具有绝对优先的地位。
  再次,教育制度伦理不同于以强制性力量为后盾的法律伦理。法律伦理是指体现在强制性法律制度中的伦理道德要求。它由立法伦理、执法伦理、司法伦理和守法伦理等构成。教育制度伦理是针对全社会个体与群体行为所采取的道德约束、监督机制及激励机制而与政治、法律制度并存的,且借助这些制度力量形成了“道德法庭”。它虽然有一定的约束力,但不具备法律制度所拥有的强制力。
  2.教育制度伦理是教育制度与伦理的联结与统一。首先,教育制度与伦理具有发生学上的统一性。利益就是这种统一的基础。在社会中生活的人们,不讲利益是不可能的。但只讲利益而不顾与利益相关的一些价值准则,也是不可能的。教育制度的形成源于人与人的交往关系。在人与人的交往关系中,人与人之间的利益关系是最基础和最根本的关系。人与人的利益既有一致和共同的时候和地方,也有相互冲突、对立的时候和地方。为了调节人与人之间的利益关系,就必须制定规范行为、限制冲突的规则,这种规则就是教育制度。教育制度本身就是人们正当地追求利益的产物。而伦理道德是调节人与人关系及其行为规则的总和,它产生于个人和整体、个人利益和整体利益发生矛盾的时候和地方。在教育制度内,人与人之间的利益关系是伦理道德得以存在和发展的基础和必要条件。
  其次,对于制度的严格遵守、严格执行与严格教育是十分重要的。伦理包含着教育。伦理既作为一种众人认同的规范,起着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约束人们社会行为的作用,它又作为人们已内化了的操守和处世准则,履行着促进人们自身德性提升从而调节自身行为、教育社会的职能。伦理道德不仅是发挥人的能动性的内驱力之一,而且是能够推动教育实践发展的重要的精神动力。随着社会的发展,伦理本身也在不断发展,但伦理的这种对社会的教育职能非但不会削弱,而且还会增强。
  最后,思想道德建设是教育制度和伦理相互联结的核心。思想建设是指社会在一定的意识形态和道德原则的指导下,开展的旨在培养和提高人的精神素质的思想教育活动,其基本方式是教化、引导和约束。包括教育制度在内的制度建设是社会主义思想道德建设的重要内容和主要手段之一。作为人们行动的依据和行为的指南的制度,一经形成,便具有独特的引导、约束和规范功能。既定的制度都有确定性、稳定性和强制性的特征。这些特征使一个好的教育制度有利于全社会的道德建设。
  
  三、关于教育制度伦理公正问题
  
  1.教育制度伦理公正的内涵。教育制度伦理公正来源于公正理论。公正是个十分古老而复杂的命题,它在不同的学科中有着不同的价值特性。我们对公正进行历史的考察追溯和综合的分析,可以发现,作为一个基本的概念,公正就是对社会权利和义务的公平分配安排,以及与此种分配或安排秩序相适宜的道义品质。公正是一个综合性概念,具有双重含义规定,一般分为个人公正和社会公正。个人公正是一种优良品德,社会公正是对一定的社会结构、社会关系、社会现象的一种伦理认定和道德评价。中国古代对公正的理解侧重于美德伦理的范畴,由最初的个人美德概念逐渐演化成一种社会伦理概念。汉代的贾谊就认为,“公”要兼顾别人的利益,不能只考虑自己;“iE'’要为人正直,不屈从于非道德的行为压力。
  所谓教育制度伦理公正就是通过对教育制度伦理的价值论证,为教育制度伦理确立一种可能的实践伦理基础和普遍性的伦理规范基础。也就是说,教育制度伦理公正是一种可使教育制度伦理获得正当合理性证明的规范性基础,是一种被视为可以获得广泛可接受性的教育的基本伦理秩序与规范系统的基石。
  2.教育制度伦理公正的判断标准。有学者提出教育制度伦理公正的判断标准问题。该学者认为判断教育制度伦理公正的标准只能从教育及受教育者本身去判定,有如下三个判断标准:第一,增加全社会的教育总量和每个人的受教育量;第二,不减少一人受教育量而增加全社会的教育总量;第三,增加一人的受教育量而不减少别人的受教育量。[3]这三条判断标准缺一不可,必须综合运用,而且在顺序上也不可颠倒。若改动了顺序,就从根本上损害了教育制度伦理公正的价值意义,从而否定了公正的合理性,从根本上动摇了教育制度伦理的普遍性、公正性。这三条标准的不可或缺与顺序的不可更改,共同构成了教育制度伦理公正的保证系统。
  (责任编辑 付一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