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2006年第11期

文化管理:学校管理新理念探析

作者:蒋文宁




  
  三、让学校管理体现法律尊严
  
  我国长期受封建主义“人治”制度的影响,“以政代法”、“以言代法”和“以权代法”的现象还时有发生,人们的法制观念普遍比较淡薄,缺乏依法治教的意识。各类校园的侵权行为层出不穷,处于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生因不通晓法律尚不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心身时常遭遇侵权伤害却无法律防范或保护自己的意识;而教育机构,也因缺乏足够的法律知识,有意无意地侵犯了学生的合法权利。
  因此,加强教育普法、教育守法和依法治教具有非同寻常的意义。让学校管理体现法律尊严,以下几条原则是相当重要的。
  
  1.法律优先原则
  法律优先的字面意思是法律优于行政权;实质是指行政应受法律的约束,不能与法律相抵触,与法律相抵触的行政行为原则上是可以撤销和可以诉讼的。这个原则当然应无条件地适用于学校行政活动的各个方面。学校依照国家的授权,有权制定校规、校纪,并有权对在校学生和教师进行教学管理和违纪处理,但是制定的校规、校纪和据此进行的教学管理和违纪处理,必须与现行的法律、法规相符合,从而保护学校师生的合法权益。某校几个学生被诊断为乙肝病毒携带者,该校立刻向全体师生通报,并禁止这几名学生继续上学,让其回去治疗。从表面上看,学校为了隔离病毒,其出发点是好的,但学校的做法却是错误的。一是校方将学生病情通报全校,侵犯了学生的隐私权;二是学校违反了《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4条规定:“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的受教育权,不得随意开除未成年学生。”即侵犯了学生的受教育权。可见,该校的这一举措明显与法律相违背。
  
  2.法律保留原则
  法律保留原则的基本含义是指宪法关于公民基本权利的限制等专属立法事项,必须由立法机关通过法律规定,行政机关不得代为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行为必须有法律授权。如德国规定学校管理中涉及基本关系包括学生身份的取得、丧失及降级等决定,必须保留给法律作出规定,学校的规章制度只能在现有法律规定下进行细化,不得自行创设新的规范。而其他如学生的服装、仪表规定,作息时间规定、宿舍规定等都属于管理(工作)关系,可以由学校规章制度自行决定。就台湾和内地的研究现状来看,一般认为,学校的退学处置影响学生求知权和工作权,也会改变学生在学校的身份,因此,学校对学生强制退学需适用法律保留原则,以此规范和约束学校的退学权。
  现在,有不少学校把罚款作为一种管理学校的方式纳入学校管理制度。轻则以罚助教,重则以罚代教。哈尔滨香坊区一中学教师规定重金奖励告密者,凡举报一名违犯纪律的同学,被举报者罚款5元,举报者提成3元,留2元当作班费。这个政策一宣布,整个班人人自危,生活在互相告密的恐怖之中。这位老师大概不知罚款权只能由法定的职能机关行使,其他组织和个人自定的罚款都是乱罚款,属违法行为。
  
  3.行政合理性原则
  在制定校规校纪时,学校在某些范围内拥有自由裁量权。学校如何才能够把握好适度的自由裁量权呢?这就要遵守行政合理性原则。首先,学校在制定校规校纪时,动因要符合目的,比如制定校规的目的是为了更好地教育和管理学生、维持学校的教育教学秩序,而不是故意地为难、看管学生,更不是为了歧视某类学生或剥夺某些学生的权益。其次,学校在制定规章制度时,应当考虑该制度相关的合理因素,过滤不相关因素。如在制定学生升降级、分流等制度时,学生的成绩、表现,以及本人的意愿等就是相关因素,而学生的性格、家庭背景等则属不相关因素。最后,学校在制定校规时还要合乎情理,兼顾学校教育目标的实现和学生权益的保护,尽量减少不必要的伤害。
  
  参考文献
  [1] [西]阿莱霍•西松.领导者的道德资本—为什么美德如此重要.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
  [2] [美]托马斯•J•萨乔万尼.道德领导抵及学校改善的核心.上海:上海教育出版社.
  [3] 黄恒.公共管理伦理化刍议.行政论坛,2005(4).
  [4] 刑永富.教育公益性原则论.北京师范大学学报,2001(2).
  [5] 万宝君,袁红林.管理伦理.上海: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
  [6] 申素平.法制与学生利益:学校规章制度必须尊重的两维.中国教育报,2003-11-01(4).
  (责任编辑 付一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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