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2006年第10期

教育公平与和谐社会关系的逻辑思考

作者:龚子方




  
  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7]换言之,为了效率而牺牲公平是不可取的。约翰·罗尔斯指出,“正义的主要问题是社会的基本结构,或更准确地说,是社会主要制度分配基本权利和义务,决定由社会合作产生的利益之划分方式。所谓主要制度,我的理解是政治结构和主要的经济和社会安排。”[7]教育制度的设计关乎个人、社会、国家的未来发展,理应被视作国家的主要制度。根据罗尔斯对于正义问题的阐释与界定,教育制度是否公平直接关系到社会正义的价值是否得到应有的体现。教育公平在我国的缺失很大程度上是由于对于教育的性质认识存在偏差。教育的性质和功能决定了它不是一项私人商品。公共产品、准公共产品的性质决定了政府在其中应该承担的责任。也正因为如此,公共产品和准公共产品的分配不公也必将使得社会正义面临拷问。按照罗尔斯的观点,正义原则是指“所有社会价值——自由和机会、收入和财富、自尊的基础——都要平等地分配,除非对其中的一种价值或所有价值的一种不平等分配符合每一个人的利益。”[7]也就是说,任何社会价值都应该公平地分配,任何分配设计都不能逃离一个基本的原则:不遗忘、抛弃社会的任何一个成员。
  有研究者认为,在将“教育公正”作为我国教育的价值取向和政策导向时,应具体分析不同群体所持的“公正”立场,对甲群体来说“公正”的立场对乙群体可能就是“不公正”的。[8]认为谈论教育公正问题时要考虑场境性,否认在普遍意义上探讨和界定教育公正的价值意义。主张针对具体的问题,分析利益各方,选定场境,再确定公正理念,进行行为选择。[9]在学术讨论中,这似乎无可厚非,但在现实生活中,这样的思维将会导致教育公正问题的价值真空,不利于科学、正确、公正的政策的制定。或许,绝对、完全的教育公平是人类永远也达不到的一个终极理想,但是,在现实中尽可能地接近公平却是社会和政府必须承担起的责任。有学者认为如下5个原则的实施将使得教育公平可以在最大程度上得到体现:1、基本受教育权平等保障原则;2、非基本受教育权逐步平等化原则;3、非基本受教育权机会平等原则;4、效率原则;5、补偿原则。[10]教育公平的实现既是目的又是手段,只有通过教育公平的实现才能培养有效的公民意识,以及影响到其他领域的公平实现,从而实现整个社会的公平与正义。
  
  四、教育公平是和谐社会的题中应有之义
  
  不论阶层、地位、性别、贫富、愚智,生活在社会中的每一个人都有着平等的人格,受到同等的人格尊重,这是建设和谐社会的伦理基础。而利益均衡则是建设和谐社会的现实基础。在教育领域实现公平原则一方面可以被视为是人格平等的体现,同时也将带来利益均衡的可能性。和谐社会的重要特征就是充分考量和平衡不同阶层的利益和需求,不能出现一个庞大的被边缘化的群体。和谐社会应该是一个有序的社会,公正的社会,法治的社会,以人为本的社会。社会不和谐的突出表现之一就是利益对立。而利益对立又包含两个层面的对立:一是不同阶层之间的对立,例如富裕阶层与贫穷阶层之间,强势阶层与弱势阶层之间;二是具有利益丧失感的阶层与政府和整个社会之间的对立,而这主要源于社会公正的严重丧失,使得利益丧失阶层将自身利益得不到合理保证的责任归咎于社会和政府。而这两者之间又是相辅相成,互为影响的。目前,我国的利益对立,主要并不表现在阶层或者群体之间的对立,而主要表现在具有利益丧失感的人们与政府和社会之间的对立。这是当前中国社会利益对立的典型表现。[11]这表示我国在诸多方面存在着公平困境。由于市场经济制度尚未健全,因此,由市场主导的初次分配存在着一定的不公平因素。因此,社会资源的再分配过程在我国有着重要的意义和作用。教育机构事实上承担着社会资源再分配的职责,在促进社会和谐方面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或者说,这是教育应该承担起来的社会义务和责任。
  历史经验和国际经验表明:教育作为一项潜在的分配手段,其功能有着重要的影响极其深远的政治、经济和社会意义。政治家和社会评论家们早已认识到了教育在扩大平等方面所具有的潜在贡献,并且也承认它能够维持和加剧社会分裂。虽然教育公平的实现不能成为和谐社会实现的全部前提,和谐社会所涵盖的内容涉及社会治理的各个层面,但是,教育公平的实现必定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改善或者说修正我国目前所存在的种种不和谐因素。在一个和谐的社会里,基本权利得到应有的保障应该是最为根本的前提,如若不然,其他的分配正义就无从谈起。而受教育权无疑是一项最为根本的基本权利。
  
  参考文献
  [1] Reviewedby Mitiku Adisu. Elusive Equity:Education Reformin Post-ApartheidSouthAfrica.http://edrev.asu.edu/reviews/rev367.htm
  [2] 陈黛.调查研究显示教育和医疗支出拉大贫富差距.http://news.sohu.com/20060220/n241911154.shtml
  [3] 张玉林,刘宝军.中国的职业阶层与高等教育机会.北京师范大学学报,2005(3),p25-31.
  [4]朱小蔓主编.对策与建议——2004-2005年度教育热点、难点问题分析.北京:教育科学出版社,2005.
  [5] 杨东平.对我国教育公平问题的认识和思考.发展研究,2000(8).
  [6] 转型期中国重大教育政策案例研究课题组.缩小差距——中国教育政策的重大命题.北京:人民教育出版社,2005.
  [7] [美]约翰·罗尔斯.正义论.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
  [8] 石中英.教育公正与正义理论.教育基本理论研究,2001(2).
  [9] 谭胜.浅议教育公正的场境性.辽宁教育研究,2004(12).
  [10] 刘健儿.教育公正刍议.北京大学教育评论,2005.
  [11] 李景鹏.构建和谐社会的政治学探讨.学习与探索,2005(1).(责任编辑 付一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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